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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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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要坚持宪法原则维护人民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制国家的根本法律依据。作为地方人大,必须牢固树立依照宪法规定办事的宪法意识,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人民的利益开展活动,尽职尽责搞好人大工作。

  一、加强宪法学习,提高尊宪意识。人大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一切工作和行为都必须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办事。最起码要从三方面加强工作: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带头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做守宪护法的模范,并用于指导工作。二是要督促"一府两?quot;及其职能部门学习宣传宪法,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是在全民中开展经常性的学宪普法活动。增强全民的宪法观念,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

  二、按照宪法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紧紧抓住那些事关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建设全局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在利用好会议审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的基础上,通过搞好代表评议、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开展个案监督等形式,将监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拓宽监督渠道,将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三、坚持宪法原则,维护人民利益。人大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抓住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要对减轻农民负担、克服各种腐败现象、打黑除恶、扫除黄赌毒、纠正执法和司法不公等问题,用气力、出重拳、敲响锤、搞突破,切实督促查办,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要教育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制度,及时了解和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努力予以纠正和处理,切实树立起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好形象。

摘自:《人大研究》2002年第10期(总第130期)
作者:周 耀(作者单位:甘肃省徽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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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步迈向法治国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50年的法制史上,有几个镜头永载史册:

  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1997年9月和1999年3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国家根本大法。

  这历史性聚焦,是标志着中国一步步走向法治国家的里程碑。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一个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年近七旬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纪兰,45年前亲历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她连续九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见证并参与了每一次宪法的修改。她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关系到国家、人民和社会。每一次投票,我心里都感到沉甸甸、热乎乎的。"

  作为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颁布以来,经历三次大的修改和五次小的修改。这部宪法的修改史,就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缩影:

  第一次对宪法的“大修”是在1975年。由于当时我国正处在“文化大革命”不正常的历史条件下,宪法由原有的106条减少到30条,检察机关被取消,"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等"左"的口号被写入宪法。

  1978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第二次大的修改。在4章60条的1978年宪法中,检察机关被恢复,但仍然保留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破坏公民民主权利的规定。在随后的两次小修改中,宪法取消了关于"四大"的规定。

  第三次对宪法的“大修”带来了现行的1982年宪法,条文增至138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1982年宪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措施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后对1982年宪法的三次“小修”中,最令人瞩目的,便是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正式写进宪法。

  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让我们重新选择了法治!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改革开放以来,截至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案246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5件;国务院制定了800余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6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因此,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明确表示,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羞于诉讼到依法维权,法律日益走近百姓生活

  在湖南省石门县,因承包的茶园被村委会无端收回,以吴兴明为首的17个农户毅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7个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在北京市,消费者陈伟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一台新呼机的钱购回了一台旧呼机,他愤而起诉销售方,要求依法给予赔偿,最终获得了胜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14岁女学生小刘,在老师翻看了自己的日记并公开披露之后,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法院控告老师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权。法院判决老师败诉,要求其对小刘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在湖北省天门市,许多农民当起了"甩手掌柜":聘请"私人律师"替自己执掌法律航向,排解纠纷。摊派、揩油者望而却步,合法经营也不再吃亏上当……

  中国有句古语:"饿死别做贼,屈死不告状。"这句话反映了过去中国老百姓不愿告状、羞于诉讼的真实心态。如今,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已审结各类案件5000多万件,案件类型从单纯的刑事、民事案件,扩大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海商、知识产权、国家赔偿等方方面面。法律,已日益走近百姓生活,成为群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尚方宝剑"。

  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行政,中国的公务人员经历了历史性变革

  作为一个长期以行政命令为主要管理模式的国家,依法行政,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无疑是摆在各级行政机关面前的一道新课题。依法行政,要求国家公务人员首先要转变观念:依法治国不仅是依法治民,更是依法治官;依法行政,对执法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位曾因乱施行政处罚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行政人员告诉记者,《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再也不能凭感情办事了,而必须依法行政。它要求国家每个公务人员都要知法、守法、用法。

  据统计,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到199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60308件,而1998年的受案数是1989年的10倍。行政诉讼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武器,也大大促进了行政官员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庭长江必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几组对比变化,令人欣慰:越来越多的公务人员更注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凭长官意志办事的现象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公务人员更关注自己的法制形象,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的现象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关心支持行政审判工作,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敢于告官,行政诉讼的类型达50余种,几乎涉及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不知告、不敢告、不愿告的现象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法守法,拒不交费交税、拒不履行义务的越来越少。

