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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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着冷静斗绑匪
1993年10月8日早晨,湖南省益阳市胜利小学五年级学生11岁的李振背着书包去上学。到了晚上,别的学生早就回家了,还不见李振回来。这下可把他的父母急坏了。他们到处找,学校说他离校了,同学们见他往回家跑上走去。找了很多天,没有李振的下落。
直到一个月后,老师才收到李振从河北省监利县寄来的亲笔信。原来,这名小学生因父亲与别人有经济纠纷,被绑架了小人质。
《光明日报》报道了这件事。国务院领导得知此事,当即指示湖北省委:尽速处理小人质事件,立即放人。
1994年3月6日,小李振终于回到父母的怀抱,结束了失去自由的日子。
应付绑架这种情况,你可以记住以下几点:
1.预防:不随意和陌生人走;平时应记住自己家、学校、亲友的邮编、地址和电话;学会打电报。
2.冷静:万一被绑架,要弄清自己在什么地方,对方要达到什么目的。
3.自卫:告诉对方自己是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以法律和首先震慑对方。
4.逃脱:伺机逃跑或设法用信、电话、电报求救。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
独处提防陌生人,如被绑架心要稳,
宣传道德和正义,寻机求救快脱身。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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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让孩子上学违法
村民赵某家有一子一女,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赵某有重男轻女思想,仅让其九岁的儿子上学,其女儿则被留在家里帮助干活。村委会干部多次劝说赵某将女儿送到学校去读书,均被赵某以自家的事不用他人来管而拒绝。其女儿渴望上学,经常偷偷溜到村办小学的教室外听课。小学校长张某发现此事后,亲自到赵某家里做工作,劝告赵某,国家法规规定子女有受教育的权利,赵某的作法违反了教育法。赵某听从了张校长劝告,将其7岁的女儿送到学校读书。
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其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亦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机会的请求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经批评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本案中赵某之女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赵某不让其上学的作法是违反宪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的。赵某在小学校长张某劝说之下将其女儿送到学校读书,纠正了其违法行为,应予以肯定。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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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小霸王” 不卑也不亢
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这必定是有原因的。
认真调查分析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的学生在家里是重点保护对象;有的家长脾气暴躁,并且经常在酗酒后打骂孩子;有的父母离异,从小失去家庭温暖。
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
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所形成的不健康心理相联系,由于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
面对校团小霸王,你可以试试下列方法:
1.尽量不与小霸王们发生正面冲突,惹不起可以先躲开。
2.如果对方过于强大,可以先把钱物给他们,然后报告老师和家长。
3.在劫持者经常出没的地带,可以请警察出面干预。
4.同学们上、下学时最好结伴一起走。
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
校园暴力可以防,方法掌握要适当,
求助师长来帮助,结伴走路有保障。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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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赢经济官司
曾单成和王忠祥分别是江西省贵溪县余家乡球沅村和天录村的农民。一年前,他们与浙江省天台县前山工业供销经理部签订了草绳购销合同。曾单成等按照合同要求发运草绳43万根给对方。后来,对方以“生意亏了本”为由,少妇款16000余元。曾单成三人一时急得团团转,不知如何是好。后来,他们想到了法律,自己平时不是学了法律么?队,打官司去。同年年底,他们向天台县人民法院递送了起诉书。
曾单成、王忠祥具有了初中文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尤其喜欢读法制方面的报道。他们看到许多人因不懂法律吃亏、甚至上当受骗的事,就买了一些法律书,自学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在开庭期间,他们除聘请律师辩护外,自己还运用法律条文出庭辩论。最后打赢了这场官司,由对方按原合同付款。曾单成深有感触地说:“以往,我听到打官司心里就发慌,更不用说出省打官司了。现在觉得,只要懂得法律,心中就好像有了谱。”
(资料来源:人教版《教师教学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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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儿童的画也享有著作权吗?
{案例简介}吴某的儿子丁丁才7岁。丁丁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市里的儿童画展上获奖,有两幅画还被送到加拿大参加国际儿童画展。丁丁的三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吴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稿费和样书。但接待吴某的编辑对他说:"你儿子才7岁,哪有著作权?大人写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收录你儿子的画,是为鼓励儿童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吴某坚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权,难道我儿子不是中国公民吗?
〔律师的话〕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丁丁当然是中国公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不同,只可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却同样具有权力能力。所以丁丁虽然只有7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作品的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而并不需要著作权人必须亲自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所以7岁的丁丁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同样对自己的画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应向吴某支付稿酬并付给样书。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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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被人侵权,网站报社我该告谁
编辑同志:
我曾在网络上发表过一篇文章,并且书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字样。去年九月份我在某网站发现该网站的其中一项专栏里刊登了我的这篇文章,而且没有署作者的名字。该网站是由A网络公司制作,但书明“版权所有”为B报社。请问对于网络侵权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如果起诉,应以谁为被告?索冰
索冰同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即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样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您就是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法律就保护您的著作权,而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以传统媒体形式还是以数字化形式发表。
本案中的网络用户(B报社)和网络服务提供者(A网络公司)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被告,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被告需要有前提条件,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程序的制作,网络的维护等技术性工作,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是否侵权无法预先作出判断。依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已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况,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依据“解释”的第五条,著作权人应先提出“警告”,即“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人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所以,如果您在起诉中要把A网络公司作为被告,需由“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权人在提出警告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王韵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