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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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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七条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三十六条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四十六条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

兵役制度的主要类型

  义务兵役制一这是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其中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征集兵员,故也称征兵制。
  志愿兵役制—是根据自愿的原则召集、补充兵员的制度。通常是人民革命战争、民族解放战争和其他正义战争中军队进行兵员补充的主要方式。
  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又称征募混合制。这种兵役制度的出现,是因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较长期地在部队服现役,以便熟练地掌握和使用现代化的武器装备,提高部队战斗力,于是,许多国家在采取征兵制成义务兵役制的同时,又采用可长期服役的志愿兵役制,这就产生了义务与志愿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征兵制—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征集国家公民或国民补充军队的制度。
  募兵制—是指国家以出钱雇佣的形式募集兵员的制度。
  全民皆兵制—国家规定每个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的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是瑞士。瑞士是世界上唯一没有正规部队的国家,只有1500名职业军官,但是,它却拥有一支庞大的民兵式军队。其宪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司,都必须依法服兵役,年满20岁时先接受4个月的基础军训,然后每年定期复训,直到50岁。上至政府官员,下至平民百姓,无一例外。

军官和士兵军衔的职务等级及晋升规定

  兵役法第九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军衔是区别现役军人等级的符号,分军官、军士和士兵三种,由此构成军队的等级体系。我军曾于1955—1965年间实行过军衔制,其军衔等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1988年7月1日,我军重新实行军衔制,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措施。1994年5月12日又修改为:军官的军衔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
  军衔:
  总参谋长和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大军区正职:上将。中将;
  大军区副职:上将、中将;
  正军职:中将、少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少将、大校;
  副师(正旅)职:大校、上校;
  正团(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中校、少校;
  副营职:少校、上尉;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上尉、中尉;
  排职:中尉、少尉。

平时征集的年龄规定

  征集年龄是指征集士兵服现役的年龄。我国兵役法规定,士兵服役(包括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周岁,征集年龄为18—22周岁。由于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兵源潜力雄厚,在实际工作中,征集年龄幅度都小于这个规定。近几年来,一般只征集18—20周岁三个年龄的男性应征公民(城市职工可放宽到21周岁),18—19周岁两个年龄的女性应征公民。我国兵役法还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这主要是为了照顾部队某些技术单位的特殊需要。这里强调的本人自愿,是因为不满18周岁的男女青年还不到法定的服役年龄,所以法律对其尚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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