  从"暗箱操作"到"阳光工程",司法公正是执法者的生命线

  政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守好这道防线,是中国老百姓极为关心的问题。

  北京中基律师事务所的李洪积,是一名改革开放初期进入大学法学院,并在国外学习和从事多年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他以一个亲历者的眼光,见证着中国的法制建设?quot;加速度"前进。他说:"十年动乱中,政法机关被砸烂,这是中国法制的灾难。令人欣慰的是,政法机关在恢复重建后,作为一个执法群体,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水准与素质近年来有了极大的提高,有的已成为权威的法律专家。"

  作为维护法制的主力军,政法队伍日渐壮大,至今已达到240万人。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三部法律,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任职资格、职责、权利义务、考核、奖惩、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政法机关一直在坚持不懈地作出努力:长达一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防止暗箱操作的“阳光工程”; “错案追究制”利剑高悬;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

  当我们为连续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在公民中持续展开而欣喜时;当我们为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759件议案中60%是有关立法的议案而感动时;当我们不再为中南海成为中国最高级别的法律课堂而新奇时;当我们为维护自己居所?quot;阳光权"、为不堪忍受的噪音而拿起法律武器时……我们已深切地感受到,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大步迈进!

《人民日报》 (1999年09月2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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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治腐败是最大的政治腐败
——少数领导干部卖官买官现象探析

  封建社会残留下来的卖官鬻爵的丑恶现象,在中华大地早已被彻底根除。不知从何时开始,这一销声匿迹半个世纪的丑恶现象又沉滓泛起。官场待价而沽,量“财”录用,“一千挂个号,一万报个到,四万五万给顶帽”,卖官买官之闹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少数领导干部卖官的胆量和手法较古人有过之而无不及,严重地威胁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威胁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威胁着人民共和国的前途命运。

潜流,在神州一些地方暗暗地流动

  卖官买官的黑色旋涡,旋转到那里,那里就会出现怪圈。    

  一个工于心计的农民、一个投机钻营的搬运工人,在3年时间内,象变戏法似的竟然成了高等科研单位里既有文凭、又有职称的处级干部;一个名不经传的个体户在短短的月余内,居然能完成入党、招工转干、提升为正科级干部;一个有犯罪劣迹的贪污犯却当上了反贪局长……然而,这些不争的事实,近乎天方夜谭般的虚幻为什么会成为现实?从近几年全国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少数领导干部把人民给予的权力作为捞取金钱的资本,大搞权钱交易,卖官鬻爵。

    山东省荷泽地区原副专员卢效玉任东明县委书记34个月,共有72人先后175次向卢行贿计63万余元,以达到调动、升迁的目的,经卢提拔的几名副县级干部,送给他的钱少则1万元、多则8万元。今年3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卢效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福建省云霄县原县委书记郭育棋,1996年因严重腐败被立案审查,其三大问题之一便是卖官受贿,且金额巨大。据查,郭从1990年任云霄县委书记起,按职位高低、肥瘦,收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贿赂。有证据表明,向郭育棋行贿而谋得官位的县科级干部有数十名。

    河南省鹤壁市原市长朱振江,自19919月至19972月期间,利用职权卖官,多次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且精心制作了一张藏宝图:把存在数家银行的贿赂款的存折密码、人名、金额、银行地址等用不同符号代替,编制成一道极其隐蔽的三角函数题,密密麻麻地记录了整整三张纸。

    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430顶官帽大批发。从199925日至424日,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共调整干部432人,提拔正、副科级干部278人。偌大的县委机关只有6名干事。全县20个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占到乡镇干部总数一半以上。会计跃为法院副院长,司机当上县委办副主任。在长治县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五千块钱站站队,一万块钱上上会,两万三万才到位

    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李树春在担任响水县委书记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只要你付了钱照提拔不误。19 95年底,李树春得知自已将要调离响水,干脆来个乌纱”“大批发。一天上午用2个小时,研究变动了102个科级干部,有的是提拔,有的是调动,多是李树春一人说了算。

    类似这些“卖官”者受到严肃查处的还有:河北省易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杜梦林、陕西省白河县原县委书记党致远、云南省洱源县原县委书记赵文根、山西省汾西县原县委书记郑泽生等。

