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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章程

作者: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来源:网络收集时间:2003-7-21 22:2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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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2月12日经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1997年2月17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对外可以称中国物理奥林 匹克,英文名为(Chinese Physics Olympiad,缩写Cpho)是在中国科协领导下,由国中物理学会主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的课外学科竞赛活动.这项活动得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司的正式批准.

  竞赛的目的是促使中学生提高学习物理的主动性和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能力;帮助学校开展多样化的物理课外活动,活跃学习空气;发现具有突出才能的青少年,以便更好地对他们进行培养.

  第二条 全国中学生物竞赛要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竞赛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比中学物理教学大纲和教材有所提高翱扩展.

  第三条 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竞赛者主要是在物理学习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竞赛应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竞赛活动主要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要搞层层选拔,不要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生参加竞赛主要依靠学生平时的课内外学习和个人努力.学校和教师不要为了准备参加竞赛而临时突击,不要组织“集训队”或搞“题海战术”,以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身体健康.学生在物理竞赛中的成绩只反映学生个人在这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水平,不应当以此来衡量和评价学校的工作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由中国物理学会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 由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委任.委员的产生办法如下:

  1.参加竞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推选委员1人;

  2.承办本届和下届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推选委员3 人;

  3.由中国物理学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人任特邀委员.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竞赛委员会职权.

  第六条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命题小组、组织委 员会和竞赛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命题小组成员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聘请专家和高等院校教师 担任.

  组织委员会由承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与有 关方面协商组成,负责决赛期间各项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组 织委员会主任兼任本届全国竞赛委员会副主任.

  竞赛办公室是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有关竞赛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在地方科协领导下 与各有关方面协商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 会(以下简称地方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竞赛的各项活动。地方竞赛委员会受全国竞赛委员 会指导,但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在决定有关预赛和复赛的各项工作安排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三章 竞赛程序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的学生均在地方 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参加预赛(笔试)由全国竞赛委员 会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各地方竞赛委员会组织赛场和评 定成绩.竞赛时间为3小时.

  第九条预赛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参加复赛;复赛的笔试题 由全国竞委会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满分为140分,笔试时间为3小时。复赛实验由地方竞赛委员会命题和评定成绩,满分 为60分,实验时间为3小时,复赛实验的日期、地点和组织办法 由各地方竞赛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参加复赛的人数不得少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决赛人数的5倍.

  第十条 各地方竞赛委员会根据学生复赛的总成绩,择优推荐3名学生参加决赛.对于在上届竞赛中成绩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奖励名额,凡有1名学生获一等奖,就奖励1名.在当年举行的国际物理奥林匹克竞赛中获金、银、铜奖的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凡有1名学生获奖,也奖励1名.一省所得奖励名额总数以4名为限.承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决赛的名额可增加3名.

  地方竞赛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在复赛之后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加试,以复赛和加试的总成绩作为推荐的依据.加试满分不超过30分,加试人数不得超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推荐人数的2倍.决定进行加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试办法应经地方竞赛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备案,并在复赛前向全体参赛学生明确公布。若参加决赛的最后一个名额有两名以上的学生成绩相同,则地方竞委会可对他们采取临时加试,选取成绩最好的1名.

  决赛由全国竞赛委员会命题和评定成绩.决赛包括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竞赛时间各3小时.理论笔试满分为140分,实验满分为60分.在评定一等奖时,可对部分学生增加口试,口试满分为40分.在评选二等奖和三等奖时,口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第四章 命题原则

  第十一条 竞赛命题要从我国目前中学生的实际情况出 发,但题目的内容不必拘泥于现行的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竞赛 题目既包括理论笔试题,也包括实验操作题;既要考查学生的基 础知识,又要着重考查学生的能力,以利于促进学生用正确的方 法习物理.

  第十二条 预赛、复赛和决赛命题均以全国竞赛委员会制 定围(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内容提要》为依据.

第五章 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每学年举行一次.在校中学生可向学校报名,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到地方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四条 各地方竞赛委员会按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要求书面向全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集体报名.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只评选个人奖,不搞省、地、市、县或学校之间的评比.根据决赛成绩,每届评选出一等奖15名左右、二等奖30名左右、三等奖6D名左右,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给予奖励.在举行决赛的城市召开授奖大会,颁发全国中学 生物理竞赛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

  第十六条 对于在预赛和复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全国竞 赛委员会设立赛区(以省、市、区为单位)一、二、三等奖,委托各 地方竞赛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奖励名额根据 参加预赛的人数按全国竞委会规定的比例确定.赛区一、二等奖 的评定应以复赛成绩为准,对于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均颁 发由中国物理学会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署名盖章的“全 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赛区获奖证书”.

  地、市、区、县及学校,对在预赛中成绩较好的学生可以通过 一定的方式给予表扬,以资鼓励;也可以颁发有纪念意义的奖 品.

  第十七条 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 励要适当,不宜过多.

  第十八条 对在决赛中获奖和获赛区十、二等奖的学生的 指导教师,由各地方竞赛委员会确定名单,以全国竞委会名义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预赛和复赛所需食、宿、交通费用原则 上由学生自理.有条件的地、市、区、县或学校,对参加复赛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适当给予补助;

  参加决赛的学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地方竞赛委员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竞赛活动所需经费由地方竞赛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局)、地方科协及有关方面协商解决.报名费收入全部由地方竞赛委员会留用,预赛和复赛试卷费及组织预赛和复赛所需经费由地方竞赛委员会负担.

  第二十一条 复赛实验以外的命题费用及组织决赛活动所需经费由承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筹措.全国竞赛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后施行.本章程的个性权及解释权属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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