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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新中国的成立和巩固政权的斗争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6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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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三反”运动

  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月,中共中央领导全党,发动全民,在党、政、军、民机关内部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这是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自觉地清除自身腐败现象的成功之举。这场运动开创了50年代良好的党风、政风,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反”运动之缘起

  “三反”运动直接发端于当时在全国开展的增产节约运动。1951年下半年后,抗美援朝战争仍处于边谈边打的局面,经济财政状况仍未实现根本好转,而战争的继续耗资巨大(约占年度财政支出的 50%),国民经济建设又刻不容缓,这就给国家的财力物力造成极为沉重的负担。那么,资金从哪里来?出路又何在?恰如毛泽东所说,只有增产节约是一条康庄大道。为此,10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采取精兵简政、压缩开支、厉行节约、禁止浪费、增加生产等开源节流措施,以落实毛泽东提出的“战争必须胜利,物价不许波动,生产仍需发展”的战略决策。同月23日召开的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也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要立即开展一场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用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和国内经济建设。

  随着增产节约运动的深入发展,各地都揭露出了触目惊心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据1952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的报告:从1951年12月10日以来的一个月中,据不完全的初步材料,在政府系统27个单位中已发现的贪污人数达1670人;浪费现象也相当惊人,仅军委后勤系统和铁路系统1951年一年内因管理不善,就损失汽油7000余吨;纺织工业部所属经纬纺织机器厂,国家投资4000多亿元(旧币,下同),因计划不周,施工马虎,工厂建筑尚未完工,所有厂房的289根柱子中已有280根不平衡下沉,造成巨大损失。工业部化大公为小公,金额达730亿元;重工业部领导则有为下属厂假造开支 503亿元的问题。官僚主义问题也很严重,贸易部向苏联订购牲畜防疫药时,将3吨误写为300吨,将出口订货单中的“米茶砖”误译为“黑茶砖”,各级领导审批时都未发现问题,致使造成损失62亿元。根据1951年12月27日华东军政委员会报告说: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恶劣作风在许多地方已侵入到党政军机关里面,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1月到11月在华东一级司法及监察机关已处理贪污案件179起,贪污金额达288亿元。据华东人民监察委员会1950年6月至1951年11月统计,因个人贪污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242亿元。上海国营各纺织厂从1949年6月至1951年6月因产品不合格、管理不善而造成浪费1500亿元。1951年上海粮食公司因领导存有严重官僚主义,造成1000多万斤粳米霉烂变质。东北地区自1951年 9月开展增产节约和反贪污腐化、反官僚主义运动不久,就暴露出大量问题。如东北贸易部仅检举的贪污金额即达 5亿元;沈阳市仅工商局所属各单位就揭发出3629人有不同程度的贪污行为;东北铁路系统因官僚主义而造成上千亿元的材料积压无人过问。

  建国之初,“三害”的大量存在和蔓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解放后党政军民机关留用了为数众多的旧人员,由于他们长期为旧中国官贵民贱、奢侈浪费、贪污腐化之风所浸染,积习颇深。解放后虽经教育但尚未得到彻底改造,所以一有机会便旧病复发;有些人虽身在人民政府,但不思改悔,我行我素,利用各种方式肆意盗窃国家的财产;有些则是混进或受不法资本家派遣打入机关内部的“坐探”与“内线”,里通外联,狼狈为奸,时刻寻机进行破坏和捣乱。据有关部门统计,从建国到1951年11月的两年中,在发现的贪污案件中,旧职员竟占贪污人数的 99%。其次,在新中国建立之后,许多不法之徒往往采取阿谀奉承、请客送礼、金钱美女引诱等手段,对党政机关干部进行腐蚀拉拢,使一些意志薄弱者成为糖衣炮弹的俘虏。第三,革命胜利后,共产党从硝烟弥漫的战争岁月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从穷乡僻壤来到繁华的城市,由在野党成了执政党。随着形势、环境、地位的变化,一些意志薄弱的共产党员以功臣自居,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因而“坐衙”当权,疏于政事,玩忽职守,官气十足,脱离群众等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滋长,或羡慕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铺张浪费甚至贪污盗窃、蜕化变质。曾震动全国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就是突出的典型。

