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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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
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贼一无所获 缘何判重刑
【案情】
1999年1月至3月,李加文伙同其他9名犯罪分子(均为嘉祥县农民)做起了"盗古墓发大财"美梦。他们在夜幕的掩盖下,靠着铁锨、铲、手电、绳、蜡烛等工具,对曲阜市防山乡境内的防山墓群2号墓和3号墓(均为山东省首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多次进行挖掘,均一无所获。其中被告人李加文、孙有斌参与作案7次申建成河参与4次,孙元斌、孙有绪、崔保燕、梁联合、闫书平各参与3次,孙昭恕参与2次、王其柱参与1次。在他们抱定"不见棺材不落泪"的决心继续淘金之际,被巡夜的公安干警发现。曲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列被告人多次盗掘被列为省级文物单位的古墓葬,严重破坏了古墓葬的原始风貌,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加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整,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十年、七年、六年、五年等不同刑期、分别并处8千元到4千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加文、申建河、崔保燕以未盗得文物,而且没有对古墓葬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等理由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干l999年12月30日下达终审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析】
我国是世界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拥有许多举世公认的稀世珍宝,有的已被发掘出来,有的由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还很有限,一些技术问题尚等解决。如果发掘出来的文物因无法妥善保护而遭到破坏,还不如埋藏在地下等相关的技术发达了再发掘更能发挥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祖先留下的灿烂文化。为更有力地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遗产,刑法规定:盗掘古文化遗产、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不论是否窃取到文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广州举行公捕公判大会
广州市在市长林树森的主持下,2001年4月11日上午在越秀山体育场举行了有3万多名群众参加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捕公判大会,拉开了广州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行动序幕。
在公捕公判大会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贩卖、运输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宣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并根据广东省高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这些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广州市检察院对涉及爆炸、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贩毒、聚众斗殴的40名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宣布逮捕。
这次被处死的罪犯和宣布逮捕的疑犯,都是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如罪犯黄运林,于1998年11月22日早上8时许,纠合同案罪犯薛某携带水果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窜到广州市流花路41号,趁葛某开门准备外出之际,用刀威胁将葛推回房内捆绑并封住嘴巴,从葛的包内搜得现金500元及一个21万元存款的存折,持刀逼葛某说出存折密码到银行提取现金5000元后又返回葛某的住处,将葛勒死。罪犯陈文恒,1996年9月一次就贩运海洛因33250克。记者看到,尽管今天广州天气骤然降温,不时细雨霏霏,但检察官每宣布逮捕一个疑犯,法官每宣判一个罪犯死刑时,3万多群众的体育场上都爆发出一阵雷鸣般的掌声。
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华华在宣判大会上说:社会治安事关全局,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社会治安不好,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场以"三打一扫"为重点内容的"严打"整治高潮。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闻穗丧胆",无处藏身。
同日,广州警方1000多名民警代表在广州烈士陵园举行了"严打"整治斗争誓师大会,展示了威武的督察车、敞篷巡逻车、破爆工具车、装甲追捕车、警犬车、装甲防暴车,以及750CC大马力摩托车等。组成的冲锋枪方队、手枪方队、全自动步枪方队、防暴突击队方队等严正宣誓:全身心投入"严打"整治斗争,为实现两年内广州市社会治安明显进步而努力拼搏。
江某爬塔索债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拘
因扰乱社会秩序,警方对为欠款而于2001年11月28日爬上金陵船厂吊塔的江某实施行政拘留。昨日,记者来到下关拘留所,与江某进行了一番对话。
“你知道爬塔会导致行政拘留吗?”“不知道。”坐在铁栏杆内的江一脸的沮丧。
江说:“爬塔时,考虑到不影响工厂的生产,特地爬到吊塔的鹅头部位,在那里,吊塔还可以动动,爬到别的部位,吊塔就动不起来了。”记者问:“你知道因为你爬塔,造成厂方10万元损失吗?”“不知道,我的行为不对”。
“爬塔是想寻死,还是有别的目的?”“我爬塔,不是想死,而是想通过这种办法让厂领导重视。经过媒体一报道,全社会都知道了,我就能拿到欠款。”“以后遇到此类纠纷,你还采用这种办法吗?”“以后,我一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仅我自己,还要劝戒别人,决不要再这样做。”
据长航公安局金陵派出所负责人介绍,11月28日下午1时,因工资纠纷,江某爬上金陵船厂50米高的吊塔,以死相逼,一直到当晚8时28分才下塔。他的行为造成该厂处于半停工状态,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总是根据主刑不同而不同:(1)主刑是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月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2)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要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算起,这里需注意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应准许他们行使选举权。(3)主刑是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宣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依法相应减了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能享有政治权利。(4)独立适用剥夺政 治权利的,无疑应像其他刑罚独立适用一样,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强迫他人吃饭 构成强迫交易罪
日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强迫交易案,以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家新有期徙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朱家新,男,现年49岁,系宜都市中南客运公司员工。今年5月,被告人朱家新与在广州的邹某电话联系后,
于5月4日凌晨将由邹某负责的一辆载60名四川、重庆旅客的客车接到宜都市红花套镇渝万客运饭店, 被告人朱家新指使饭店工作人员陈某、卜某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旅客以每人15元的价格在该饭店进餐,而后将已购票直达重庆、四川的旅客强行抛留在该饭店,并强迫旅客到宜昌黄柏河转船至四川。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朱家新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朱家新被判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