    这一件件,一桩桩罪案,从反面提醒人们,在神州大地绝迹多年的卖官鬻爵丑恶现象又悄悄地死灰复燃了。

敛财,弄权于股掌之间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卖官成为少数领导干部敛财的重要手段。一些无德无才、甚至劣迹斑斑的人,以金钱开路、搭桥;而少数管干部的人见钱眼开,拿原则作交易,不义之财滚滚来。透过这些“卖官”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发生的卖官鬻爵行为,都与弄权、敛财有关。人民群众将卖官现象,讥之为“要得富,动干部”,廖廖数语,把笼罩在卖官鬻爵者身上的雾纱,扯得净光,暴露出以下几个特点:

    待价而沽,量财使用,具有交易性。在少数领导干部“乌纱”店里,都是按职论价的,他们或“零售”,或“批发”。江苏省邳州市原市委书记邢党婴收受的30多万元贿赂,大量的是利用他的人事大权收取的钱财。仅在95年干部调整中,邢就收受贿赂达14.3万元。江苏省沭阳县东湖乡党委书记袁某向县委书记黄登仁提出想调县里当计生委主任,黄答:你的要求不高,但现在还摊不到你。不久,袁看见有好几个乡镇领导干部都调进县城,便再次找黄提出要求。黄漫不经心地说:不要急,慢慢来。失望之余,袁遂连续两次送去4万元还未见动静,接着又向黄送上2万元。结果10天后,袁某接到了县委组织部要他去一趟的电话。

    投桃报李,你来我往,具有互惠性。按理说,用钱买官,明眼人一看便知,正直的领导干部就会提高政治警惕性,并与之保持距离。然而,卖官者终于经不住“裹着糖衣”的炮弹的袭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江西省广丰县原县委书记郑元盛,在任职3年时间内,利用职权大做卖官生意,给他送钱的人涉及本县45人,收取钱财30多万元。鹤壁市原市长朱振江见某厂厂长胡某获市政府经济效益奖6万元而眼红。一次会后,他单独留下胡,说:你的奖金对领导也要有考虑,以便今后把工作搞得更好。胡某自然心领神会。不久,朱振江率团出国考察,从胡某处索要1000美元。后来,胡又陆续送给了朱振江1.5万元。朱振江也将其安排到了市纺织工业公司经理的宝座上。

    旁敲侧击,暗中索贿,具有欺诈性。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原副主任范文浩在任鄞县县委书记期间,在干部任用上大搞权钱交易、“有偿服务”。1993年至1997年初,他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5万余元。曾担任过镇长的陈某读书毕业回到鄞县后,迟迟得不到安排,陈多次找范,范总是满口答应帮助解决,可就是杳无音讯。陈趁春节期间又拎了烟酒等礼品到范家拜年,重提工作之事。范说,不要着急嘛!慢慢来。说着,叫妻子抱出出生不久的小外孙,让他抱抱。陈见状,赶忙摸出随身带的2000余元的信封递给范妻。不久,陈就被任命为鄞县财办副主任,接着又调任某保险公司鄞县分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周口地区原副书记、行署专员曾锦成更是敛财有方。1995年夏,曾锦成前往澳大利亚考察,出国前途经北京,他刚下榻在王府饭店,就打电话告诉了某地驻京联络处主任马某。马心领神会,随即来到王府饭店奉上500美元。不久曾又以行署专员的身份带人到北京跑项目,马某又送上1万元现金,并提出能否提升他为行署副秘书长兼驻京联络处主任,曾当即表态帮忙,事后不久,双方都遂了愿。

    公开勒索,巧取豪夺,具有疯狂性。要想在海南省原东方市委书记、人大主任戚火贵手下提拔重用,送礼是不行的。946月,戚火贵上任不久,就扬言:林某原是市委办主任,没在教育系统担任过领导职务,不宜当教育局长。林听出弦外之音,便给戚送去2.5万元才保住官职。林某任教育局长5年间,戚火贵共索贿8万余元。办案人员在清点戚火贵的犯罪证据时发现:活期存折18本,定期存单31张,总计人民币1187万余元,金银首饰2.1公斤,金劳力士手表1块,疯狂敛财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安徽省光明市原市委书记薛贤早,以各种方式寻求权力回报,寻找另一条卖官的新途径。该市物资局原局长因病长期不能上班,早已觊觎局长职务的燃料公司经理胡某,便托人与薛说情,并主动与薛接触,博得薛的好感被提名为物资局长人选。胡被任命为物资局长后不久,一次上海之行,胡为薛购买了4700元物品。薛贤早并没有满足,一次在饭店吃饭,又附在胡耳朵上说:你给我买一套音响。薛书记伸手要了,胡马上点头说:行。随即让业务员从公司取出5000元钱交给薛的司机。

