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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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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够姐替妹嫁 闹离婚真相暴露

   由于未达到结婚登记年龄,山东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某村一名女青年借其姐姐的名字与未婚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该村村委会竟为其出据了空白“介绍信”,结果该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也“照本宣科”,按其姐的名字与妹夫办理了“登记”手续,导致了一幕新“姊妹易嫁”。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小两口婚后感情不和,结婚半年多后“妹夫”便起诉到了法庭,将此事全盘抖搂出来。近日,山亭区法院依法判决这桩婚姻关系无效。

      据当地一家媒体介绍,2000年5月,厉丽与连某在某中等专业学校上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去年7月毕业后,两人急于结婚,厉丽却不够法定的结婚登记年龄。于是厉丽在家长的一手策划下,借其姐姐厉华的名字、身份证件与未婚夫登记。恰巧,村委会工作人员又开出了一张空白“介绍信”成全了他们。

      2001年12月的一天,厉丽兴高采烈地携带其姐厉华的有关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手续,与连某一起来到区民政局顺顺当当地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随后两人便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婚后,由于小两口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唇枪舌剑地发生口角,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02年7月25日,连某向山亭区法院起诉,以厉丽用其姐姐厉华的名字骗取结婚证书为由,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

      山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厉丽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年龄的情况下,使用其姐姐厉华的有关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手续与连某到民政局骗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无效。遂依据《婚姻法》第10条、第12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厉丽、连某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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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宣判首例港人内地重婚案 案犯被判刑一年

   一名有妻香港人因重婚罪在广东深圳被判刑一年,这是中国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深圳市首例港人重婚案件。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021124日宣判,香港人王正权在内地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香港的房产归53岁的妻子姚爱萍居住,赔偿精神损失。

  报道说,1987年,王正权在上海与姚爱萍结婚。王正权的原配妻子因患癌症去世,留下一双儿女。姚爱萍于1990年获准到香港定居。在香港当技工的王正权薪水不高,未有分文积蓄。姚爱萍有感家中极度困难,决定不再生育,一心一意赚钱,把丈夫的两个孩子培养成才,同时把债务还清。

  此时,王正权却3次遭遇工伤,经常在家疗伤。6年前,姚爱萍曾出资助王正权到上海开服装店求发展,但由于管理不善,不久即倒闭。南返后,王正权对姚爱萍感情变冷淡,一直避居深圳。

  姚爱萍向法院诉称,200037日,王正权得到工伤赔偿58万港元(13万新元)310日便到深圳居住,与深圳某歌舞厅湖北籍女子舒某某在深圳同居。

  20007月,王正权在香港婚姻注册处以发假誓取得未婚证明,与舒某某在湖北省襄樊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后通过香港律师楼向姚爱萍发出《分居通知书》。去年,舒某某以夫妇关系为由获得双程证,曾到香港探亲

  今年2月,姚爱萍向罗湖区法院起诉王正权和他的湖北妻子。

  不过,法庭认为舒某某在与王正权注册登记结婚时对王正权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故宣布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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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人员重婚现象不容忽视

  1991年9月25日,符某与邻村女青年郭某登记结婚,郭某于1992年3月生一女孩,符某 重男轻女,对妻子所生女孩甚感不满,由于受计划生育的限制,一心想要个男孩的符某便产生了另行结婚生子的想法。符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与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女青年夏某相识,接触中,符向夏声称自己未婚,与夏某进行婚外恋。1999年5月4日,符某持其伪造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湖南与夏某登记结婚。2000年8月,夏某生一男孩,符某为自己想出的高招而暗暗 高兴。2001年4月,郭某与夏某分别携小孩前往符某处,一见面,方知都被骗了。2002年春节前,符某携两个妻子及孩子回到老家过年,期间,两个妻子分别与符某协商,谁去谁留由符某选择, 符某既难舍结发妻的贤惠,更喜欢第二个妻子所生男孩,哪个都不想离,整个春节,三个人是在协商中度过的。眼看协商无望,郭、夏两女子忿而联合状告符某,法院经审查认为,符某重婚犯罪的主要证据充分、确凿,遂依法将其逮捕。

  上述个案反映的是外出务工人员的重婚问题。据调查,该现象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已不是少数。

  外出务工人员重婚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制观念淡薄。农村打工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些人对重婚及其后果的认识非常模糊,有的甚至连结婚必需登记都不太重视。

  “包二奶”现象影响。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富裕起来的男性或有权有势者金屋藏娇,喜新不厌旧,有的甚至妻妾同居一室。打工人员耳濡目染,逐渐产生了玩弄女性的意识。

  政府管理薄弱。虽然乡级政府都设有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但受编制影响,大多只有一至二人,仅能应付正常的婚姻登记,无力对违法婚姻进行查处。同时,婚姻登记管理人员除本职工作外,还因政府其他职能性工作而无暇对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婚姻情况进行查处,这是导致管理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重婚人员大都是租房居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大的流动性等特点,一般不易被察觉。

  婚姻登记不尽完善。目前的婚姻登记,对婚姻状况的证明仍采取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落后办法,给那些伪造证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登记部门对于跨省或跨地区者,更难以查清提供证明者的真实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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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国内首起公诉重婚案在北京开庭

