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中易混淆的知识
“假想的防卫”: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是“假想的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
互殴,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故意。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面对不法侵害,符顺涛奋起反抗,结果造成一死两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公诉——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1999年9月24日中秋之夜,在亚洲论坛成立之前的琼海博鳌海边,海风习习,一轮明月高悬大海天际,这里聚集着来自各地的游人观潮赏月,洋溢着一派祥和的节日气氛。此时,农村青年符顺涛驾着摩托车载着其胞姐及同村的另两位青年朋友,分乘两辆摩托车,携带着水果、月饼结伴前往博鳌的海滨赏月。途中,符顺涛与同向行驶的驾摩托车的王芳干及坐在车上的王建桦、杨全平、王洪在拐弯时差一点相撞,因而引起口角。
王芳干等人顿生报复心理,当即共谋纠集朋友共9人一起到大春坡埋伏,使用石头、砖头击中符顺涛致伤倒地,接着又持石头、砖头大喊“打死他、打死他”一齐冲上去殴打符顺涛。符顺涛在自己生命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被迫采取了防卫措施,拔出用来削水果切月饼的单刃尖刀,对着9名正在行凶的不法侵害人乱刺,不法侵害人遭到符顺涛的反抗防卫,顿时逃离现场。在符顺涛的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结果。
符顺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符顺涛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提供法律援助。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请求,指派两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符顺涛在进行防卫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符顺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9年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50941.82元。
被告人符顺涛不服,提出上诉。符顺涛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原审严重违背事实,只认定符顺涛被石头击伤头部这一情节,未认定9名不法侵害人后来围攻时,又持石头再次掷打符顺涛及大喊“打死他”的重要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符顺涛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原则,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芳干等人因小事与上诉人符顺涛发生口角,遂共谋报复并纠集多人持石头对符顺涛围攻殴打,符顺涛在毫无戒备、突然遭受他人持石头进行围攻掷打,身体健康、生命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携带在身的单刃刀将王可川刺死及王建桦、王松平刺致重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性质相适应,具有实施无限防卫权之性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上诉人符顺涛无罪释放;符顺涛不负正当防卫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正当防卫案。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我国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指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特殊情况下法律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特殊保障。《刑法》的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特殊性、暴力侵害的刻不容缓,如不及时制止,不加以有效反击,势必给合法权益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特别是生命遭到严重威胁的紧急关头,往往慌不择路,无法准确地判断防卫行为的强度,此时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均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防卫人的行为强度应该说是与不法侵害的侵害的强度是相适应的。本案防卫人的行为特征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事实,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征条件。二审判决在客观地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显然是公正的,必将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勇敢有效的斗争,震慑不法之徒,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摘自《海南日报》
扩展资料
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吴建群,男,29岁,农民。
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建群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建群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建群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1998年7月8日,武强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建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7月10日,对吴建群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和理由:
一、吴建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征。
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2.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妻也受到污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3.葛存彪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建群发起攻击时,吴意识到葛为人心狠手辣,生命安全继续受到更加严重威胁,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实施了自卫行为。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吴建群是在葛存彪连续实施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1.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吴建群家的小卖部被葛砸后损毁严重。
