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官”被村民罢免
9月18日,凤庆县洛党彝族乡万峰村召开村民大会,占全村选民总数791名的85.2%的671名选民在这里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投出在他们历史上从未投过的票,表决罢免上任后违法违规又不履职的叶华昌的村委会主任职务。
叶华昌是在去年7月村级体制改革中被选为万峰村村委会主任的。在竞选演说的时候,他曾不止一次地向村民许愿,他要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要带领村民发展经济,要帮助村民脱贫致富。但上任后不久,他就把自己的诺言忘记得一干二净,干起了违法违规的勾当。去年1月下旬,他擅自决定在本村辖区内设立“木材检查站”,在此转手倒卖木材,将收入据为己有。此外,他还发动部分村民到集体山林里砍伐木材,他收购后再出售,从中谋取利润,中饱私囊。
叶华昌的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后,凤庆县林业部门于今年2月20日对他进行了依法处理。本来,叶华昌应该从此吸取教训,认真守法,扎实工作,重新赢得村民的信任。然而他却一意孤行,顽固地与法律对抗,今年4月25日,他又擅自离职出走,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致使万峰村村委会工作瘫痪,严重影响了党的方针政策在这里的传达落实和该村经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面对此情况,万峰村民无比愤慨。今年8月20日,320名村民联名上书,要求罢免叶华昌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洛党乡党委、人大、政府接到反映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为村民提出的要求合法合理,且情况属实,理由充分。于是在9月18日召开选民大会,对罢免叶华昌村委会主任职务一事进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674张票中有653票赞成罢免,于是,罢免依法通过,违法违规又不履职的“村官”就这样被法制意识增强的村民罢免了。
-----2001年10月31日云南日报
“投我一票给你200元”——基层民主选举花钱买选票
近日,在广东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汉坑二队的基层民主选举中,竟然有人大把花钱买选票争当队长,而这个最后拉票当选的“队长”还曾是个有前科的劳改释放人员。
一村民向报社记者打电话称:“我们村在刚刚进行的队长选举中,有人公开花钱向村民买选票,第一轮选举时,这个人向村民开价一张选票100元,第二轮选举则提高到200元买一张选票,不少人收了钱违心地投了这个人的票,我也收了他200元钱投了他一票。”
在记者的追问下,该村民告诉记者,这个拉选票最终高票当选队长的人叫吴子康,平时不务正业,现在不少村民正在八甲村村委反映情况。
记者立即赶往八甲村,在村委会办公室,该村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小组副组长吴建平先生向记者证实了刚才是有村民来反映贿选情况,他们提出了七点意见。
记者又来到了该村的汉坑二队,走访了几户村民,证实了在上星期五的民主选举中,有人来向他们收购选票,上午一张票100元钱,下午一张票200元钱。
一位不愿卖选票的中年男村民说:“我们选队长是想选能带领村民好好搞生产,发展经济,能和村民走共同富裕路的人,不是选一些老百姓不信任,人品不好的人来当官的,吴子康这样的人能当选我们没想到。”
有几位村民向记者反映,拉选票的吴子康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曾经帮助别人搞偷渡,被执法机关判刑五年,后劳改释放,在村里也没干什么正经事,在村民中影响不好。
还有村民告诉记者,上星期五的选举情况是,上午吴子康和原队长吴某某都得47票;下午再选时,吴子康获90多票,而另一候选人原队长以18票之差落选。
记者电话采访了珠海市负责基层政权民主选举的人大联络委员会邓主任,他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接到了八甲村汉坑二队民主选举中出现贿选的投诉,并已要求斗门区和斗门镇人大、民政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尽快作出处理意见。邓主任告诉记者,眼下基层民主选举中的确存在一些姓氏、宗派等作祟的问题。
当记者询问劳改释放人员能否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当选村民负责人时,邓主任回答说,按法律规定,判刑劳改人员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但刑期已满出狱后,政治权利未受限制的人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邓主任同时指出,政府民主选举必须依法进行,按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办事,对违背法律的民主选举必须严肃查处。
甘肃乡干部强迫村民选举“劣迹人”
甘肃省岷县堡子乡搞了一次闻所未闻的“选举”,乡里干部强迫老百姓相互选举所谓的“劣迹人”,群众稍有抵制,就对群众进行打骂,甚至罚款。今年夏秋时节堡子乡党委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一次普法教育活动。2001年7月27号晚,堡子乡蔡家湾在全乡召开了第一次村民大会。 副乡长唐胜汉宣布:根据堡子乡党委、乡政府的决定,这次普法教育活动先由各村群众互相检举揭发,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村民中的“劣迹人”,然后当选“劣迹人”的村民再到乡里参加法制教育学习班。
