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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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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动摇地保证宪法根本大法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如果没有尊严和权威,就没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治国就成为无源之水。要保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必须从各个方面做出努力,特别要注意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必须坚决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和发展方向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宪法的灵魂,是国家兴衰存亡之所系,因此,必须一以贯之地予以坚持。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我国的国家体制确立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样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较好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历史与现实、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它是最适合我国客观实际的一种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最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三是必须确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人权理想。用宪法保障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保护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保障和实现人权,促进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幸福,是宪法的精义所在。因此,只有确实保证公民的各项权利 ,宪法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二,必须建立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各项法律制度,监督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法规规章冲突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但宪法不是法律大全,宪法的规定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批相应的法律与宪法相配套,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大多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在宪法相关法的基本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保证宪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今后,在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机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立法监督,切实纠正各种形式的违宪违法和法规规章冲突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特别是我国已经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证在一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世贸组织规则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既已作出承诺,就必须履行和实施。

  第三,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坚持依法治国,不仅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是根据宪法产生的,其权力是宪法赋予的,严格遵守宪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职责。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对全社会树立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只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率先垂范,确实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那么,在全民中树立和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就会变得容易得多。

  第四,必须在全社会大力进行宪法宣传和宪法教育。过去对宪法的认识存在的某种误解,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与群众关系不大,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是由法律保障的。这是片面的。我们说宪法是根本大法,首先表明宪法也是法。宪法决不是高高在上的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公民都有权获得救济。过去我们对宪法的这一层含义讲得比较少,今后应当着重加强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的宣传,让群众学会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公民要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实践证明,只有让广大群众掌握宪法,运用宪法,起来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自觉遵守宪法,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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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什么
李剑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们远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公民的生活。广大民众总以为宪法与自己相距遥远,因而将其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空洞无物的"政治宣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与当前的客观现状差距很大,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宪法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宪法比较空洞,实际作用也不大。如果要学法律知识,只须学学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在公众中普遍存在。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享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政府。但实际上,我国"官"和"民"两方面目前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识,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妨碍正常宪政秩序的形成,损害着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应当坚决肃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11月01日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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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信仰
傅达林

  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离开了信仰,法律永远只能是一个"工具",一旦被人不当行使,就可能成为"人治"的孪生姐妹。因此,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培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母法"。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就应当首先培植宪法信仰。但现实的情况是,虽然很多人已经有了法律意识,但宪法的尊严和不可侵犯性在多数人心中依然很弱。

  首先,宪法得不到可诉性适用,最高司法权威难以确立。虽然前段时间的"齐玉苓受教育权案"给司法界带来一些欣喜,然而事实是,中国推行法制建设几十年来,援引宪法条文判案的却仅此一例!至于像国外那样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宪法法院(法庭)等,依然长路漫漫。宪法条文得不到司法适用,老百姓从中得不到权利实惠,使得宪法永远都只是意识中的"空中楼阁"。

  其次,宪法在教学科研中被"弱化",宪法信仰培植资源匮乏。以大学法律本科教学为例,在几大法律基础课的开设中,宪法不仅课时少,而且师资力量不够。老师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大多对宪法学避而远之。研究生在选择研究方向时,也不愿"投标"宪法学。与此相对应的是,宪法学研究的步伐也不如其他法快,逐渐成了"冷门",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过于理论化,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较弱。这种现状,直接反作用于宪法的信仰培植,使得人们在心理上对宪法缺"兴趣感"。

  另外,宪法在普法教育中被忽略,宪法信仰培植途径十分狭窄。从过去的三个五年普法情况看,以前的普法工作在宣传教育的内容上曾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主要在与老百姓生活中切身利益相关的民法、经济法领域,而对宪法、程序法等方面涉及不多;二是仅局限于对一般法律、法规知识性的介绍,而缺乏对有关法律理念、思想的教化和普及。这种普法思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公民法律知识欠缺的不足,但从长远角度讲,又难以在全社会创造法律至上尤其是宪法至上的社会心理氛围,一定范围内收缩了宪法信仰的培植渠道。
对法律产生信仰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终极标志。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对"母法"信仰的心理基础,那么就不可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

  基于宪法信仰在整个法律信仰系统工程中的"龙头"地位,笔者以为,在今后的"四五普法"工作中,应当将公民宪法信仰的培植提到重要位置,保持宪法的"亲合力",在外部环境上,不断增强公民遵守宪法的自觉性、护卫宪法的主动性、参与宪法运行过程的积极性;在培植途径上,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宪法学学科建设力度;在效能转化上,逐步赋予宪法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信仰理念注入一个个"社会细胞",同时将宪法信仰产生的既有效能及时转化为权利果实,使全体公民真正从内心里尊重宪法、敬仰宪法。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中国青年报》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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