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语文首页 -> 外国名著 -> 马可·波罗游记 -> 在线阅读

第五十六章

小说:马可·波罗游记   作者:马可·波罗   更新时间:2012-10-7 21:34:18   阅读次数:

  (四)马可波罗在华身份刍议

  在逐项考订马可波罗有关乃颜之乱的记述之后,这里不妨作一番整体上的评论。

  综观国内外史籍对乃颜之乱的记载,《元史》本纪和《史集》仅记其大事梗概,其他多半散见于参与平叛作战将士的碑传中,而且或为片言只语,或为侧重于传主事迹的局部性描述。《元史纪事本末》《北方诸王之乱》荟萃纪传相关史料于一篇,也失载较多,很不完整。相形之下,马可波罗的记述不仅篇幅数倍于《元史纪事本末》,而且内容相当丰富,大部分确有其事,有些又非常翔实。诸如乃颜与海都暗中勾结,忽必烈用占星家预卜胜负,乘象舆亲征,擂鼓为进攻号令,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递次佩狮(虎)头牌、金牌、银牌,鹰牌及白伞盖赏赐使用等等,都可以和汉文及波斯文史书相对应、相印证。诸如忽必烈在二十二天内秘密调集军队,唯御前会议人员预闻,骑兵、步兵协同作战,乃颜之死及信奉基督教,军官佩牌符外另有委任状等等,又为《寰宇记》所独家载录,经考订大抵属实。而在忽必烈与乃颜的叔侄关系,忽必烈仅亲征一次,双方四十万、四十六万的军队数,虎头牌讹作狮头牌等,又是《寰宇记》错误或夸张之处。总之,《寰宇记》关于乃颜之乱的记述,大部分确有其事,有些地方又不十分准确。这也难怪,因为《寰宇记》毕竟不是正规史书,而只是一部旅行记。尽管如此,马可波罗还是提供了乃颜之乱方面的重要史料,有些价值还相当高。《寰宇记》及其对乃颜之乱的记载,绝非道听途说所能完成,其抄自于波斯等地的导游手册的说法也近于荒诞。还需要说明,马可波罗对乃颜之乱记述得如此详尽细致,生动精彩,摈除其渲染夸张的因素,人们就能得出这样的认识:马可波罗的确是身临其境而记其事,马可波罗本人极可能随从大汗忽必烈参与了征乃颜之战。这一点马可波罗虽然在《寰宇记》中没有正面提到,但前述那些可以和汉文及波斯文史书相对应、相印证的诸情节,尤其是那些为《寰宇记》所独家载录且经考订大抵属实的情节,都是颇有说服力的见证。另据陈得芝教授的考证,马可波罗奉命到杭州视察岁课时在至元二十三年或二十四年,出使印度的时间为至元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间 。这两段奉使活动之间正好有一段空挡,马可波罗于至元二十四年春夏随从忽必烈亲征乃颜,在时间上也是完全可能的。

