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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法律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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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

  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有阶级性,但就其各组成部分来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甚至没有阶级性。就调整社会公共事务那一组成部分的法来说,有的就不具阶级性。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的根本属性,是指法律这一事物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只有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才开始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这就是阶级性。
  --丁邦开、邢鸿飞著:《中国现行法制探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

  应该怎样认识法的本质?我们认为,法的本质在于它所固有的阶级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三者的统一之中。三者互相联系,彼此作用和制约的统一,构成了决定法的性质、状态、形式和发展变化的根本属性,即法的质的规定性。
  --李林著:《法律的理念与行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法的本质指法这种特殊社会规范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其内部所包含的特殊矛盾,从根本上讲,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阶级本质,亦即法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维护哪个阶级的根本利益,……
  ①法是一种国家意志。
  ②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
  ③法的内容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1页。

  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①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说明了法的初级本质。
  ②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
  ③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1页。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法的本质的论述,过去尽管使用"层次"这一用语,但事实上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的。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可以说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1页。

  就一般的法律来说,它的本质属性是它的阶级性及由其决定并同其在性质上和内容上一致的特殊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刘瀚著:《法学与法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等级或层次上来认识法的本质。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
  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3页。



法的释义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管子·七臣七主》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商君书·定法篇》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性者也。
  --《韩非子·难三》

  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唐律疏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9页。

  由此可见,无论中西文化在法的观念上有何差异,法都是一种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魏再龙著:《法学权利论》,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法律定义为:社会生活上,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规则。
  --张晋藩主编:《台湾法律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决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及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总和。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法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总之,就其外延来讲,法是客观法与主观法这两个方面、阶段或领域的统一。没有不表现客观法(法律规范)的主观法,也没有不包含主观法(权利、法律关系)的客观法。
  --司法部法学教育司编:《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481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实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倪正茂著:《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66页。

  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以法律或其他法规形式表现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就是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通过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发挥,确认、保证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我们可以给"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作这样的表述:它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法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法律的定义可宽可窄。狭义的定义把法律的观念限制在由国家即政府制定的正式规范及实施这些规范的机制这一范围内。例如,美国法社会学者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把法律定义为社会的控制。宽泛一些的法律定义,将"法律"这一术语用于任何由人操纵的制定规范并把这些规范适用于行为的过程,不论政府是不是参与。依照这个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说,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或一个俱乐部都有它?quot;法律"或"法律制度"。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总之,法的概念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反映社会利益的,由社会力量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米也天著:《澳门法制与大陆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我们认为,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东西,因而,必须分别地予以定义。
  法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长期地习惯地形成的,反映统治阶级普遍意志的,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共同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意志为主导的,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关系的普遍行为规则体系。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203页。

  所谓法,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定权内容的特殊行为规范体系或制度体系。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但是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辉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50页。

  法的定义可表述如下: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确定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反映并应该保证阶级规定的,同责任统一的行为自由,从而是国家政权衡量行为合法和不合法的标准。
  --[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的一般理论》(上册),丁文琪译,孙国华校,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页。

  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
  --[美]E·霍贝尔著:《原始人的法》,(中译本),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页。

  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规范。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引言第4页。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
  --[美]布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法律,就其本意来讲,乃是同一个民族关于公正与正义的看法相一致的。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法是在该社会中得到承认的并受到官方保护的平等和正义标准的总和,它们调节自由意志在彼此的相互关系中的对抗和协调。
  --[俄]B·B·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西文"法"的语源

  ……多数使用拼音文字的民族用不同的发音和拼写方式区别"法"和"法律"。如Recght(德语)pabo(俄语)Droit(法语)Derecho(西班牙语)Diritto(意大利语)jus(拉丁文)是抽象的、广义的"法"。而Gesetz(德语)akoH(俄语)loi(法语)ley(西班牙语)legge(意大利语)lex(拉丁文)意为"法律"。是具体的、狭义的。英语则不然,law既表示"法"也表示"法律",只是表示抽象的、广义"法"用the law,表示具体的、狭义的"法"用a law或复数laws。以上所列举的Recht、Pabo、Droit、Derecho、Diritto jus除了"法"的意思外,还有"公平"、"正义"和"权利"的意思。英语law不含"权利"、"公平"、"正义"之义,而只有"规则"(rule)之意。英语right一词一般理解为"权利",但right的第一个注释就是"公正"、"正义"。用作形容词时的第一个注释是"合法的"(required by law)。


 

 

 


中文"法"的语源

  ……《说文》中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氵,表示水。(二)廌,一种动物。《说文》对"廌"注解,"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三)去,动作。"灋"字的结构,明白地向我们展示了一幅远古时期的生活场境:如有纠纷发生,这一兽将触击不公平、不正义一方。

  《说文》中注:"法,井刂 也。"……《说文》注"井刂 刭也,从刀千干 (干)声。"说明刑是一种暴力。而法被解释为刑,说明法是一种暴力规范。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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