  刘、张二人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考验的老党员、老干部。他们进城之后,在资产阶级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下,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利欲薰心,腐化堕落,蜕化变质。他们利用职权,侵吞公款;勾结奸商,投机倒把;私设“建筑公司”,非法牟取暴利;甚至盘剥民工,克扣灾区救济粮款,共贪污 171亿余元巨款,供其挥霍享受,由革命的功臣堕落为人民的罪人。另据平原省1951年上半年的统计,在处理的违法乱纪干部中,贪污受贿者占 65%。由此可见,“三害”在党政军民机关也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这不能不引起中央的高度警觉。

  1951年11月 1日,东北局向中央报告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情况,概述了揭露出的大量贪污浪费问题及开展这一斗争的经验,提出必须开展一个群众性的民主运动,广泛发动群众进行反贪污腐化斗争;必须首长负责,亲自领导,带头层层做自我批评;组织工作组深入下去检查督促等。中央对东北局的报告极为重视,于11月20日转发省(军)级党政军以上各级党委,并严肃指出:

  “请你们重视这个报告中所述的各项经验,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在展开这个运动和这些斗争之后,每一部门都要派出必要的检查组检查所属的情况,总结经验,向上级和中央作报告。”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开展“三反”斗争问题。11月25日,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在给中央的电报中称:西南地区将把反贪污反浪费当作1952年的重要任务之一。11月30日中央在转发西南地区报告的批语中说:“我们认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二中全会所早已料到的这种情况,并实现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务请你们加以注意。”11月29日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第三书记刘澜涛向中央报告了刘青山、张子善严重贪污的情况。这更加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并于第二天转发各地,尖锐指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从中央转发三个大 区的报告的批语中可以看出,中央发动“三反”运动的决策已酝酿成熟。

  毛泽东亲自挂帅抓“三反”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正式拉开了“三反”运动的序幕。

  中央的《决定》,实际上是展开“三反”运动的动员令,它对为什么必须进行“三反”及如何进行“三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论述。《决定》指出:在反贪污斗争中,必须同时反浪费和官僚主义。因为浪费与贪污虽属性质不同,但浪费造成的损失极大,又常常与侵吞、盗窃和骗取国家财物或收受贿赂相接近;而官僚主义则是贪污、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大张旗鼓地发动一切工作人员和有关的群众进行学习,不厌其详地进行宣传解释,使之充分地、明确地认识全局的情况和任务;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与检查,大力号召坦白和检举,严厉惩治一切贪污分子和严肃查处浪费、官僚主义问题。

  运动发起之后,中央抓得非常紧,时刻注视着运动的进程,不间断地给予督促和指示。12月4日,中央在转发北京市《关于展开反贪污斗争意见的报告》批语中指出:

  县(团)级以上各级党委,在三个星期内,至迟在一个月内,要发动党内外最广大的群众,雷厉风行地检查和惩治贪污分子,并责成各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务必向中央作出开展运动的第一次报告。凡不作报告者,以违纪论处;凡推迟报告者,必须申明理由。

  12月8日,中央又发出《关于三反斗争必须大张旗鼓进行的电报》,严肃指出:“各级党委应把三反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12月3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指示,再次重申: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及所属的一切机关工作部门,在1952年 4月份之前,均应每月分别向中央作一次“三反”斗争情报的报告,以便中央有所比较,看各级领导同志对这场严重斗争哪些是积极努力的,哪些是消极怠工的,实行奖励和惩处。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党政军各级党委必须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缩短学习文件,召开干部会,限期展开斗争,并报告中央,如有违者,不管是什么人,一律撤职查办。并规定在目前三反斗争紧张的时期,各大区负责同志每三天至五天向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运动进展情况。由此可见,中央对进行“三反”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巨大魄力。

  自《决定》下发后,许多部门都行动起来了。为了推动运动发展,1951年12月31日下午召开了党政军各部门处长以上数百人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由中节委主任薄一波、中央机关总党委第二书记安子文宣布中央决定和作动员报告,限期1月1日至10日,各院委、部、会、院、署、行、局、处及其下面的一切单位,务必发动群众斗争,实行坦白检举,于 1月11日送来报告。如有违者,不论部长、行长、署长、局长、处长、科长或经理,一律撤职查办。并在会上指名宣布了几个部是做得好的,几个部是中等的,许多部是落后的,同时宣布撤消几个单位领导运动不力的负责人的职务。这样一来,全场振奋。当日回去就连夜开会,元旦也整日开会,许多部长、副部长到一下团拜会就回去了,连戏也顾不上看。1月9日,周恩来总理又召集中央、华北及北京、天津两市的高级干部及各界代表人物2300余人,在北京召开“三反”动员大会,亲自作动员,并让薄一波在会上作了《为深入地普遍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的报告。经过动员,中央机关的“三反”斗争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就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