  最后,谈谈马可波罗的身份问题。

  关于马可波罗在华期间的身份,目前已有枢密副使、扬州总管、斡脱商人等三种看法。枢密副使说和扬州总管说,经许多学者的反复考证,逐渐予以否定和摒弃。蔡美彪教授的斡脱商人说,摆脱了前人为解决马可波罗任官问题而纠缠不清的困境,从《寰宇记》本书的记载,结合元朝的社会情况,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新思路、新见解 。受蔡教授论文的启发,结合《寰宇记》对乃颜之乱的记述,笔者认为,马可波罗的身份是宫廷侍从兼斡脱商人。主要理由如下:有元一代的斡脱商人,分属于蒙古诸王等各投下。具体到马可波罗,应是大汗御位下的斡脱商人。作为大汗御位下的斡脱商人,完全有可能同时兼任忽必烈宫廷外围侍从。联想起《寰宇记》对宫廷朝仪、大汗行猎和节庆宴饮,记述甚详,显而易见,马可波罗获取这些信息时利用了宫廷外围侍从的便利条件。前述马可波罗随从忽必烈亲征乃颜,估计也是以宫廷侍从“后列”角色出现的。如果马可波罗未任职宫廷而只是单纯的斡脱商人,他就不太可能随从大汗忽必烈亲征乃颜,也不可能把汉文史书上载录零散的乃颜之乱及宫廷朝仪、大汗行猎、节庆宴饮等,记述的如此详细逼真。只有其基本身份是宫廷侍从,同时又兼斡脱商人,随从大汗亲征才合乎元廷的典制。此其一。从《寰宇记》的多方面记载看,马可波罗并未进入大汗忽必烈四怯薛番直宿卫的行列,他的身份和角色只能是怯薛宿卫士以外的一般宫廷侍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忽必烈藩邸时期已有过王府一般侍从随同他出征的先例。如姚枢应召进入忽必烈藩府,被置于王府“从卫后列”,“惟不直宿”。忽必烈亲征大理时,他也扈从左右 。这里的“后列”,应指怯薛宿卫士以外的一般侍从。估计马可波罗的身份大体相当于侍从“后列”。他未曾进入怯薛宿卫士,也能仿照当年姚枢的旧例,随从忽必烈亲征乃颜。此其二。蔡美彪教授曾对马可波罗出使提出质疑,认为他出使时既未被授予牌符,又无出使记录,不具备使臣的地位和资格,最多不过是随员。这一见解十分精辟。马可波罗确实不像是持有牌符的正式使臣。我们注意到,元朝时期宫廷中承担出使任务的大多是正式的怯薛宿卫士。即使马可波罗仅仅是斡脱商人,充任使臣的随员也有些勉强。如果马可波罗的身份同时又是宫廷侍从“后列”, 充任使臣的随员,倒算是合乎典制和顺理成章的。陈得芝教授也说,蒙古贵族经常以色目商人作为近侍,马可波罗很像是忽必烈所派近侍身份的小使者 。另,世祖朝也不乏其他侍从充任使臣随员的例子。如至元十六年(1279年)崔彧“奉诏偕牙纳木至江南,访求艺术之人”。从史传材料看,崔彧并非正式的番直宿卫士,却因“负才气,刚直敢言”,受到忽必烈的特别“器重”,旋授集贤侍读学士 。估计崔彧的身份也类似于宫廷侍从“后列”。此其三。关于马可波罗任职扬州,亨利?玉尔指出,《寰宇记》一个较古老的版本写作“奉大汗命居住此城中三年”,并未提到做官 。伯希和也认为,马可波罗所干的差使多半是盐税事务,他在扬州的职务可能是管理盐务的官 。扬州是全国最大的两淮盐课征集地,平定南宋后不久,元廷即设都转盐使司于扬州,总辖盐课事。由于两淮盐课数额巨大,忽必烈派遣宫廷使者较长时间地驻于扬州,代表皇帝监督盐务或收取属于皇帝的盐课“份子”,也不是不可能的。冯承钧汉译本第一五二章载:“叙述此事之马可波罗阁下,曾奉大汗命审察此蛮子第九部地(杭州)之收入”。既然马可波罗能“奉大汗命审察”杭州地区的税收,奉命监督扬州盐课也是情理中事。就是说,马可波罗不担任正式官职,“奉大汗命”居扬州三年而办理或监督盐务,与笔者所言宫廷侍从“后列”的身份基本吻合。当我们把马可波罗在华身份诠释为宫廷侍从“后列”时,有关他“奉大汗命居住此城(扬州)中三年”而不担任正式官职的说法,也才会讲得通、立得住。此其四。澳大利亚学者罗依果教授在非常赞同蔡美彪先生的斡脱商说的同时,又指出,马可波罗在中国的主要角色就是一个中层的“视察员”, 除了做斡脱商,皇帝还让他搜集情报,充当耳目 。看来罗依果教授也觉察到马可波罗并非单纯的斡脱商人。而“视察员”和耳目,完全可以看作宫廷侍从“后列”所担负的具体任务或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的宫廷侍从兼斡脱商人说,与罗依果教授所见,又有某些相契合之处。

  《 马可·波罗游记 》

  马可波罗眼中的忽必烈大汗

  (本文作者:杨志玖 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历史地位及容貌马可波罗尊崇,忽必烈大汗为「诸君主之大君主或皇帝」。他是「人类远祖阿丹(Adam)以来迄于今日世上从未见广有人民、土地、财货之强大君主」,并且认为「彼实有权被此名」。这种评价是不是有夸大失实的成分?我们首先对照一下中外史家对忽必烈大汗的评价吧!萨囊彻辰在其《蒙古源流》中评价忽必烈大汗:「治理大国之众,平定四方之邦,四隅无苦,八方无挠,致天下井然,俾众庶均安康矣。」

  《元史》对忽必烈的评价为:「其度量宏广,知人善任使,信用儒术,用能以夏变夷,立经陈纪,所以为一代之制者,规模宏远矣。」

  波斯史家瓦撒夫(Wassaf)说:「自我国(波斯)境达于蒙古帝国之中心,有福皇帝公道可汗驻在此处。路程相距虽有一年之远,其丰功伟业传之于外,致达吾人所居之地,其制度法律,其智慧深沈锐敏,其判断贤明,其治绩之可惊羡,据可信的证人,如著名商贾、博学旅人之言,皆优出迄今所见的伟人之上。」

