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
面对轻度弱智的儿子,母亲李某和继父唐某,不是关心、爱护,反而长期用饿饭、捆绑、殴打,甚至关进猫笼等残忍手段虐待,最终将儿子活生生地打死在家中。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这一对狠心的夫妇以虐待罪做出一审判决,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电视柜里藏尸体
2002年3月18 日,广州白云区一派出所来了一对夫妇,声称两人的儿子因意外死亡,要求开据死亡证明书。但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俩人不仅神色慌张,而且许多说法还不一致,前后矛盾,于是决定暂不开证明。随后,在两人住处的电视柜里,竟然发现了一具已经发臭的尸体。经尸检发现,死者身上有多处骨折,属于轻伤。民警们立刻意识到夫妇俩有很大的嫌疑,于是将两人拘留。后经审讯、调查,一种严重的家庭虐待案终于浮出水面。
弱智儿童遭虐待
死者小建是李某的儿子,天生患有轻度弱智。因感情不和,李某与前夫离婚后于1998年认识了本案另一被告人唐某,1999年两人登记结婚,小建的噩梦也从此开始。
由于轻度弱智,小建比正常的孩子显得更加调皮,甚至被学校退学。在家中,小建有一个非常危险的习惯,就是喜欢玩电源插座。1999年下半年,夫妇俩就开始讨厌小建,一不听话,就不让其吃饭,让其挨饿,唐某甚至还用烟头烫他。
后来只要小建不听话,唐某夫妇就用藤条、木条殴打,甚至还抓住小建的头往墙上猛撞。有时一天打三四次。更有甚者,夫妇俩还曾经剥光小建的衣服,让其挨冻;用铁链将其锁在厕所内、猫笼内。由于长期受到残酷的折磨,小建骨瘦如柴,还经常到外面的垃圾堆上捡东西吃。
孩子死后五天才报案
2002年3月7日,小建玩火柴,唐某见制止无效,就打了他俩巴掌、踢了两脚。3月13日上午,唐某又用脚踢小建,当天下午,小建终于死在家中。
见小建死亡,夫妇俩立刻慌了神,唐某很害怕是自己踢死了小建,无可奈何之际,两人用被单将小建的尸体裹住,藏在家中的电视柜里。5天后,小见的尸体已经开始腐烂并发出恶臭,此时两人才冒险前往派出所开死亡证,并最终导致了上面的被抓一幕。
法案认为虐待行为惨无人道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唐某用了一连串否定的话为自己辩解:"没有虐待"、"他偷东西我才打他"、"他要玩电插座所以锁他"、"我没有将小建关在笼子里"……唐某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唐某殴打的行为是出于教育的目的,不具有虐待的主观故意。
但是,小建的生母李某却在法庭上全盘承认了被控的罪行,她甚至还透露,由于受到唐某长期的虐待,小建一见到继父就不吃饭。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唐某的辩护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唐某夫妇的行为早已经超出了教育的范畴,是一种惨无人道的虐待犯罪行为,并最终导致小建的死亡,故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孩子姓名为化名)
--摘自《都市时报》2002年8月20 日
父爱囚儿13年
张雷(化名)一个不足16岁的少年,被父爱铸就的"牢笼"紧紧囚禁,10多年来没有离开父亲半步,从未与外界、亲人有一言半语的交流和沟通,至今还不知道有学校、有同学,更不懂得什么电脑、网络。唯一让他接触文化的是父亲每天教他写两篇汉字,还有就是庭院深深的寂寞和为名是从的父爱,这一过就是13年……
日前记者来到重庆大渡口区新华村张雷的家,大门被紧紧反锁上。
张雷的爷爷流着泪告诉记者,儿子张永华今年48岁,30岁才结婚,1986年9月得子。因某种原因,张永华与妻离婚,法院将3岁的张雷盘给了张永华。从那时开始,张永华便小心翼翼地守护着儿子。张雷3岁半时,因在爷爷家玩时不小心被石头砸伤了脚,张永华从此不相信任何人,不仅不让张雷到爷爷家玩,也不准他和任何人说话和接触,更不准与同龄孩子玩。并且在饮食上特别小心,每次买回的东西都要先喂鸡,确认无毒才食用。张雷7岁时,为防止人接近张雷,张永华不辞劳苦地自己挑来泥土和石头,在大院子中间修起了一道阻隔爷孙情的"长城",张雷的爷爷奶奶从此10多年未进过儿子的门。
转眼到了张雷读书的年龄。老人曾经劝儿子让张雷到学校上学,儿子坚决不同意,表示要亲手教儿子,把他培养成"市长之才"。爷爷奶奶没办法,只好求助镇里,镇上的书记镇长特地请张永华的初中老师一起上门做工作,可连院门也未能进去。从那时起,每日清晨,张永华教张雷写两个小时的字。16年过去了,张雷从没有进过校门。
--摘自《都市时报》2002年8月20 日
多次被老师体罚殴打 广东10岁女生在家自缢身亡
2002年5月15日11:58 南方网-南方日报
1年前,汕头一名10岁的女学生在家中自杀。学生家长分别以疏于管理和体罚学生为由把学校及班主任推上被告席,要求判赔16·4万元。前日,汕头金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前日上午,汕头市金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因一名10岁小学生自缢身亡而引发的学生家长诉学校及班主任老师案。
"为女儿讨回公道"
原告称由于学校的失职和班主任的违法行为,导致陈佳儿自缢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名自缢学生叫陈佳儿,原是汕头市金砂第二小学三年级(3)班学生。原告陈敬福、丁碧霞是陈佳儿的父母亲。他们在民事诉状中称:自陈佳儿在第一被告(指金砂第二小学)处入读小学以来,多次受到第二被告(该班班主任陈某)的责骂、体罚甚至殴打。2001年4月9日上午,第二被告又用扫帚柄打陈佳儿的手掌心及两足,用手撕打陈佳儿的嘴巴,致使陈佳儿产生自杀念头,回家自缢身亡……事件发生后,第一被告一直采取消极漠然的态度,推脱责任,不予赔偿,甚至强迫陈佳儿生前的同学不得作证,事件至今一年还未处理。由于第一被告的失职和第二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发生陈佳儿自缢死亡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他们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16·4万元。
因陈佳儿自缢事件在当地社会上引起群众关注,且开庭前陈佳儿的父母向社会发出《呼吁书》,要求"为女儿讨回公道,为在校学生造就安全学习的环境",因此,这场审理引来了近100名群众的旁听。
庭审过程辩论激烈,针锋相对。庭审主要围绕着学校是否管理失职,班主任老师陈某是否经常并于陈佳儿自缢当天体罚陈佳儿,学校、老师的行为与陈佳儿自缢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和辩论。