  毛泽东对“三反”运动极为重视,不仅对各级抓得非常紧,而且自己身体力行。

  在“三反”运动紧张的日子里,他经常亲临中节委,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掌握全国情况。为了统揽全局,加强指导,毛泽东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批阅各地报告,代中央起草决议、指示、批语、电报、信件等。整个“三反”运动期间,这样的文件就达233 件之多。毛泽东不仅亲自制定方针政策,而且亲自督办落实;不仅具体交待任务,而且明确指示办法,他非常重视各级领导亲自抓这一条,对好的及时加以肯定和推广,对差的给以严肃的批评和纠正。1951年12月13日,毛泽东在批转西北局第一书记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反贪污斗争报告》时,认为习仲勋亲自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开座谈会,认真分析贪污浪费现象,明确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并决定利用整风方式迅速开展“三反”斗争的做法非常好。并说,中央由薄一波负责,北京市由彭真负责,东北由高岗负责,都亲自动手,已发动起来了,望各大行政区,各大军区的领导都要注意此种经验,抽出时间,专心致志加以调查研究,弄出头绪,写一个指令,开一个干部会,斗争就可以展开。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响应毛泽东的号召,亲临“三反”斗争第一线,他坚决为群众撑腰,并指示各单位领导:必须扫清运动的绊脚石,要把群众是否发动起来当作衡量运动好坏的一个标准。当他发现建筑工作中有许多浪费现象时,就带工作组深入下去,用20多天时间,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地查看,发现问题,立即命令检讨改正。毛泽东在看到有关贺龙抓“三反”斗争的通报后,于1951年12月30日指示各中央局及大军区:各级 领导同志都要学贺龙同志那样亲自“上前线”,毫无畏首畏尾、拖泥带水模样,把三反斗争当作一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大战争,务必取得胜利,并且务必于1952年 1月上半月取得显著成绩,下半月取得更大成绩。同日,毛泽东又收到中南军区第三政委谭政同志关于“三反”斗争情况的电报,毛泽东觉得他们的行动稍缓,即于元旦凌晨 2点起草复电,指示他∶对所属各军区的“三反”斗争要“严加督促,勤加指导,务使每天都有收获”,并要亲手抓紧直属部门,三天一会,五天一报,做出成绩,取得经验,通报各处。毛泽东还将来电中不妥之处加以修改,并指示派专人连夜乘飞机将修改稿送到,以引起中南军区的高度重视。1952年1月5日,毛泽东在批转华东军区党委《关于三反中报告制度的规定》时,又指示各中央局及大军区:对“三反”运动“必须抓得很紧,才能产生实效”。在毛泽东的督促与指示下,各级领导都动员起来了,不仅亲自抓,而且带头检查作自我批评,为机关干部和群众做出榜样,使运动很快出现高潮。

  全国各地为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反”斗争,还十分注意宣传发动群众,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并做到言者无罪,告者不究,压制民主者必办。广大群众纷纷起来,用口头或书面、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大胆检举贪污分子,积极揭发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

  随着“三反”运动的发展,进一步发现,党、政、军、民内部的贪污行为,大多数都与社会上的资产阶级“五毒”进攻有关。为此,1952年 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全国大中城市迅即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展开一切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机关内部的“三反”斗争。“五反”与“三反”紧密结合,相互促进,既有力地打击了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也十分有利于揭露党政军民机关内部的贪污腐化分子。

  为了通过“三反”斗争,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及作风建设,1952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三反”运动应和整党相结合进行的指示》,强调指出:要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对党员进行登记、审查和处理,并对所属干部作一次全面的、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坚决清除贪污腐化分子,撤换那些严重官僚主义分子和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大胆地提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分子到各种领导岗位上来。这样,“三反”运动就与整党、机关建设、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有机结合起来了,从而在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上巩固了“三反”运动的成果。“三反”与整党的结合,对于增强党员拒腐蚀防变的能力、强健党的肌体、纯洁党的队伍、净化党的风气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搜寻“大老虎”