  前二则引文为中国史家分别根据蒙古史和中国史对忽必烈大汗的评价。其对蒙古史和中国史的认识和熟悉程度,远较马可波罗为甚,证明马可波罗的描述准确符合实际。马可波罗身为一个对中国史和蒙古史所知不多的西方人,当然不会对忽必烈大汗的地位有如此深刻的认识,他只能从自己的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中产生对大汗的认识和评价。第三则引文则与马可波罗对忽必烈的尊崇几乎不相上下。

  那么,忽必烈大汗是不是真的「实有权而被此名呢?」我们认为,马可波罗的评价是不无道理的。当时的元王朝实现了空前的统一,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国家非常强盛。正如当时人所说:「皇元继宋御宇,奄有诸夏,□弓偃□,天下蕺其威,蠲征缓狱,而天下颂其平,维兹海邦,远在千里之外,慈仁所加,无间轩轾,故诏书每下,斥卤只氓,岩穴之叟投缗植耒,欢喜出所,诚可谓千载一时,太平混合之嘉会。」(戴表元《剡源文集》卷一)更为重要的是,元帝国还是一个开放的国家,对于来华的外国人持欢迎的态度,甚至还给予一定的优待。马可波罗来到中国受到忽必烈大汗的喜欢和器重,自称多次被派遣出使各地。这一方面使他对大汗产生崇敬和爱戴之情,另一方面也使他有机会亲眼目睹帝国疆域之广大和社会之繁荣。在与他游历所经的欧洲、西亚等各国的对比之下,产生忽必烈大汗为「今日世上从未见广有人民、土地、财货之强大君主」的想法。

  再从马可波罗所居住和认识的西方世界来看:义大利各城市分立,且常有纠纷。马可波罗回到故乡威尼斯时,在一次与热那亚城市海战时竟战败被俘。他的《游记》是在狱中口述,为另一囚犯所记的。罗马教皇名义上是西欧共主,实际上毫无威信,欧洲各国纷争不已,与大一统的元帝国有天壤之别。因此马可波罗赞扬忽必烈大汗的话一点也不为过。关于忽必烈大汗的容貌,马可波罗记述如下:大汗风度翩翩,看起来让人心生好感,「不长不短,中等身材,筋肉四肢配置适宜,面上朱白分明,眼黑鼻正」。我们可以从忽必烈大汗的画像中一睹大汗的风采,虽然《元史》并没有关于大汗容貌的详细记载,但我们仍然能够透过一些中外史料来印证补充马可波罗的记述。

  据拉施德《史集》记载,忽必烈出生时,成吉思汗注视著他,说道:「我们的孩子都是火红色的,这个孩子却生得黑黝黝的,显然像(他的)舅父们。」这里说忽必烈出生时皮肤较黑,但不能说大汗成年时皮肤一定也是这样。从他的日常生活看,大汗绝大部分的时间是生活在大都或上都接见群臣、处理国事的宫中,再加上其饮食主要以奶肉等为主,所以马可波罗说忽必烈大汗「面上朱白分明」也不无道理。

  马可波罗说忽必烈大汗为中等身材,四肢匀称,这也符合蒙古人的体质特点。约翰.普兰诺加宾尼在其出使蒙古后写的《蒙古史》中记述蒙古人的容貌:「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腰是细的,但也有少数例外,他们的身高几乎都是中等。」赵珙《蒙鞑备录》也说:「大抵鞑人身不甚长,最长不过五尺二三,亦无肥厚。」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马可波罗所记之准确性。大汗的生日及庆贺活动马可波罗还记述了忽必烈大汗的诞生日以及庆祝活动。据他所记,忽必烈大汗的生日为九月二十八日,查《元史.世祖纪一》忽必烈「以乙亥岁八月乙卯生」。乙亥年为一二一五年,而八月乙卯即八月二十八日(阳历九月二十三日)。两者有所差别。我们对照一下英法译文的原文,就可以解释清楚。

  英法译文的原文都作九月二十八日,此处的「九月」的原文是“the month of September” 、“du mois de september”,可见是指西历;而「二十八日」的原文则是“the 28 day of the moon”、“le vinghuitieme jour de la lune”,无疑是指中国历法。冯承钧译本《马可波罗行纪》作「大汗生于阳历九月即阴历八月二十八日为意译,是确切的。只是当时马可波罗并不清楚这两种历法的区别,否则,他会直接说大汗的诞生日为八月二十八日」。其实,马可波罗的说法与《元史》完全一致,只不过他用了阴阳合历而已。这是偶然之巧合,还是他亲自在大都或上都听说的?无疑是后者,因为大汗的诞生日是当时最重要的,举国以及邻邦皆知的盛大节日,要举行隆重的庆贺活动。马可波罗住在大都和上都的时间较长,当然应该知悉此事,甚至躬身与会,这从他描述节日盛况的详细以及与中国史籍的记载基本符合就可以推知。