2.根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吴建群身上和手上有多处伤口,有的深至刺坏神经,均为锐器所伤,符合吴向葛奋力夺刀所致的特征。
三、在检察机关审核此案过程中,当地群众多次致信检察院,揭发葛存彪生前为害乡邻的种种恶行;而吴建群老实本分,无任何不良前科。逮捕吴建群将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1998年7月11日,武强县公安局将吴建群无罪释放。
扩展资料
受表彰的“杀人犯”--谈青少年的正当防卫
我们常讲,借债应当还钱,杀人应当偿命,但在一所中学高三年级却发生了截然不同的两件事。一名学生因伤害他人被判刑,而另一名学生将人杀死反而 受到表扬,其事迹还被登上报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伤害他人被判刑的学生名叫小津,是班里的体育委员。前不久,小津的好友强强在看一次足球比赛时与邻座的 一个学生发生了争吵,强强感到自已受到了欺负。回来后, 强强把这件事告诉了小津,小津主动提出要为强强出这口气。第二天下午放学,小津带了几个小兄弟来到那个学生所在的学校,等候在校门口,当那个学生放学出来,小津走上前去,找借口要那个同学到马路对面的巷子里去,刚走进巷子,小津就一把抓住那个同学的衣领,严厉地责问道:"你认识不认识强强?"当那个同学回答说自己根本不认识谁是强 强时,小津伸手朝那个同学的头上就是一巴掌,那个同学刚想喊叫,小津又连续打了几个巴掌,并要那个同学不许把今天发生的事告诉家长和老师,否则以后看到一次打一次。那个同学回家后,感到自己的眼睛模糊,就把白天发生的事告诉了父亲。第二天父亲带着他到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这名同学的一只眼睛因受外力打击,视网膜脱落,几近失明。后来,小津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还赔偿了那个学生的各种损失13683元。 强强和其他几个小兄弟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理。
另一个将人杀死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处罚,反而受到表扬的学生叫王艳,在高三读书。夏天的一个夜晚,在晚自习回家的路上,当她走到一个拐弯处,突然从黑暗中窜出一个身材魁梧的男青年,捂住王艳的嘴巴,扭住她的的手,将她往附近的巷子里拖。巷子深处,男青年将她按在地上,欲行非礼。此时她十分恐惧,拼命挣扎,碰巧右手在挣扎时碰上一块石头,她随手将这块锐利的尖石头向那男子头上砸去,只听见那男子"哼"了一声,随即松开双 手。王艳赶快爬起来,急匆匆逃回家中。父母见自己的女儿脸色苍白,身上染有大块血迹,非常吃惊,经询问,方知女儿遇到了强暴,父母立即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那个倒在地上的男青年头上有一个口子,人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与王艳所讲的完全一致。因为王艳是在反抗侵害过程中将罪犯杀死的,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所以不仅不负刑事责任,并受到了有关方面的表扬。
一个是伤害案件,一个是杀人案件,为什么会出现截然 不同的结果呢?原来,小津平时讲江湖义气,发现自己的好朋友受到别人的"欺负",就不分青红皂白,出面为朋友打抱不平,这样的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小津将同学的眼睛打伤了,当然要负刑事责任。而王艳的行为与一般的杀人伤害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我国的法律赋予每个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种正当防卫不仅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它对于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好处的。我国的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持提倡和鼓励的态度。也就是说, 在紧急关头,他们有权叫、大闹、踢人、咬人、打碎玻璃、砸坏家具等,以抵抗外来的侵害,同时引起外人的注意,争取外界帮助和支持,在危急关头,甚至可以对非法侵害自己的 人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自己、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王艳同学面对罪犯的侵害奋起反抗,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将罪犯击死,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还受到了表扬,就是最典型的事例。
理解正当防卫,还必须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下面一则案例中,一名叫秦伟的学生经常受到班上几个大同 学的欺负,为此,你总想找机会进行报复。一天,当他与邻居家的孩子一起游泳时,发现其中有一个经常欺负他的同学钢钢也在游泳。这时,秦伟和邻居家的孩子一起借故与钢钢发生冲撞,他们将钢钢的头往水里压,使钢钢吃了不少水。后来,他们又在游泳外面"教训"了钢钢一顿。钢钢的眼睛被打得肿起来。经医院检查,视网膜脱落,视力已无法恢复。法医鉴定为重伤。为此,检察院逮捕了秦伟。在看守所,秦伟辩解说,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为平时钢钢经常欺负他。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秦伟才知道,正当防卫必须是对那些具有现实暴力性和破坏性的犯 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纵火、投毒、绑架等)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故意挑起争吵,然后借口"正当防卫"来加害他人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青少年一方面要通过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好自己。这就提出了如何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使用智慧的问题。在遇到危险时刻,青少年一个比较可行的防范策略和自我保护思路,就是先同坏人周旋、搪塞,实施缓兵之计,通过时间的拖延来使自己取得防卫的优势;然后,实施空间的定向转移,使坏人进入其没有设想好的环境,使双方的优劣条件发生进一步变化,从而寻找斗争或脱逃的时机;如果一旦发现能够摆脱坏 人、寻找外界帮助的机遇,或者能够有比较大的把握制服歹徒时,就要不失时机充分利用,千万不要错失良机。在进行体力反抗时,一定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东西(如发夹、砖头、黄沙乃至手脚),选准侵害人麻痹大意、放松警惕的有利时机,找准侵害人的要害部位(如眼谓、舌头、气管、耳朵、腹部和阴部等),运用全身的力量和突然的爆发力击打侵害人 的要害部位,使其因受伤而放弃作案或者被制服。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的社会背景下,青少年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
-----摘自《法伴我成长-与青少年浅谈法学》
扩展资料
时代呼唤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实施十几年来,为鼓励广大公民敢于同一切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必要限度”到底是多少?它的随意性有多大?界限又如何划清?正如有的学者和一些司法机关在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时,如此解释:对方出拳头,你就不能拿棍子;人家拿棍子,你就不宜动刀子。于是,生活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形: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受到暴力攻击开枪致嫌疑人死伤,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奋起还击致歹徒死伤,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为由而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生活中正义不能够伸张,防卫得不到保障。不少公民见到罪恶行径不敢挺身而出,人民警察有时面对歹徒的攻击或歹徒逃之夭夭而无可奈何。
