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
导入新课:
两名同学上台。一名用圆规和角尺画方和圆,另一名不用任何工具。台下的学生比较所画的结果,得出结论:
第二课 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板书)
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板书)
(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板书)
老师问:在现实生活中,规矩是什么?方圆又是什么?请同学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1、公共汽车上,一个年轻人没有给身边的老人让座,并对其他乘客的不满不屑一顾。
2、教室里,废纸篓内空无一物,地面上、抽屉里却垃圾成堆。旁边的墙上则挂有教室管理规定:“请保持室内清洁。”
3、2001年2月,青海省西宁市发生一起罕见的特大交通事故,一家四代八口人在公共车站候车时被一辆严重超载和违章行驶的大货车撞倒并碾压,造成6人当场死亡2人重伤的惨剧。今天,西宁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该肇事司机吴建华。据查,2001年2月20日11时许,西宁市城东区受雇佣的个体司机吴建华,从青海民族学院工地驾驶一辆装载18.4吨土方的解放牌8吨自卸货车沿该市八一路由西向东去团结桥附近卸土方。行驶途中吴建华发现南侧一巷道口驶出一辆汽车后,不仅没有刹车,反而向左打方向盘驶上逆行道。为了让开在此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吴建华仍继续向左打方向,致使车辆冲向北侧隔离花栏后,将在公共汽车站等车的该省牧草良种繁殖场退休职工李尕林一家四代八口人全部撞倒在卡车下。李尕林夫妻二人及其大儿媳、三儿媳、女儿和重孙女(4岁)当场死亡;其三子李占龙(青海省牧草良种繁殖场职工)和孙子李文辉(李占龙儿子,9岁)受重伤送医院抢救至今尚未脱险。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吴建华驾驶严重超载(超载10.4吨)的大型机动车辆,且未按规定在道路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错误采取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西宁市检察院认为,吴建华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可以自己选择案例,只要是从道德、纪律和法律三个角度列举即可。)
(学生分析为什么会出现种种令人不满意的结果甚至是悲剧性的结果,老师归纳)
没有道德的约束,就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不按规定做事,就没有整洁的环境。违反法律,害人又害己。所以,道德、纪律、规章制度、法律就是保障整个社会良好运转的规矩;方圆,则是按照这些规矩办事所达成的美好结果。因此,社会公共生活离不开共同的准则。
下面,请同学们联系这一点,谈谈自己的见闻。
(学生谈生活中的见闻,说明守规则与不守规则的不同后果。进一步证明:社会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
师:现在请同学们思考一个问题,在前面我们讲的三个案例中,同样都是不守准则,其要承担的结果是否相同,为什么?
(学生比较上述三例中对行为人的不同处理结果,总结出:与道德、纪律、规章制度相比较,法律对人的约束力最强。)
学生回忆法律的特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人人都必须遵守;它具有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违犯。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规范人们言行的作用。那么这种规范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呢?请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分析:
未满12岁骑车上路承担事故责任
夏军、曾强、梅霖三人系同学关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时许,3人一起回家。梅霖骑一辆自行车,夏军与曾强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车。当行至河南省新县城关将军路坡顶时,夏军要求梅霖骑车带他先走,曾强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车走。争执中,夏军坐上梅的车。曾强见状,便用手去拉夏军,致使夏军从自行车上摔下,将左眉弓部摔伤,当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10天,花医疗费273元。后夏军仍觉头痛、头晕,1996年10月30日,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及颅内血肿,又住院治33天,花医疗费2646.60元。夏军伤情经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系外伤直接形成;神经症系外伤诱发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公路上骑自行车、乘坐自行车而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监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强将原告夏军从自行车上拉下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霖未满12周岁在公路上骑车、原告夏军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骑的自行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57.96元,原告监护人承担539.64元的赔偿责任。
点评:现实生活中,对"骑车不准带人"这一规定,众人皆知。但对未满12周岁的末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车为一限定性规定,知道的人却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 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了行动方便,越来越多的父母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在公路上行驶持放任态度,严重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杜绝不应有的损害发生。
(学生分析后,由老师归纳)
法律的指引作用:让人们遵守交通规则;骑车不准带人;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法律的评价作用:以法来判断三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法律的预测作用: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监护人的保护,违反规定会伤人伤己并违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对曾强、梅霖及夏军监护人的判决达到教育人们的目的。
法律的强制作用:强制曾、梅赔偿夏的损失,夏的监护人也承担部分损失。
(二)、法律确认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规范。(板书)
人类社会是个复杂的有机体,社会生活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尤其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学生活动:
学生分组表演几种场景,可以由教师指定表演内容,也可以由学生任意发挥,但也有统一要求,即:事情均发生在公共场所,内容均为不遵守规则。
比如,把学生分为六个组,分别表演:
1、在路上不守规则; 2、乘车时不守规则; 3、在商场不守规则;
4、在公园不守规则; 5、在影剧院不守规则; 6、在学校不守规则。
(学生表演后,自己归纳总结出下表。)
活动场所 |
角色 |
行为规则 |
出门上路 |
行人 |
右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等。 |
乘车 |
乘客 |
按顺序上下车,上车买票。 |
去商场购物 |
顾客 |
公平交易,买后付钱。 |
去公园 |
游客 |
购票入园,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注意安全。 |
去影剧院 |
观众 |
不能大声喧哗,不能随意走动,要礼貌鼓掌。 |
在学校 |
学生 |
尊重老师,认真学习,不得扰乱学校秩序。 |
教师:通过以上活动,我们可以认识到: 社会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要由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准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确认。它使公共生活准则具有必须遵循的权威性。(图片)第二,指引教育。它使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图片)第三,制裁。法律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图片)
学生讨论:(议一议:柏拉图的说法)
(柏拉图的这段话,就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来说,他的话不科学;就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作用来说,又有其合理性。对于守法者而言,受益于法;对于违法者而言,要受制于法。学生对这段话的分析讨论,可以帮助他们掌握法律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维护社会生活的准则,是以协调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人际关系也涉及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际关系也是由法律来规范和协调的。
图片展示:违反交通法规的一系列图片;虐待老人的图片
动画演示:公交车上的故事。
(学生回答从中获得的启示:每个人在享受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尊重别人的权利,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一个人侵犯了他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合法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我们后面的两节课主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国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板书)它包括五章45条。下次课,我们就《条例》
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
小结:今天我们知道了一个新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了一个新道理: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确认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规范。
课后练习
预习下一框题的内容。
搜集见闻中有关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和行为,并能表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