  关于大汗生日的庆祝活动,马可波罗记述道:在这一天,除文武百官穿同一色服装外,其他宗教教士如偶像教士(佛教)、基督教士、犹太教士、萨拉森人(伊斯兰教士)及其他种人,都要向其崇拜的神只燃灯焚香、歌唱祈祷,求其神主保佑皇帝健康长寿,平安幸福。这一仪式在《元史.礼乐志.天受节受朝仪》中并无记载,在《元典章.礼部一.庆贺圣节拈香》虽有较详说明,但提到的宗教参与人士只有儒生和僧道,而在元代寺庙的「圣旨碑」中才有诸如「和尚(僧)、也里可温(基督教士)、先生(道人)、答失蛮(伊斯兰教士)不拣什么差发休当者,告天祝寿者」一类的文字。所谓「告天祝寿」即「专与皇家告天祝寿」。犹太教士当然也参与祝寿活动,因为元代也有许多犹太人来华,但在汉文史料中尚未发现他们祝寿的记载;《游记》的版本中也只有穆尔以及伯希和的《马可波罗寰宇记》英译本引P本 (皮皮诺本 ) 有此说法,弥足珍贵。

  马可波罗也记述了另一盛大节日──新年:他说,新年开始于二月间,这一天,全国自皇帝、臣僚以及人民一律穿白衣举行庆贺,称为白节。

  按,中国旧历新年一般在西历一月下旬至二月中旬之间,马可波罗说在二月并不全面,可能他对中国新年多半在西历二月与西方新年在一月不同,而感到新奇值得一提吧!这一看法对他已经成为思维定式,他说大汗生于九月是指西历九月,中国八月,即可说明。

  蒙古旧俗,以白为吉,恰如马可波罗所说,他们认为白衣是幸运和吉祥之物,因称元旦为白节。注释家亨利.玉尔说,蒙古人迄今(指十九世纪末)仍称正月为白月。《元朝秘史》第二○二节记成吉思汗称帝时,「建九脚白旌纛」旗;第二一六节记成吉思汗封兀孙老人为别乞(巫师首领),让他「骑白马,著白衣,坐在众人上面」,可以为证。其反证是,明朝建立后,汉人新年绝不穿白衣。中亚帖木儿王朝的沙哈鲁遣使臣朝见永乐皇帝,元旦前一日即被告知,次日见皇帝时不许穿白衣白袜和戴白帽,说那是丧服,怕他们仍沿袭蒙古礼节。据《元史.礼乐志.元正受朝仪》(卷六十七),元旦这天,并无人人衣白的记载。这可能是史家认为衣白是不言而喻的事。更可能是,〈朝仪〉是汉人儒者于至元八年制订的,他们可能不喜欢元旦衣白而有意回避此事,但从〈朝仪〉说「御宴之服,衣服同制,谓之质孙」(蒙语指一色服),可以推想是暗示一色白服。〈朝仪〉记朝贺礼有几次「拜」、「鞠躬」,「拜」、「兴」,「山呼」、「再山呼」,「跪左膝」、「三叩头」等礼数,以及「圣躬万福」、「溥天率土,祈天地之洪福,同上皇帝、皇后亿万岁寿」等祝辞,则和马可波罗所记大致相同。注释家法人颇节将马可波罗所记与《元史》比较后,认为二者有「惊人的相似」处(ressemblance etonnante,冯承钧译为「若合符节」);亨利.玉尔认为颇节此注是极有兴趣、值得注意的诠释。

  马可波罗又说,在这一天,群臣、人民以及各国都要向大汗献上贵重礼品,而且以九倍记。〈朝仪〉有献礼明文,如「后妃、诸王、驸马依次献礼毕」,「文武百僚……礼部官押进奏表章、礼物……宣礼物舍人进读礼物目」等,但未提到所献何物,而马可波罗所述礼物种类则颇详细。至于礼物以九倍计,也为〈朝仪〉所漏载,但不乏旁证。如《元史.祭祀志.国俗旧礼》说「每岁驾幸上都,以六月二十四日祭祀,谓之洒马奶子。用马一,羯羊八(共九牲──引者),彩缎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以祭天。成吉思汗赏契丹人耶律留哥之妻姚里氏「河西俘人九口,马九匹,白金九锭,币器皆以九计」。