  1952年1月中旬,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三反”运动普遍展开后,经过领导带头检讨,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号召有贪污行为者积极坦白,“三害”问题的基本情况已大体清楚。运动本着“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运动的重点已开始转入清查和打击严重的贪污分子阶段,即所谓打“大老虎”阶段。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富春于1952年 1月30日在中财委党组会上作打虎总结报告时,曾提出判定“大老虎”的六条标准:个人贪污一亿元以上者;贪污不满一亿元,但对国家经济造成很大损失者;满一亿元以上的集体贪污案的组织者、主谋者;贪污5000万元以上,但性质严重,如克扣救济粮,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坐探分子,与私商勾结盗窃经济情报,或利用职务自肥,使国家损失在一亿元以上者;全国解放时隐瞒各级国家财产或官僚资本未报,价值在一亿元以上者等。嗣后,李富春将这六条向中央作了报告,2月2日毛泽东将李富春拟定的六条标准批转全国省(军)以上党政军各级党委参照执行。

  1952年 1月19日,中直机关总党委召开有1000余人参加的高级干部会议,宣布运动进入集中力量打“老虎”阶段,会后,薄一波将中央机关“三反”斗争情况及今后的意见与应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向毛泽东作了报告,引起了毛泽东的重视,并于第二天批转各地参照执行。1 月23日,毛泽东起草了《关于三反斗争展开后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的电报》,指出:党政军民学各系统都必定有大贪污犯,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穷追务获,不要停留,不要松劲,不要满足于已得成绩。在这方面,要根据情况,定出估计数字,交给各部门为完成任务而奋斗。在斗争中还要根据情况的发展,追加新任务。第二天,又指示各地:每个省、每个大城市及各大军区单位都有 100只至几百只大老虎,如捉不到,就是打败仗。2月4日,又向党政军各级党委发出《关于限期向中央报告打虎预算和县、区、乡开展三反运动的电报》,指出:“凡至今尚未做出打虎预算的,限于电到三日内做出此项预算,报告中央。并须准备随时自动追加预算,随时报告中央。”2 月10日,毛泽东在对《关于华北军区后勤部捉虎报告》的批语中再次强调: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因此要增加打虎的勇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

  同时,毛泽东还对各地打虎的计划、步骤、方法及进展情况,亲自审阅、修改、批转及作出指示,对各地报上来的打虎预算数字也一一审核计算。

  在毛泽东的严词督责和反复指示下,全国党政军各部门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打“大老虎”斗争。如北京市委、市政府召集各单位首长开会,自报公议,规定打虎指标,责成各首长亲自动手打虎,限期具报,如果哪个单位的首长认为本单位没有老虎,应签字向党和政府负责保证,上级领导立即派人复查,以此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督促认真组织和领导打虎斗争。

  在打虎斗争高潮中,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一些过火行为,如在打虎斗争一开始,就定出打老虎指标,并不切实际地向下层下达过高的打虎数目,以致发生强拉硬凑,或逼供、诱供、假供的情况,因而伤害了一些好人。中央发现这些苗头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如1952年2月9日,毛泽东在转发东北《关于打虎计划报告》的批语中曾指出:个别单位已发现用逼供的方法打虎,结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冤枉了好人。各地如出现这种情况请予迅速纠正。2 月19日在转发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打虎新预算报告》的批语中说:你们在打虎斗争中关于“可疑错,不可打错,防止逼供信”的提法很好,在运动高潮时期,必须唤起同志们注意这一点。2 月22日,毛泽东在转发华东军区党委《关于打虎情况和部署的报告》的批语中再次指出:“要注意调查研究,算大帐,清查老虎真假,严禁逼供信。”

  审理、定案阶段

  到1952年 3月,大部分地区的“三反”运动进入审理、定案、处理阶段。为了慎重而严肃地处理揭发出来的“三害”问题,特别是准确而及时地处理贪污分子,重点打击大贪污犯,中共中央于1952年3月5日发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原则:对绝大多数情节较轻又彻底坦白,立功自赎者,从宽处理;对少数情节严重恶劣或隐瞒欺骗、拒绝坦白者,应从严惩治;对浪费问题亦应以严肃的态度,分别情况,予以适当解决,以教育干部,团结群众。3月11日政务院颁发了中节委《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规定》按照“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贪污、浪费问题规定了具体而明确的处理办法。如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凡贪污未满100万元者,只要彻底坦白,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不当贪污分子对待,也可以免予处分和追缴贪污款物;凡超过100万元未满1000万元者,只要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可以免于刑事处分,但应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并酌退贪污款物;对情节恶劣又拒不坦白者予以刑事处分。凡贪污超过1000万元,未满一亿元的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 度,退赃及检举主动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给予行政处分,应尽可能追缴贪污款物。凡贪污一亿元以上的贪污分子,一般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退出赃款赃物,有检举立功者,也可免于刑事处分,给予行政处分。为了防止虎头蛇尾,草率收兵,周恩来在签发《规定》时明确指出:

