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道德的由来
既表示由"神"或某种不可捉摸的"绝对精神"创立的,也表示从人的"天性"中引伸出来的,而是从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的。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
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 --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3页。
道德命令的主要源泉不能局限于到个人的自治理性中去寻找。伦理体系把它们起源归之于有组织的群体强烈渴求创立社会生存的宽容环境,创立社会道德的箴规来遏制群体内的侵略性,减少掠夺和肆无忌惮的行为,培育对别人的关心,从而扩大了和睦共处的可能性。……道德箴规的主要目的是诱使人们去做社会所称赞的行为。社会道德很有理由被看作对客观的价值等级的认可,这些价值指导人们在特定社会中彼此如何相处。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7页。
道德历史发展的研究表明,道德体系的建立,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基础条件的强烈愿望。制定社会的道德原则,是为了约束群体间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培养对他人的关心,从而增加和谐相处的可能性。
--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5期。
当遵循自私规则有害于他人时,道德规则是用来压倒那些自私规则的普遍原则。
--伊萨克:《道德的观点》,第36页。转引自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5期。
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贯穿着共产主义的精神。……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人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在培养共产主义道德方面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
社会主义法不仅以自己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而且以自己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培养着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4页。
德富林的的观点(简单地说)则是,法可以而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强制实施道德哈特、德沃金等人把德富林的观点概括为"法律道德主义",并对之进行了尖刻的批评。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6页。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
其次,社会主义法通过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最后,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2-454页。
这些(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影响……
法律促进社会主流道德的传播和发展。首先,国家通过法律弘扬社会主流道德原则。……其次,法律也是批判旧道德、传播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社会、改造人的强大力量。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311-312页。
道德的要求在一定的条件下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手段来实现,道德的某些功能转化为法制的功能。
--方真:《道德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所包含的 --兼与"冲突"论观点商榷》,《齐鲁学刊》(曲阜),1997年第1期,第58-61页。
对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须的道德正义原则,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其实,道德中国的基本原则都不可避免的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而且,还应当注意到,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限。
--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5期,第23-25页。
法治与我国大力推进的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不力的地方,道德与精神文明要么是落后的,要么是徒具形式的口号。……以法治推进道德,是我们时代所面临的伟大使命。
--谢晖:《法治的法律:人化的道德》,《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第3-10页。
社会主义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
其一,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了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循,没有例外。
其二,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培养和传播起着重要作用。
其三,在社会主义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这在无形中就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
--王良云:《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辨证思考》,《中州学刊》1997年增刊,第52-54页。
法律是道德建设的权力支柱。……
法律的规范-强化作用。通过立法手段可以选择和推动一定道德规范的普及,即以法律规范形式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使之成为法律标准,从而推进法律目标的实现。……法律的监督-保障作用。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既能扬善,又能惩恶,即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直至惩罚不文明道德行为。……
法律的识别-批判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新道德的强化与保障,而且还表现为对旧道德的抵制与批判。……
--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64期),第3-8页。
西文"法"的语源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法不同。
2、作用不同。……
3、制裁不同。……
4、内容不同。……
--蔡荫恩:《法学绪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8页。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
一、两者体现的意志和保证的手段不同。……
二、两者确定性的程度和表现的形式不同。……
三、两者对人的要求的着眼点不同。……
四、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五、两者的生效时间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速度不同。……
六、两者的历史命运不同。……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289页。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二,二者存在的历史阶段不同。……
第三,二者形成的条件不同。……
第四,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五,二者规范的内容不同。……
第六,规范的结构不同。……
第七,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第八,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71页。
坎特诺维茨在其《法律的定义》一书中……论述了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区别。……法律指示外部行为,道德指示内部行为。……
坎特诺维茨还批评了俄国法学家特拉日茨基(C.Petrazycki,1867-1931)提出、许多法学家赞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中有"命令
--归属"两面性,而道德仅有"纯命令"一面性,即法律再感有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中只有义务。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399页。
凯尔逊指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不在于两种秩序所命令或禁止之事,而在于它们命令或禁止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的方式。我们只有把法律看作试图通过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压迫行为归于一个相反行为,以产生出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的强制秩序,即规范秩序,才能基本上把法律同道德分开。而道德是一个没有规定这种制裁的社会秩序,即一个其制裁仅仅表现为对符合道德的行为的赞许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非难中的秩序。
--H.Kelsen,Essays in Legal and Moral Philosophy(ed.by
Weinberger),p.87.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2页。
在罗马法中存在"自体恶"(malainse)与"禁止恶"(mala
prohibita)之别。自体恶是指某些不法行为本身即具恶性,此等恶性系与生俱来的,而不得法律之规定,即已存在于行为之本质中。相对地,另一些不法行为的恶性系源自法律的禁止规定,而非行为与生俱来的或行为本身具有的。因此,有些不法行为,尽管法律对于它不加规定,但根据伦理道德的观点,依然是应予非难的行为。相反地,有些不法行为在伦理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它之所以成为禁止的不法行为,纯系因法律的规定。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40页。
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体系和结构不同。……
第四,作用范围不同。……
第五,义务特点不同。……
第六,制裁方式不同。……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452页。
道德和法律却有这根本区别。
1、道德和法律产生的背景不同。
2、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不同。
4、道德和法律的实施方式不同。
5、违犯道德和法律所以、产生的后果不同。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2页。
守法--必备的道德品质
守法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要求公民不仅要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以法律手
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和履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法律和道德是有区别的。在原始社会,以风俗习惯表现的道德就已经存在,而法律则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则是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道德涉及的范围是法律所不及的,道德所谴责的言行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一般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律和道德虽有区别的一面,但他们的联系却是十分紧密的。历史上,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要用本阶级的道德为其法律辩护,也都要用法律的强力来推行和维护他们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同样极为密切。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鼓励、培养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光荣、正义的行为;凡是社会主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认为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道德和法律的这种关系,决定了我们必须将"守法"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
我们党十分重视法制教育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全民普法教育历经十五年,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得到普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蔚然成风,大大推进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一些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不强,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藐视法律,知法犯法。如:河南一农妇视法院判决为儿戏,以为抵赖不执行,法院也没办法;江苏一乡党委书记驾车撞死人后竟找人顶罪;某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人,在法庭上竟狡辩是"不懂法"。类似情况说明,"守法"教育,任重道远。
守法,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领导干部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参与者和实践者,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既是提高领导干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需要。
守法,必须抓好执法部门的带头作用。公检法司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自身守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只有把守法作为执法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来认真对待,自觉做好,才能减少执法犯法的事件发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
守法,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生活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守法,才有可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一个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人。所以说,守法是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也是处世之本。守法,推动着我们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又推动着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