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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调查报告_5458333346_2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收集时间:2012-2-4 12:33: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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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增加收入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利息收入

1、如果变现过程中发生变现损失,但损失额小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时,会计分录:

借:××科目 变现金额

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同时,按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的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利息收入

2、如果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数额相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

科目(如现金) 变现额 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3、如果变现损失大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作如下处理: 借:××科目(如现金) 变现额

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损失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

 


核销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费用科目 (准备金)

贷: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二是建议在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下,增设7544(待处理偿债物派生收入)和7545(待处理偿债物衍生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按原债务人设户,专门核算待处理偿债物在变现前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变现后,不足抵偿部分视同偿债物折价一并核销,净收入部分计入“861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偿债物损失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偿债物在接收、管理和变现各环节、各方面均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要求各级行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同时由于偿债物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政策问题,非经办行和分行所能解决,因此建议总行一方面做好财政部、审计署的工作,争取认可我行对偿债物核算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以及土地、房管部门的协调,以争取对过渡期间过户费、交易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进行适当减免,以减少我行在保全信贷资产过程中的损失。

(四)注重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鉴于我行接收的偿债物种类繁多,而且不少属于跨区接收,因此,单纯由经办行处理,面临着诸如地域、信息等多方面的困难,应发挥我行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在待处理偿债物的处理上,各行、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配合。一是充分发挥我行的网络优势,在供求信息方面加强沟通。二是建议总行允许各行在固定资产购建和其他消费需求特别是保证业务发展急需方面,在行内待处理偿债物中优先考虑,并统一调配,最大限度低减少损失。三是对跨地区偿债物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谁便利谁处理的办法合理安排,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建议以省分行或地市行为单位,统一委托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尽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评估费用。五是发挥我行客户群体的作用,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努力盘活待处理偿债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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