  2002年5月23日,双眼几近失明的余长凤在儿子小龙的牵携下,一大早就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这是她和儿子从河南来北京一个多星期后,第一次和丈夫相见。然而一家人在法庭的位置却各不相同。

  妻子余长凤以被害人身份出现在公诉人席;被告席上的丈夫王秉权和与之同居的陈俭莉同是涉嫌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而14岁的儿子小龙因是未成年人,不能旁听庭审,只能站在法庭外。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重婚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各方普遍关注,是因为这是自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审理的首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重婚案件。

  一、携子来京告丈夫

  10余年的婚姻走到今天对簿公堂,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堪回首。1987年10月,余长凤与王秉权在老家河南新县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小龙出生。王秉权有修理家电的手艺,一家三口在县城租房开了个门脸,生活过得平静安宁。

  1998年王与在当地发廊干活的女子陈俭莉(当时叫陈娟)结识并来往。次年3月,王与陈来京,开起了家电维修部,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后二人在北京生下一女。

  余长凤说:“那年4月,因为儿子出水痘需要看病,我给王秉权打电话。他回来后,逼我离婚,把我的腿踢得青紫。后来他又跑回北京,再无音讯。”

  此时的余长凤眼睛因患视网膜色素性变,病情加剧,几近双目失明。小龙由于没钱交学费,辍学在家。2001年8月,余长凤在儿子小龙的带领下到北京寻找王秉权,历尽艰难。终于,在王秉权曾居住过的地方看到他贴在墙上的家电维修广告电话。余长凤来到法院,要告丈夫重婚、遗弃罪。

  二、重婚立案何其难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告诉庭庭长左衍云告诉母子俩:根据法律规定,重婚、遗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就是说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己提供,法院才可受理。

  余长凤和儿子到王秉权与陈俭莉同居的住地取证,却处处碰壁。与王认识的房东、居委会都不愿为她作证,对她说:只有公安局或法院的人来,才会出具证据。无奈,母子俩只能再来找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重婚、遗弃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对重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如何调查取证,尚属空白。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将此案转至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由此,该案成为公安机关接到的第一起自诉离婚、遗弃案件。2001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对王秉权实施刑事拘留。因孩子幼小,对陈俭莉予以取保候审。

  三、明天的幸福在哪里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大量证据。在王秉权、陈俭莉共同居住的各个住地,当地居委会或房东都出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公诉人据此认定,被告人王秉权有配偶,被告人陈俭莉明知他人有配偶,双方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重婚罪。

  被告席上的王秉权、陈俭莉承认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触犯了法律,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这起重婚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余长凤摸索着站起来,儿子小龙跑进来,紧紧拉住了妈妈的手。陷入痛苦中的王秉权觉得自己同样是这场不幸婚姻的受害者,他坚决要求法院同时解除与余长凤的婚姻关系。而年仅22岁的陈俭莉,出了法庭大门便掩面痛哭。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余长凤今后的路依然艰难曲折。余长凤状告王秉权遗弃罪,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提起公诉。而她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赔偿,却被告知只能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余长凤如想为儿子索要抚养费、学费还得回老家另行起诉。她虽然表示愿与王秉权离婚,要求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但因无法提供王秉权的财产状况,且不知他是否有隐匿财产的情况,实际操作起来很难。

  记者获悉,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来法院状告重婚、遗弃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公安机关有关人士称,并非所有此类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自诉人要有足够的证据和比较详细的线索,公安机关甄别后才可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检察官也表示,对由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婚案件,只有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学专家指出,新《婚姻法》颁布后,对涉嫌重婚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认定等还是新的课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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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生了女孩竟被赶出家门

   赵女士沙哑着声音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辛酸。“我婆婆家是海淀农村的,我怀孕9个月时,村里人看我的样子像要生男孩,我婆家管我叫国宝,什么事情都不让我做。因为我是剖腹产,我丈夫三天三夜没睡觉看护我。出院以后,婆婆经常骂我,我几乎天天流眼泪,月子第23天的时候,她要我丈夫与我离婚,再重新娶一个女孩,好生男孩。我抱着孩子被迫离开了婆婆家。”

   “我没有住房,暂时住在一个朋友那里,可是带着孩子太不方便了,我实在带不了了,想跟丈夫缓和,他说你把孩子带到我们单位来吧,你去我家不会给你开门的。没想到孩子一送过去,他们就不许我见了。上周六,在村妇联的干涉下,他们允许我见孩子,我去了却挨了一顿打。”

   赵女士说她现在已经下决心与丈夫离婚,并且已经与丈夫草拟了一个离婚协议,只是她自己实在没有条件带孩子,却又不能不见孩子。

   赵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问中律师事务所的李小波律师指出,第一,赵女士孩子未满月便被赶出家门,被迫离婚,她的婆婆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赵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第二,她丈夫及公婆将她打伤,她可以报案,做身体鉴定,提出人身赔偿。第三,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妇女在怀孕期间以及哺乳期一年之内,除非女方提出,不得离婚。如果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新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赵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上写明探望孩子的时间,如果男方不遵守判决,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青年报》 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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