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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集体合同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收集时间:2012-2-4 12:20: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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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各中小企业全体员工与各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签订《     中小企业集体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对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是企业经营者、工会和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关系准则。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  企业应当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平等协商等途径和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法》和企业规章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方和双方可提请开发区劳动争议协调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出诉讼。
第五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条  企业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发给职工必备的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措施,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经企业方代表和工会方签字盖章报劳动部门、开发区工会。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属的成员单位应当向各自单位的全体员工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三份,每个企业一份、工会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联合工会
企业名称(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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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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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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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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