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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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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被处决

  成克杰被处决--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受贿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对成克杰执行了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因受贿犯罪被处以极刑。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200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成克杰的上诉,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成克杰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成克杰与李平为达到各自离婚后结婚而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受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受贿。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两人共同犯罪的分工,这些财物未经成克杰经手收受、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

  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收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款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1)成克杰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A.1994年至1997年,经李平牵线,成克杰利用职权,拍板将南宁市一块85亩土地低价出让给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周坤(另案处理)建造停车场购物城,将本已批给自治区民委的广西民族宫项目转批给周坤开发,并为该公司解决贷款1.88亿元。为此,成克杰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共计人民币1730万元、港币804万元。成克杰还采取指定一个单位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为另一个单位解决贷款的手段,伙同李平收受这两个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20万元。
  B.1994年至1998年,成克杰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甘某等13名党政机关及企业领导干部(涉案人员另案处理)的要求,为解决他们的提拔、调动等问题,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并多次接受甘某等人的钱物,共计人民币59.5万元、美元3.5万元、港币2万元。
  C.1992年至1997年,成克杰应李平的要求,滥用职权,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县领导打招呼,为李平等不法商人获得土地批件、低价白糖、化肥指标和植物油指标,经转手倒卖后,从中获利人民币903万元。

  (2)为何判成克杰死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成克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的。刑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quot;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0年9月15日



非公有制经济贡献突出

  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健康发展,在巩固扩大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介绍,截至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达到150多万户,从业人员2000多万人;个体工商户达到3000多万户,从业人员6000多万人。截至2000年年第三季度,工商联县级以上组织已由成立之初的1900多个发展为3000多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94%;会员由50多万人发展到144万多人。工商联成员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有113人,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48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有113人,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46人。

  实现共同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强烈愿望。5年前,他们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全国发起实施“光彩事业”,迄今全国参与“光彩事业”重大项目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已近4000人,实施“光彩事业”项目3160个,到位资金140多亿元,帮助230多万人解决了温饱问题。
                     ——摘自2000年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贪污贿赂案件统计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介绍,今年(2000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2.3万余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87亿元。在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占总数的43.7%,其中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833件,均比1999年同期上升10%以上。1562件县处级以上贪污贿赂要案同比也上升了12.9%,比较典型的案件有福建厦门远华公司走私受贿案、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州巨额受贿案等。据介绍,今年反贪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查办贿赂案件增幅较大,其中查办受贿案6223件,同比上升30%;查办行贿案810件,同比上升11.7%,特别是查办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甘维仁(副厅级)卖官鬻爵等案件。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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