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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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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办社保 法院为他撑腰
  
  1995年3月25日,王勇与成都佳灵电气制造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王辞职,并要求公司依法办理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此时,他才发现公司竟然没有为自己办理社保,而在5年里,公司每月在他的工资中却是将这笔钱扣走了的。一怒之下,王勇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武侯区劳动仲裁委。该委于去年10月仲裁:成都佳灵电气制造公司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王勇办理1995年3月25日至2000年3月25日的社保;并退还给王勇的公积金1622元及去年3月的工资750元。

  该仲裁决定下达后,成都佳灵电气制造公司拒不履行。今年6月13日,王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27日,法院从成都佳灵电气制造公司账户划拨了社保费。

放射性物质超标 一女工产下畸形儿获赔6万

  中新网天津7月29日消息: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对一孙姓女工因体内放射性物质超标产下畸形儿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该研究所赔偿原告孙女士和其女小芳精神损失费共6万元。  

  孙女士原系冶金部某研究所职工,1980年5月21号进行化学实验时,高温强碱熔物洒在手背上,造成3度烫伤。1981年4月5号孙女士生下一畸形女婴小芳。小芳目前已经19岁,仍大脑发育不全、多发性畸形、生活不能自理,整天呆在家里。

  据天津台报道,去年8月,经过核工业地质分析测试中心分析:孙女士与小芳体内的放射性元素铀、钍等,比常人要高出数倍。孙女士经过对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遗传室、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妇幼卫生教研室等专家咨询后认为,她当时受有害物烫伤是导致女儿小芳残疾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从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检测作业造成损害,作业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研究所应赔偿孙女士精神损失费4万元,赔偿小芳精神损失费2万元。判决下达后,某研究所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新闻网 2001年7月30日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十亿税案主犯落网

  中新网沈阳11月30日消息:辽宁锦州市华侨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日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据悉,此案涉案金额高达近10亿元人民币,抵扣税款1亿多元,涉税数额之大为我国近年来罕见。

  现年36岁的唐允于1992年12月12日成立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生产销售多媒体计算机软硬件。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三年间纳税12万元,销售额却高达8亿多元。唐允从下属的大连两个分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7组,用于抵扣税款,少纳增值税1亿多元,价款和基金7亿元。

  在随后调查中又发现,唐允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两家公司也有涉税行为,查实税款3800万元,价税合计 2亿多元。另据中国银行提供:唐允还走私骗税一千多万美元。大连有关方面也证实:唐允的大连两个分公司已于1995年 10月31日同时废止,并称增值税发票丢失,但在唐允其他公司中发现了此发票。

  据辽沈晚报报道,10月21日8时45分,税侦处侦查员将唐允抓获。

身怀六甲能换岗位吗?

  玲玲是某厂的电焊工,结婚三载,终于怀有身孕,丈夫考虑到她从事的工作,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让玲玲向厂里领导反映,换个别的工作干。

  怀孕四个月后,玲玲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由不同意,但答应再过两三个月后给她调换工作岗位。

  “那可不行,要是流了产怎么办?你们负得了责吗?玲玲的丈夫有点儿气愤了。

  “不管你怎么说,反正厂里现在生产上离不开她,就是不能给她调换工作。”厂领导一点儿也不示弱。

  ——厂里是否应该为玲玲调换工作岗位?

  国家一向十分重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处在孕期的女工,尤为如此。因为对她们的保护,不但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而且还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问题。劳动法中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什么是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呢“劳动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也就是说,像电焊工作这种需要经常弯腰、下蹲的劳动是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所以,玲玲要求调换工作岗位是合法的,厂方应立即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或者拒绝.

  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企业领导的社会责任,但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总是以种种理由不实施对怀孕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这位领导,就是强调客观理由,借此来拖延实施对玲玲的特殊劳动保护。孰不知这是侵犯女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孕期被炒获赔四万 法院认为炒掉产期员工做法不当

  一女白领正在家休产假时,突然被公司以“玩忽职守”为由解雇,备感意外的她多次挺着大肚子找到公司交涉未果,愤而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炒掉产期内员工的做法不当,因此判决赔偿女白领的产假工资及哺乳期生活费等共4万元。

  阿玲(化名)去年7月10日入职深圳太光电信股份公司,并于今年3 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4年2月29日。据阿玲称,因为怀孕,她于今年5月8日起开始休产假,产假期至2001年8月8日。“然而我在家休产假正好10天,公司便以我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我解雇。”阿玲称,公司称她“玩忽职守”是缘于今年2月份她在计算两位员工工资时造成1195元损失。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解雇产期内的员工,其做法不当。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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