对于“劣迹人”的评选条件,堡子乡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蔡家湾的一个村民介绍说;“贩金倒银的,贩卖毒品的,赌博,不积极交纳各种税款罚款的,不孝敬父母,小偷小摸的,教子不严的,打架斗殴的,酗酒闹事的,穿衣不整的,男人们穿杂色衣裳的,穿花不棱登的,这都是不正当行为,留长头发的,留这么长的,你就是贼。”
宣布的堡子乡“劣迹人”14条评选标准之后,蔡家湾的每个村民都拿到了一张选票,乡干部让大家以无记名的方式,每人必须推举五名以上的“劣迹人”。参加完第一次村民大会,90多户村民只有七八个填了选票。尽管遭到群众的反对,堡子乡评选“劣迹人”的做法并没有停下来。在随后的几天晚上,从7月28号到7月31号,蔡家湾“劣迹人”的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选举大会又继续召开。尽管最后每人得票多少没有公布,蔡家湾90多户村民中有13个村民当选“劣迹人”,52户村民收到了乡里开出的各种名义的罚款单。此后,评选“劣迹人”的活动随后在堡子乡的周家、施旗等几个村全面铺开了。按照堡子乡的规定,各村选出来的“劣迹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自带劳动工具和干粮到乡政府接受法制教育,违者将按拒绝阻碍公务,进行治安拘留,或者罚款200元。
点评:谁说我们中国农民文化低不懂“选举”民主?你看,堡子乡通过认真地威逼利诱,农民们不是很好地完成了“选举”吗?
辽宁首例村民为选举权告村委会案终审村民获胜
8月7日,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村民要求恢复选举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沈阳市东陵区后榆树台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所作的不予选民登记的决定;确定上诉人赵哲在该村村委会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
起诉人赵哲系后榆树台村村民委员会委员,1990年至1997年被调到村里工作,1998年在该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被选为村民委员会委员至今。1996年11月13日,赵哲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户籍仍在后榆树台村。2002年7月,后榆树台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公布选民名单时,以赵哲的具体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主体不符为由,未给予选民登记,赵哲即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
后榆树台村选举委员会持前述理由,于7月23日驳回赵哲的申诉,作出对其不予选民登记的书面决定。赵哲遂于7月26日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后榆树台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所作的不予选民登记的决定,恢复其选举权,确定选民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赵哲虽系城市户口,但其从1980年以来一直在后榆树台村工作和生活,并一直在该村参加选举,1998年还被选为村民委员会委员,根据有关法律,应给予选民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一款、《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如上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咨询
我村今年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上届村委会的成员强迫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村委会大院参加选举,并关上大院的门,不让村民走。在选举时,他们不让使用选票,而是让村民口头上说选谁。这样的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你村由上届村委会成员代替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是违法的。
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投票处。
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你村选举时,不使用选票,也不实行秘密投票,让村民口头选举的做法,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因此,选举结果是无效的。
误投选票怎么办?
1999年4月14日,微山县欢城镇高某咨询:前几日我村选举村领导班子,我因一时失误,把名子划错,投入票箱,随即想把选票要回来重新选,监票人不给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由于是采取无记名投票,选票一入箱,就不能撤回,所以监票人不给退票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