岁月流逝,风雨如磐。曾几何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是这个“必要限度”使多少警察英雄蒙受不白之冤,流血又流泪?!使多少正当防卫的公民造成不必要的伤残而痛苦一辈子?殊不知,在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时,有谁还能够先思索一会儿采取何种方式才是最适当的?殊不知,生命的存亡往往就在危急关头的一瞬间。“必要限度”表述模糊,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使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受到妨碍,使广大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受到束缚。
警察的困惑
多年来,人民警察在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93年以来,全国公安民警平均每年有300多人英勇牺牲。这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的凶残暴戾,使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随时都面临着流血牺牲;另一方面足以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与社会治安形势不相适应,从而给人民警察执法带来了严重的困惑。1992年12月21日,江汉平原百里洪湖,岸边风云骤起,一桩不大的案子导致了事态的扩展而震惊全国。次日,美国之音立即向全世界作出如下报道:在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洪湖岸边,百万农民闹县衙......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时至冬季,一年一度的大型水利建设正进入高潮,上堤的民工南来北往,川流不息,因而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这天下午洪湖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副所长赵武在汽运公司门前执勤。忽然,前面传来一阵吵闹声和谩骂声,职业的敏感使赵武立即迎上去。原来一伙民工对车站派出所民警陈昭贤等人进行围攻殴打。赵武前来制止。“我是车站派出所副所长,你们不能打人,有什么事找我处理!”赵武向十几个民工一边言明身份,一边进行劝说。“车站派出所,我们不去!”“不要你管,给老子滚开!”说罢,十几个民工顿时将赵武团团围住, 赵武被迫后退,又被民工推倒在街道旁的花台上,其中一人朝他胸部打了一拳,为制止事态扩展,为免遭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赵武立刻从腰间拔出了手枪!“砰”地一声朝天鸣枪示警。“他敢开枪!把他的枪下了!”十几个民工蜂拥而上,欲抢手枪,“砰、砰”两声枪响,争抢中,枪走火,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事态急骤扩大。当天下午,数千民工潮水般地涌向洪湖城区,他们首先冲进洪湖市公安局大院,见警察就打。迫于无奈,百余名警察奋起自卫,将一伙闹事者驱逐出公安局大院。随即民工们又潮水般地冲击洪湖市政府大院和汽运公司,进行打、砸、抢,市汽运公司17辆客车被砸坏。这一事件为洪湖市建国以来所罕见,令人触目惊心!赵武因过失杀人而被洪湖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是不该使用武器?还是暴力阻碍执行职务?事后,洪湖市公安局全体民警就“赵武事件”纷纷上书湖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要求澄清事实,为赵武鸣冤。不久,赵武虽被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但却因此而被调离公安机关。歹徒围攻殴打警察,警察居然有枪不能开?那么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权利又将如何运用?这是一份来自法庭上的报告。1993年12月23日,中国铁路警方一桩以民警樊承凯为被告的拖延了两年之久的案件使全国新闻介一片哗然。民警的行为 ,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人民警察是国家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负有特殊的职责。1993年两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指出:“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民众的悲怆。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类案子: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犯罪,但是实际上并不具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些行为往往是公民因国家或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行为,这就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1979年刑法规定这项法律制度以来,一直是中国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然而,由于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当原则、笼统,人们对于在什么条件下实行防卫是正当的,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程度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等问题的认识上很不一致,特别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一个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标准,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方面表现在广大公民合法使用正当防卫权利被错误地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表现在广大公民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很难选择适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严重影响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这是笔者几年前采访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在“九省通衢”的江城武汉,一个小保姆向笔者倾诉了一段用血泪写就的悲怆的遭遇。出生在洪湖岸边渔米之乡的高艳玲独自一人来到江城闯世界。她没有一技之长,只好选择当保姆,侍候一名姓乔的孤寡老人。但乔老头却不是本份人,一天夜里,他强行占有高艳玲的身体。高艳玲悲痛欲绝,嗓子哭哑了,泪水哭干了,只觉得天地间一片昏暗。在武汉,她没有一个亲人。她想到了死,但难舍父母、姐姐;好想去控告,但又怕坏了名声。她只好默默忍受着。为了对付乔老头的纠缠,她到厨房拿了做饭用的铁勺,塞在褥子底下。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乔老头喝了酒,又纠缠高艳玲。“别碰我!”高艳玲挣脱着。“脾气还不小呢?你口口声声说要告我。两个人的事,你说我强奸,我说你愿意,看公安局相信谁的话?”