"原告所称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认为陈佳儿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家中,其父母须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不但在陈佳儿死亡前几年时间里对陈佳儿实施体罚,而且在陈佳儿死亡当天,亦对陈佳儿实施了体罚。并提供了陈佳儿生前同班同学关于第二被告在2001年4月9日上午体罚陈佳儿,以及佳儿死后校长不准学生说出第二被告体罚学生真相的证据。
原告还认为,第一被告本应依法保障陈佳儿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教育和管理包括第二被告在内的教职员工热爱学生,阻止教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证避免和制止第二被告对陈佳儿实施体罚。但是第一被告没有尽到职责,疏于管理,放任第二被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第一被告答辩称,陈佳儿的自杀行为,发生在校外时段,被答辩人的家中,属被答辩人(陈佳儿父母)的监护时间与范围,而不属答辩人(学校)临时监护的时间与范围,而且,陈佳儿自杀前曾受到亲属的训斥,因此,首先应该是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一被告还称,作为学校的答辩人的管理是严格的,负责的,没有出现过听任或放纵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失职行为。同时,第一被告提供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被告答辩,原告所称,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并提供了来自金砂二小学生和教师的书面证词。女孩之死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庭审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与陈佳儿的死因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两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陈佳儿长期以来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在得不到学校、老师的及时、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的情况下走上轻生之路。陈佳儿幼小而稚嫩的心灵是无法承受来自长期的、巨大的和非人道的精神折磨的,所以她最终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来逃避这种痛苦。从心理学角度看,对于心理发育不成熟者,选择以自杀的方式摆脱巨大精神压力发生的概率极高,因此就有其必然性。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和陈佳儿死亡后果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空间上具有相互作用性,因此,根据民法理论,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和造成陈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被告的共同违法行为是导致陈佳儿死亡的唯一原因。
第一被告认为,陈佳儿的不幸自杀,是否是该班主任(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相信法庭的调查,相信有关部门的调查,但学校的管理是严格的,负责的,没有出现过听任或放纵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失职行为,并有事实可以佐证。
第二被告答辩称,陈佳儿自缢身亡与答辩人(班主任陈某)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没有实施多次责骂、体罚甚至殴打陈佳儿的行为,陈佳儿在家自缢身亡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该事实已由公安机关调查并作出结论。
前日庭审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那么佳儿之死,到底是谁的责任?庭审过程不停地引发人们思考这样的问题,本报将予以关注和探究。
后记
2001年4月19日,汕头市金园区教育局派员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形成了调查报告,其中提到:
陈佳儿自缢事件,应引起我们思考,并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1.应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辅导和关爱,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和平衡能力,促进青少年心智健康发育。
2.应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水平,探索适应新时期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教育方法。
3.应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改善教育方法。
新闻链接:12岁女孩跳楼身亡
今年5月9日早上,深圳一名年仅12岁的小学生爬上自家楼上的天台,纵身跳楼自杀身亡。
据了解,女孩是不满父母的批评而跳楼自杀的。死者在读小学6年级,父亲是潮州人、母亲是四川人,平时比较乖巧。据学校的老师介绍,死者学习成绩非常优秀,是从4年级直接跳级到6年级,她学习很自觉,但是她的性格很内向,不喜欢与别人交流,平时十分在意人家对她的评价,别人对她的每一句评价都会记在日记本上。
校园暴力导致学生自杀
去年7月25日,北京博文私立学校校园暴力导致中学生张冲自杀一案有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文学校承担监护不力责任,赔偿张冲父母14·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其后,痛失爱子的张昭、王志达夫妇以严重失职为由将博文学校告上法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张冲父母"依据博文学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