  《规定》下发之后,对于所有尚未坦白或坦白尚未彻底的贪污盗窃分子,仍应彻底检举、揭发,不得因大多数问题已转入处理阶段而稍有放松,以致影响反贪污、反盗窃斗争任务的彻底完成。3 月28日,政务院作出《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采用人民法庭的形式,便于集中时间和力量,严肃、慎重、适时地审理重大贪污案件,以免延误时日,影响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3月31日,政务院批准颁发了中节委《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对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范围、办法及处理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4 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法律武器。1952年5月9日,毛泽东在代为中央起草转发罗瑞卿《关于华南军区纠正三反定案中右倾思想的报告》的批语中指出:“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人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各级党委注意掌握,“务使三反斗争完全胜利结束,不受虎头蛇尾的右倾思想所影响。”在运动后期,由于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使真正的贪污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惩罚,使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这不仅达到了团结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的目的,也教育了广大干部和群众,从而为“三反”运动的彻底胜利奠定了基础。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政策研究室《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报告》,宣告“三反”运动胜利结束。据统计,全国政府系统参加“三反”运动的达850万至900万人,受到处分的占4.5%左右。县以上党政机关(未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人数为383.6万人,共查出有贪污行为1000万元以上的10.5万余人,约占参加“三反”运动总数的2.7%。经审理定案,绝大多数免于处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对少数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态度顽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判处有期徒刑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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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运动

  五反运动是指建国初期在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建国初期,为了牟取暴利,向国家机构内部派遣代理人,大肆进行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活动,严重地腐蚀了干部,破坏了抗美援朝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为了打击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破坏活动,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全国各大城市展开,并很快掀起了高潮。在“五反”运动中,各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揭露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同时,进行调查情况,搜集材料,对私营工商业户分类排队,确定重点。各级政府抽调国家干部和工人、店员中积极分子组成“五反”工作队,进驻私营厂店,依靠工人,团结职员,争取和团结守法的资本家及其家庭,组成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包括守法资本家在内的“五反”统一战线,向不法的资本家开展面对面的说理斗争。在党的有关政策的震慑和教育下,在声势浩大的 群众攻势下,大多数不法资本家坦白交待了自己的“五毒”行为。在运动中,中共中央及时地纠正了一些城市发生的逼供信等偏向,并对具体方针和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月5日,毛泽东根据五反运动进展情况,适时地提出了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处理的五条基本原则,即“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并根据有无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轻重大小及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把私营工商业户分别划分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五种类型,并指出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1952年3月以后,“五反”运动转入定案处理阶段。根据对全国大城市工商户的审查和处理结果,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半违法户共占95﹪左右;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占5﹪。对于在运动高潮中曾经发生的扩大化问题,在定案处理中也基本上得到纠正。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结束“五反”运动的报告,“五反”运动宣告胜利结束。“五反”运动是建国后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五反”运动的胜利,巩固了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始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和参与管 理的制度,为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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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甘岭战役

  1952年10月14日至11月25日,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金化以北,为粉碎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及其指挥的南朝鲜(韩国)军发动的金化攻势,在上甘岭地区依托坑道工事所进行的坚守防御战役。

  1952年秋,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全线性战术反击作战取得节节胜利,"联合国军"处境愈加被动。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为摆脱在朝鲜战场上的被动局面,在朝鲜停战谈判中,美方坚持所谓"自愿遣返"原则,企图强行扣留中朝人民军队被俘人员,并于10月8日单方宣布停战谈判无限期休会。时值美国总统选举和联合国第七届大会召开前夕,"联合国军"为适应政治斗争需要,谋求在停战谈判中的有利地位,并伺机夺取志愿军中部战线要点五圣山以改善防御态势,摆脱战场上的被动局面,为而后进攻创造条件,于10月14日发动"金化攻势",向上甘岭地区的597.8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实施进攻。