乔老头边说边动手动脚。高艳玲全力挣扎,但力量弱小,被乔老头拽进房里,疯狂地扳倒在床上,欲施强暴。高艳玲忍无可忍,举铁勺来,“当当”两下,把乔老头砸倒在床边,无奈,乔老头不经打,已命归黄泉。三个月后,高艳玲以故意杀人罪被武汉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高艳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很快下达了二审判决:上诉 人在被强奸时出于自卫而持械将乔老头杀死,其行为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1995年,高艳玲出狱了。依照新《刑法》她的行为本不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立法之所以容许公民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抵制或阻止不法侵害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如果禁止公民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那么就是放纵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这理应是我国刑法的任务所不容许的。正义的呼唤,呼唤正义,义正驱邪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在祖国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曾有过难以数计的义勇之士,其义勇之举已成为国人千载咏诵的主题,成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大潮滚滚,泥沙俱下。在各类犯罪不断升级的今天,伴随着新的《刑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国家、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为保护公民同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勇敢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已成为共和国百万人民警察和亿万国人的法律保障!在崔大庆、徐洪刚等英雄的身上,我们看到了时代的强音,他们是我们生活中每天都可以看到的普通人,正是这些普通人成为我们共和国的脊梁。呼唤正义,正当防卫已化作一个伟大时代的执着的声音,在中华大地回荡!作为保卫人民打击犯罪的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随着新的《刑法》的实 施,将得到法律的保障。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16日李鹏总理以第191号国务院令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继《人民警察法》之后的又一个具有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法规,为人民警察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个《条例》的公布,标志着人民警察正规化、法制化建设又向前迈进一步。《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逃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的时候,受到暴力侵犯或者人身安全受威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职务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将是人民警察正当防卫打击犯罪的一柄高悬的法律利剑!
作为共和国的亿万公民,为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新的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明确指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刑法中的绝对正当防卫制度。也就是说,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严惩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限度的制约,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伤亡后,也不能认为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只要实施了防卫行为,就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称为当代“少年英雄”的符慧芳,是海南省琼台师范音乐班的一名学生。那天清晨,她和父亲开车去海口领取教材,途中被一伙车匪路霸设置的路障扎破了车胎。就在她和父亲下车换车胎时,突然从路边树丛中窜出七个蒙面人,手持凶器从他们身后包抄过来,父亲身中刀伤当场倒在血泊中。这场面,并没有吓到身单力薄的符慧芳。她乘机从车上取下携带的砍刀,又砍又喊,使几名歹徒不敢上前,搏斗了一个多小时,眼看天要亮了,几名歹徒什么也没捞着,才逃进密密麻麻的灌木丛中。符慧芳以过人的勇气和胆识,在危难关头,救了自己和父亲。正如符慧芳所说:“我不是英雄,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女孩,面对歹徒,我不跟他们斗,他们也要砍我。”笔者最近采访到这样一宗案件,此案的杀人者是一个年仅17岁的少女,名叫刘琴。二年前,刘琴的父亲死于一场不幸的车祸,从此她和母亲相依为命。村子里一个横行乡里、无恶不作的地痞,在二年前一个淫雨霏霏的深夜强行霸占了刘琴的母亲,因地痞的妻子不能生育,于是他要刘琴的母亲为他生个儿子传宗接代。一天深夜,地痞打起了少女刘琴的主意,多次威逼、利诱,无奈姑娘性格刚烈,死活不从。谁知这个地痞从腰间拔出一把匕首准备强行对刘 琴施暴,他先将其母捆绑置于另室,尔后持刀威逼刘琴屈服,刘琴奋起抗争与其厮打,却因力不从心被其摁倒在地。就在地痞得意洋洋剥脱刘琴姑娘衣裤之时,刘琴伸手摸到他放置在一边的匕首,对其心脏狠命捅了进去,地痞当场毙命。事发后,地痞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刘琴故意杀人。公、检、法机关联合勘查现场,获取了确凿的证据后,根据新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认定刘琴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作为一桩典型案件,被新闻媒介披露,在广大公民中引起强烈反响,面对凶犯,勇于斗争,刘琴的防卫行为受到民众的称赞。为了弘扬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正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放宽了防卫的限度,对刑法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的性质、手段、程度的比较来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作出的反击。青年卢华因故被人殴打,几天不敢上班。一天,卢华上班正巧与街痞马小明等人相遇,又遭无故殴打。打斗中,卢华将马小明与 钥匙挂在一起的水果刀打落在地,卢华捡起便逃。刘小明等人继续追打,将卢华身上多处打伤,致其头骨破裂。这时,卢华左手捂住头部,右手持刀乱捅,正刺中刘小明,致其出血休克死亡。就本案而言,防卫程度确实大于侵害程度,但卢华非如此不能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其所超过侵害程度的防卫强度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在改革开放,迈向21世纪的当今中国,伴随着统一完备的新的刑法典的实施,正当防卫,对于亿万国人来说无疑是一把永远高悬着的弘扬正气、维护正义之利剑!公民,请勇敢地使用正当防卫吧,这是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