    夫卖官妻受贿,逃避惩处,具有隐弊性。当前少数领导干部的夫人已经成为买官者进攻的对象,一些人把走“夫人”路线视为同领导干部拉关系的一条捷径,于是她们对领导干部步入犯罪泥淖增加了助推力。在当前查处的少数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夫人”占有相当比例。如山东省泰安市郊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37起领导干部受贿案中,竟有34名案犯的夫人参与了受贿活动,充当了夫君的收银台。浙江省平阳县一位副局长杜某在县委组织部门考察时,有人告发其有经济问题,杜某一次送给被称为卖官大户的县委组织部长董根顺3万元现金,董根顺让其妻收下薜款后,很快就成全了杜某的愿望。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李树春在任响水县委书记期间大权在握,找他办事的人很多,为了不引起他人注目,他在多种场合暗示找他办事的人:有事不要直接找我。很多人心领神会,就去找他的妻子。据后来李树春交待,所有其妻经手的钱,他都知道,有的钱甚至是他清点后,亲自用亲戚的名字存入银行的。

卖官,为何会悄悄地滋生蔓延

    卖官买官这一丑恶现象,虽然数量上只是极少数,但其“鼠屎效应”却是非常之严重。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卖官买官行为会在短期内“急性发作”呢?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概其要者,有以下诸方面:

    一是信仰“危机”,心理失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决定人的行为的准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领导干部接触外界的机会多了,资本主义的一些腐朽思想对他们的侵蚀也多了,他们当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看到利用各种机遇暴发起来的先富者的奢侈性消费,不禁由眼热到眼红,由羡慕到攫取。浙江省富阳市原市委书周宝法的妻子说:“周宝法从没白拿人家的钱,他都是给人家办事才收礼,帮了人家的忙才拿钱的啊!帮人家办事,人家送钱算受贿,那我们家有的是!”广东省徐闻县的杨某是一个好逸恶劳,靠赌博、欺骗营生的人,没有固定职业,竟有从乡到县,甚至包括时任县委书记的苏凤娟等一串“头面人物”出来为他搞假聘干,炮制假材料,“帮忙”搞调动。其实,并非杨某有什么超人“神通”,倒是这些“卖官”者以权谋私的贪欲太强,把手中权力完完全全变成了赤裸裸的敛财筹码。

    二是个人专断,“班长”成“家长”,群言堂成一言堂。用一个“卖官”者自己的话说:“现在选拔任用干部,在一些地方是例行公事地考核一番,考核结论千篇一律。最后只要主要领导拍了板便可决定。个别一把手将‘班长’当成‘家长’,使‘群言堂’变成‘一言堂’,这样的干部管理体制,给予管“官”的人如此大的权力,怎能不出现买官卖官的现象?正是因为如此,在干部提拔使用上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卢效玉在任东明县委书记期间,提拔干部或人事安排大多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当办案人员查看卢任职期间的县委常委会会议记录时,根本就没有提拔干部的记载。滑县原县委书记王新康,到19988月案发前几年间,组织人事工作则由他亲自操劳,虽然党的组织人事工作也有许多规矩,订的纪律制度也不少,但到了王新康那里,这又能起多少作用呢?该县某镇原党委书记郑某因大吃大喝等经济问题被举报,王新康开始支持对其查处,但不久王新康住院,当郑某与当时的镇长赵某一起给王送去1万元后,王新康立刻改变了对郑的看法,结果只是给郑一个通报批评就不再追究了。不仅如此,后来郑为了能够被推荐为副处级干部,又给王新康送去2万元,很快被提拔为组织部长。

    三是暗箱操作,以所谓“集体决定”的合法程序作托词。目前,不少地方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的程序上,仍是沿袭过去的老办法,考核研究决定都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这就给卖官者们在提拔干部时夹带私货,以售其奸大开了方便之门。即使群众有意见,都能用“组织考察、集体决定”、“正常提拔”等冠冕堂皇的托词搪塞过去,局外人很难弄清个中的“猫腻”。浙江省某县组织部长谭某,通过许愿封官,大做“乌纱期货”交易,大肆收受贿赂170余万元。97930日,广东省雷州市委决定将市水利局局长林某调离,得知消息的林某国庆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就急忙主持召开水利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研究人事变动,结果只用一个多小时就通过了6次任免决定,共涉及47人的升迁或免职。被提拔的里头,有人因超生受罚,有人长期不上班,此外还有13人的任免超越了权限。