  上甘岭位于金化以北约5公里处,背靠中线战略要点五圣山,其向南延伸的597.9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是志愿军五圣山主阵地前沿两个连的支撑点,面积为3.7平方公里;该两支撑点位置突出,楔入“联合国军”阵地,威胁其金化、铁原方向的安全。

  “联合国军”担任进攻的部队开始为美第7师和南朝鲜军第2师,进攻前,"联合国军"以为只需投入2个营的兵力,即可占领该两高地。进攻发起后遭到志愿军顽强抗击,遂陆续投入南朝鲜军第9师和美空降第187团,哥伦比亚营、埃塞俄比亚营和18个炮兵营,共计步兵11个团又2个营,另18个炮兵营(计105毫米以上口径火炮300余门)和170余辆坦克,出动飞机3000余架次,总兵力6万余人。由美第8集团军司令范佛里特统一指挥。

  志愿军在上甘岭地区先后担负防御任务的部队为第3兵团副司令员王近山、副政治委员杜义德指挥的第15、第12军。战前,第15军做了防敌进攻的准备,以第45师第135团2个加强连防守597.9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并在该两阵地构筑10米长以上坑道48条,全长760多米。战斗过程中陆续投入第15军第45师、第29师,及第12军第31师、第34师第106团,炮兵第7师、第2师,火箭炮第209团,第60军炮兵团,高射炮兵两个团各一部和一个工兵营,有山炮、野炮、榴弹炮114门,火箭炮24门,高射炮47门,总兵力4万余人,由第15军军长秦基伟统、政治委员谷景生一指挥。

  上甘岭战役是由战斗逐步发展为战役规模的。其主要特点是,交战双方都投入大量兵力兵器,始终在3.7平方公里的狭小阵地上进行,对两个坚固的坑道式连支撑点反复争夺;坑道攻防形成一个阶段;兵力兵器密度、作战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之长,均为战争史上罕见。整个战役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0月14日—20日),抗击进攻与反复争夺。10月14日5时,"联合国军"经过两天的炮火准备后,开始进攻。以美第7师,南朝鲜军第2师各一部共7个营的兵力,在105毫米以上口径火炮300余门、坦克30余辆、飞机40余架次的支援下,采取多路多波的方式,分6路向597.9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发起猛烈进攻。同时,美第7师和南朝鲜军第9师各一部约4个营兵力,在左右两翼对志愿军阵地实施牵制性进攻。防御597.9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的志愿军第45师,在敌我兵力对比异常悬殊的情况下,顽强抗击,接连打退“联合国军”1个排至1个营兵力的7次进攻。“联合国军”受挫后,又集中4个营兵力,在数十辆坦克的配合下,继续猛攻,火力强烈。一天发。射30万发炮弹,飞机投弹500余枚。阵地表面工事全部被摧毁,转入坑道继续战斗。志愿军防守部队依托坑道,于当夜以4个连的兵力对密集冲击的“联合国军”猛烈反击,恢复了表面阵地。战斗中,第135团排长孙占元,双腿被炸断仍坚持指挥战斗,最后拉响手榴弹与敌人同归于尽。第45师调整部署,增加防守兵力,依托坑道工事,白天阻击,入夜反击。在19日反击597.9高地的战斗中,第135团班长黄继光,以身躯堵住敌机枪工事射孔,为 部队开辟冲锋道路。至20日,第45师共毙伤敌7000余人,表面阵地失而复得,得而复失,争夺激烈。最后,两高地表面阵地被“联合国军”攻占。志愿军防守部队退入坑道,继续坚持战斗。

  第二阶段(10月21日—29日),坚守坑道与准备反击。从10月21日开始,"联合国军"为巩固已占领的表面阵地,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一面围攻志愿军坚守坑道的部队,一面调整部署,将遭重创的美军第7师在汉滩川以东的防务和进攻597.9高地的任务交给南朝鲜军第2师,将南朝鲜军第9师调至金化以南地区作为战役预备队。第15军根据志愿军代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邓华关于抓住敌成营成团冲击这一有利时机予以大量杀伤的指示,令第45师重点转入坚守坑道作战,准备进行决定性的反击。21~29日,"联合国军"对坚守坑道的志愿军采取轰炸、爆破、放毒、熏烧、堵塞、封锁等手段进行围攻,致使有的坑道被炸毁,有的被堵塞。该师坚守坑道的部队,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思想工作的威力,团结一致,以坚强的意志,克服缺粮、缺水、缺弹药,空气恶浊等困难,坚持作战,除防守外,还积极组织班或战斗小组向坑道外出击158次,毙伤敌2000余人,夺回7处阵地。此间,志愿军纵深部队以2个班至5个连的兵力,与坑道内部队密切协同,多次向597.9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实施反击,并及时向坑道内增派人员,补充物资;炮兵19个连进行火力支援,大量杀伤和疲惫“联合国军” 进攻部队。期间第3兵团根据志愿军司令部的指示,将第12军调往五圣山地区,作为战役预备队;以第15军第29师接替第45师除597.9高地和537.7高地北山以外的全部防务;又将炮兵1个营、4个连、高射炮兵1个团加强第15军,给第45师补充1200名新兵,为决定性反击创造条件。

