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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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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示例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点与难点

  重点:诉讼基本知识

  难点: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教学过程:

  第一步:自学三个诉讼程序的基本知识。

  自学提纲:

  (1)刑事诉讼的定义,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的分类,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定义和阶段划分。

  (2)民事诉讼的定义,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划分,开庭审理的定义、程序及阶段,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本程序。

  (3)行政诉讼的定义,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特点。

  (4)我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步:总结有关诉讼基本知识

  学生交流自学情况。展示有关资料。

  根据课前的准备,请学生填写下列表格:

类   别

名词解释

法律规定

分  类

主要阶段

特 点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进行有关诉讼知识的总结。

  第三步:书写一份模拟起诉状

  投影资料:

  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与其地址。民事诉状的格式、项目和应具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1.首部 标题写明民事诉讼状。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它们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请示事项 主要写明请示解决的诉讼标的,即请示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人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以及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3.事实和理由,这是主要部分。

  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或纠纷)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注意把双方发生权益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事实经过,以及其他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具体说明。尤其要着重把被告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争执焦点和分歧写清楚,如果原告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而应负一定责任。也应实事求是地写明,以便法院全面了解事态真相、分清是非。事实写清楚后,还要提供能证明所控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人侵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并说明理由。然后还要写明所提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部分写完,正方即结束。接着可行文如下:“据上所述要求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右下方是具状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4.附项。

  这部分写明下列事项:1.起诉状副×份;2.物证×件;3.书证×件。

  附于起诉状正本的依据,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学生根据以上介绍,结合材料《陆爱丽诉徐文成在仁食品厂存放的锅炉被其拴住玩吊床游戏时倾倒砸伤其子致陪赔偿案》,练习书写一份起诉状。

  《陆爱丽诉徐文成在仁食品厂存放的锅炉被其拴住玩吊床游戏时倾倒砸伤其子致陪赔偿案》

  案 情:

  原告:陆爱丽,女,38岁。

  被告:徐文成,男,37岁。

  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食品厂(以下简称桓仁食品厂)。

  1997年8月1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陆爱丽之子朱立(男,12岁,系小五年年级学),与柳春晖(男,14岁,初中初一学生),刘刚(男,11岁,小学学生)三人进入桓仁食品厂区玩耍。在该厂蓝球场一侧篮球架旁,存有经桓仁食品厂领导同意的被告徐文成为丹乐农科院锅炉厂代销的立式锅炉,原告之子等三人即在篮球架与锅炉之间玩吊床。朱立民拴锅炉一边,柳春晖拴篮球架那边,刘刚坐在旁边。吊床拴好后,朱立民即上去乘坐,锅炉由于吊床压力向朱立民这边倾倒过来砸在朱立民头部,朱立民当即大量流血昏迷。朱立民的父亲得知后立即赶来将其送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但经求救无效,朱立民与当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死亡。

  陆爱丽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子与另两小孩在桓仁食品厂内玩耍,我子被被告徐文成放在该厂的锅炉砸伤致死。孩子的死亡使我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该锅炉是被告徐文成经被告桓仁食品厂领导同意而放在桓仁食品厂院内的。二被告作为锅炉的管理者,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此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造成的22000余元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给予适当赔偿。

  被告徐文成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与我无任何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不适用此案。原告之子擅闯入厂区游戏,三名儿童同时乘坐吊装造成超负荷将锅炉拽倒,砸伤原告之子,这时一起人为事故,对此不负责任何责任。原告自有监护责任,我不应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桓仁食品厂答辩称:原告诉讼事实与我厂无任何关系。此案的处理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这起事故是由于原告对未成年儿童的管理教育不够造成的。该锅炉不是桓仁食品厂物品,虽然经领导同意存放,但当时已向徐文成声明出现一切后果我厂概不负责。

  教师适时进行指导与讲评。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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