    四是监督乏力,使腐败的权力衍生出新的权力腐败。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常常对人说:“到我们这一级干部就没人管了”。他把卖官作为敛财的“第三产业”。他的一句话就能决定干部的荣辱升降,一支笔就可以支配干部的政治前途,在这种氛围里,又怎么不生出卖官的政治怪胎呢?江西省广丰县原县委书记郑元盛,在任职的3年时间内,利用职权大搞钱官交易,先后收受45人贿赂30多万元,大多为卖官所得。为了兑现某乡一负责人张某在给其送钱时作出的承诺,郑先后四次专门为其召开书记碰头会,终于满足了张到实权部门当领导的目的。靠陈希同发迹的蛀虫刘金生,是一个农家出生的初中毕业生,由于他用80多万元傍上了陈希同、王宝森等大人物,从此仕途变得无限光明1993年初,顺义县委决定将刘金生由顺义镇党委书记调任县农工部长,任命已经下达,交接工作正准备进行,不料,当时的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一个电话,要求县委暂时不要动他。两个月后,刘金生被市委正式任命为延庆县委书记。

忧思,并非多余的话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政治腐败。自古至今,卖官鬻爵由此造成人亡政息、一朝覆灭的史实,可以说是俯拾皆是。我们党以史为鉴,清醒地看到清除这种腐败现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75周年座谈会上严肃指出,用人方面存在的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必须严格整肃。在中央纪委八次全会上,他旁征博引,总结正反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诫全党对卖官买官行为,必须坚决刹住。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一重大课题。对确属于卖官买官的,发现一起要查处一起,坚决绳之以党纪国法,毫不手软地惩治这种腐败行为。

    就领导者个人而言,必须自尊、自重、自醒、自警。《醒世恒言》载:薛录事(官名)于高烧昏迷中化为鲤鱼,跃入湖中,恰遇渔夫垂钓,明知饵在钩上,吞之必祸身,但耐不住饵香扑鼻,张口吞之,终被钓去。作者点评曰:“眼里识得破,肚里忍不过。”纵观近年来纷纷落马的卖官买官者,大多是识得破,“却忍不过”而吞下诱饵的。

    一个行贿买官者在交待问题时曾经讲过这样一番话:“我向他们塞钞票时,绝对是将他们当作一块敲门砖来看的,否则我自己的心态无法平衡。凭什么要我把花花绿绿的票子往他手里塞,还要赔笑脸。”鄙夷之色,谩骂之态,切齿之声,溢于言表。这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每个领导者警醒和思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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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国巨贪黑名单

  1995年—1999年

  北京·王宝森
  1995年7月4日,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的党籍。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和2500多万美元,于同年4月4日自杀。

  广东·欧阳德
  1996年4月,中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中央批准,中纪委决定开除欧阳德的党籍。

  河南·朱振江
  1997年8月和1997年12月,河南省周口地区原行署专员,地委副书记曾锦城,原鹤璧市原市长、市委副书记朱振江皆因受贿罪被分别处以15年和12年有期徒刑。

  广东·杨启周
  1998年1月,广东省阳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罢免了涉嫌贪污和买凶杀人的杨启周的副市长职务。

  河南·杨善修
  1998年春,河南省安阳市原市长、市委副书记杨善修被反贪部门推上被告席。

  广东·马红妹
  1998年5月29日,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红妹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各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北京·陈希同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希同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陈希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广西·徐炳松
  1998年8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徐炳松因犯受贿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财物。

  广东·于飞
  1998年10月,中纪委、监察部发出通报:中纪委会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广东省纪委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严肃查处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女开办的香港德成公司在非法受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牟取私利的案件。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于飞的党籍。

  海南·戚火贵
  1998年11月,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戚火贵、中国银行东方支行原行长符荣英(戚火贵妻子)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戚火贵被判死刑,符荣英被判有期徒刑16年。

  河北·姜殿武
  1998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姜殿武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姜殿武有期徒刑10年。

  广东·陈同庆
  1999年5月12日,广东审判机关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等案的一批案犯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原市委书记陈同庆等8人被判死缓。

  辽宁·马向东
  1999年8月,中纪委在沈阳市进行肃贪行动,除在澳门豪赌输掉千万元的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外,至少还有13名官员被隔离审查。

  浙江·许运鸿
  1999年9月23日,中央纪常建议中央全会撤销许运鸿的中央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许运鸿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鉴于许运鸿的有些问题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审查。

  广东·郑荣芳
  1999年10月9日,广东省高院指令江门中院依法再审恩平原副市长郑荣芳案,并将其改判死缓。/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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