  第三阶段(10月30日—11月25日),实施决定性反击与巩固阵地。10月29日开始,志愿军第15军进行两天的炮火准备,摧毁"联合国军"所占表面阵地的工事。30日夜,志愿军第45师5个连、第29师2个连与坚守坑道的3个连相配合,在百余门火炮支援下,向597.9高地表面阵地发起反击,经5小时激战,将“联合国军”4个连全部歼灭,夺回了表面阵地。11月1~5日,"联合国军"每日以1~6个营的兵力,对597.9高地展开猛烈攻击,一度突入阵地。志愿军第12军以第31师第91团和第93团1个营先后投入战斗,与第45师防守部队紧密配合,粉碎了"联合国军"的多次进攻。在5日的战斗中,第91团新战士胡修道,在全班战友都伤亡的情况下,孤身奋战,坚守阵地,毙伤敌280余人。同样来自第91团8连4班副班长蔡兴海,指挥全班共歼敌400余人,而4班仅轻伤3人,并且在战斗中,蔡兴海还创造出用手榴弹“打空爆”的方法。11月5日,第3兵团调整部署,以第12军副军长李德生指挥第31师及第34师2个团担任巩固597.9高地和夺回537.7高地北山的作战任务,并组成五圣山战斗指挥所,该指挥所归第15军直接指挥;第45师除炮兵、通信、后勤保障部队外,撤出战斗进行休整。11日16时25分, 第12军第31师第92团以两个连的兵力,在110余门山野炮的支援下分两路向537.7高地北山发起冲击,经35分钟激烈战斗,夺回537.7高地北山阵地。入夜该团增强兵力,抢修工事。12日又挫败“联合国军”1个团兵力的攻击。志愿军仅1个班阵地失守。13日,继续反击,全部恢复537.7高地北山。14日夜,第12军第93团主力加入战斗。至17日,又打退南朝鲜军1个排至1个团兵力的冲击70余次。18日,第34师第106团接替第93团加入537.7高地北山作战,激战至25日,打退南朝鲜军多次进攻。第12军加入作战后,在第15军作战胜利的基础上,巩固了597.9高地,恢复、巩固了537.7高地北山阵地。"联合国军"由于伤亡惨重,被迫停止进攻,上甘岭战役遂告结束。

  此战,交战双方先后动用兵力达十万余人,反复争夺43天,作战规模由战斗发展成为战役,其激烈程度是战争史上罕见的。"联合国军"炮兵和航空兵,对两山头共发射炮弹190余万发,最多一天达30余万发,投炸弹5000余枚,最多一天达500余枚,把总面积不足4平方公里的两高地的土石炸松1~2米。志愿军防守部队贯彻"坚守防御、寸土必争"的作战方针,依托坑道工事,坚决抗击"联合国军"的进攻。志愿军第15、第12军共打退"联合国军"营以上兵力冲击25次,营以下兵力冲击650余次,进行数十次反击,共毙伤俘敌2.5万余人,击落击伤敌机270余架,击毁击伤其大口径火炮60余门、坦克14辆,最终守住了阵地。作战中,志愿军伤亡1.5万人。上甘岭战役,创造了现代战争史上坚守防御作战的典型战例,表明以坑道为骨干、支撑点式的防御体系,对抗击强大火力的突击、增强防御的稳定性有着巨大作用。此后,"联合国军"再也没发动较大规模的进攻。在中国,上甘岭所代表的已不仅仅是一场战役那样简单,上甘岭精神已成为团结一至、互相帮助、克服坚难的代名词,同红岩精神、雷锋精神一样,流传后世,这些,已远远超出了战役本身。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份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 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成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材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后继续经营,不得分散。

  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 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开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尝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份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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