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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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分析
一、内容及结构分析:本框是第十课的教学重点。因为学生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关系对学生来说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关系。未成年学生在家庭关系中有什么权利,成年后要承担什么义务,正是他们所需要了解的而且及早形成"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观念,对于他们成年后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很有好处。教材首先在本框的引言中介绍了家庭的含义,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后面的教学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重点分析:"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说它是重点,是因为:
1、从伦理道德来讲,敬老扶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赡养老人天理难容。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孝道,儿女孝道的意愿,称为孝心,儿女孝亲的行为,称为孝行,孝心和孝行就是孝道。我国从古到今,对父母一片孝心的感人故事数不胜数,与日月同辉。
2、我国人口年龄老龄化速度在加快,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将会日益加重。而在照顾抚养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又不高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负担就会加重,特别是独生子女尤为突出。而独生子女中的大多数人从小享受家庭给予的照顾太多,很少想到甚至不会照顾别人,因此更有必要从小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传统美德的教育,加强依法赡养老人的意识,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
教法建议
本框教学内容与学生关系极为密切,教师在讲解时可以让学生充分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认识公民在家庭中应履行哪些义务,自己应尽的义务是否尽到。或者结合自己的所见所闻,看一看社会上还有哪些不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