  忽必烈的打猎娱乐打猎为中国北方游牧民族较崇尚的一项活动,元统一全国后,承平日久,社会安定,于是打猎就成为当时全国非常盛行的休闲娱乐活动。不仅大汗、贵族定期打猎,而且地方官、军队以及民间也在元政府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集体打猎。马可波罗在其书中记载大汗打猎的内容有四章之多。这一方面反映出马可波罗可能亲自参加了大汗的狩猎活动,对大汗的这一活动很熟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打猎之盛行。

  马可波罗首先写了大汗的猎户,「猎户应行捕猎鸟以所获之鸟与大兽献于大汗」,「其数居猎物之半」,「其远道未能献肉者,则献其皮革以供君主制造军装之用」。马可波罗的记述基本上是正确的。《元史.兵志.鹰房捕猎》说:「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缺者也。」马可波罗所说的「所获之鸟」除指一般鸟类外,还应指捕猎用的鹰鹘。《元典章. 兵志.打捕》之「休卖海青鹰鹘」中记载「钦依圣旨,打著海青好鹰鹘休教卖了,卖了的人罪过著」;「如有打到海青鹰鹘,如法收养本处官司相验是实,申覆本管官司承省施行」。这则史料印证了马可波罗所说的所获之鸟「献于大汗」的记述。

  关于猎户的管理,马可波罗说:「大汗有两男爵为亲兄弟,一名伯颜,一名明安。」他们「各统万人」随大汗打猎。查《元史》大汗御位下有打捕鹰房官八所,大汗统领的打捕鹰房人户(包括民匠户)共一千三百零四户,分布于大都、中都、益都、泰安、卫辉、平阳等地。马可波罗对元代的典章制度所知不详,不通汉语,所以他不可能知道忽必烈大汗的猎户(打捕鹰房)的组织形式,因而对大汗猎户的记述只能停留在事物的表面,不全准确。他说的大汗的两男爵伯颜和明安,除明安在《元史》卷一百三十五有传外,伯颜则不可考。虽然《元 史》中名伯颜者不少,但都对不上号。

  另外,马可波罗记述大汗的猎鹰「爪上各悬一小牌,以便认识」。(冯承钧译本)穆尔及伯希和英文本为:“have a little tablet of silver tied on their feet for recognition” 。据《元典章.兵志.飞放》载:「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鹰房子撒的迷失说称,俺为上位的鹰失了与诸人的鹰鹄分辨不得,上奏呵,奉圣旨百姓诸人鹰鹘脚上栓紧的牵皮使用黑色皮子者,休用红紫杂色皮子。」上述公文的时间为至元二十一年,西历一二八四年,正是马可波罗在中国的时候(一二七五─一二九一),因此应该是可信的。就是说大汗的鹰脚上系著红紫杂色的皮子而不是银牌,上面可能有文字以说明其身分。

  其次,关于大汗打猎的时间、地点也是一个较重要的问题。冯承钧译本称大汗打猎之地在火奇牙几赤敦(cocciar modun)。此地即《元史.兵志.马政》中提到的合察木敦,位置约在河套之北。穆尔及伯希和的英文本说,大汗一行来到距大都两日路程的大海洋(the Ocean )开始打猎,这里有一大平原叫做Cocciar Modun,为大汗的打猎之地。

  《元史.世祖纪》有两处记了大汗的打猎:「至元十四年八月,车驾畋于上都之北」;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帝畋于近郊」。马可波罗所记的打猎地点显然是指前一个,其地在河套之北。此外,马可波罗在记述察罕脑儿的时候,提到大汗在此打猎。据陈德芝教授考证,察罕脑儿位于今河北省张北县沽源东北囫囵诺尔,位于上都西南约八公里的地方,与上文所述大汗夏季打猎的地方基本相符。

  关于大汗打猎的时间,诸本《游记》皆认为是在阴历的三月到五月中旬,表面看来似乎不可能。因为忽必烈大汗身为一国之君,每天要处理很多军国大事,一次打猎用三个月的时间似乎不可思议。实际上是他一方面打猎,一方面可处理军国大事。

  此外,马可波罗记载大汗乘象车打猎的过程生动详细,为汉文史料中所缺。

  马可波罗以一个外国人的眼光从一个新的角度记述了忽必烈大汗的形象,他的记述与中国史家过分注意制度和军国大事,而不注意外表形象和日常生活的记述方式不同。因此可以补充汉文史料之不足,这也是《马可波罗游记》的史料价值所在。

  

(快捷键←)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快捷键→)
关于本站 | 业务合作 | 广告联系 | 留言建议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管理登录
闽ICP备05030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