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河南漯河两农民架起广播损人 再用广播道歉
近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名誉侵权案,两个私架高音喇叭、广泛宣扬村委主任“贪污事实”的村民,被判处向受害者赔款并道歉。 今年2月27日夜8时许,源汇区孙庄乡后周村,突然响起了高音喇叭声:“村委主任周×挪用公款,变相贪污,独霸一方,村民们应该醒悟……”众村民循声望去,原来在村民周A家三楼上,一台私自架设的高音喇叭,正在历数村委主任的“贪污”等罪状。相同内容的广播,次日上午和晚上仍然在播。3月1日,金山派出所民警将私设的高音喇叭强行拆下。经源汇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村民周A和周B在私架高音喇叭上所宣称的内容,纯属子虚乌有。事后,村委主任周×以村民周A和周B捏造事实,侵犯名誉权,给其造成精神痛苦为由,向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A、周B停止对原告侵害,利用村委会高音喇叭公开向周×赔礼道歉,并赔偿周×精神损失1000元。
集会、游行、示威的异同
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同点表现在:实质目的相同。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是一种比较激烈的表达意愿、解决问题的方式。
限制条件相同。必须具有合法性,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行使自由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经过申请获得许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做到和平举行。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集会、游行、示威的不同点表现在:
三者概念不同。集会是指公民为共同的目的临时集合于一定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表达程度不同。集会表达意愿的激烈程度轻些,示威表达意愿的激烈程度重些,而游行表达意愿的激烈程度介于集会与示威二者之间。
社会影响不同。示威这种表达共同意愿的方式,社会影响深远、广泛、巨大一些,游行次之,集会再次之。
田震讨回名誉权
今年8月底,南京某报刊登了《毛宁太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该文称“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等会儿再演吧’……上回‘拼盘’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妆间,啪啦一下就把鞋给踢飞了在那儿晾脚,多恐怖啊!你请田震来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是痛苦的经历了。”文章登出后,田震委托其律师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该报告上了法庭。本月10日,这段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官司终于有了说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南京某报侵犯了田震的名誉权,要求其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并一次性支付田震精神抚慰金3万元。
侮辱诽谤女同事长达四年半 法院判赔两万元
昨天,对女同事口出污言秽语的吴某为自己的“嘴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为四年半的时间里,他一直对一位女同事进行侮辱诽谤,宣武法院判决他赔偿这位女士精神抚慰金两万元,这个数额在本市判决的精神赔偿案件中是较高的。
吴某曾是某公司下属的经理部副经理,1997年他被调到公司另一个部门工作,职务降为业务员。对此耿耿于怀的吴某怀疑是公司的经理助理王女士从中作梗。从1997年1月开始,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只要他看见王女士就口出污言,一通恶骂,还污蔑王女士生活作风不好,甚至动手殴打,造成王女士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受尽侮辱的王女士只好想方设法躲着吴某,一见到他就赶紧绕开,精神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中。单位领导多次为此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可是无济于事。在忍受了长达四年半的侮辱谩骂后,王女士终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武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公共场合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对王女士进行辱骂殴打,造成了对王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吴某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同意,并赔偿王女士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北京晨报
相关数字
1953年2 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同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登记选民占18岁以上公民的97%
,其中85.88%的选民参加了选举,共选出基层代表566.9 万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运动,实现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
中国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出版报纸2053种300.4 亿份,各类杂志期刊7999种25.4亿册,图书13余万种72.4亿册;共有广播电台294 座,中央和省级有线和无线电视台560 座,县级广播电视台1287座,教育电视台75座,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89% 以上,电视观众达10亿多。截止1999年6 月,中国已有上网计算机146 万台,上网用户400 万人。在中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均受国家保护。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团165600个,它们的组织活动等都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