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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融合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6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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氐人

  氐人,古族名。周秦时分布在今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相邻地带。从事畜牧业和农业。部落支系繁多,有青氐、白氐、蚺氐和巴氐、白马氐、阴平氐等。 常与羌并称混用 。东汉建安十九年(214年),曹操攻武都,迁部分氐人至陕西汉中。次年破张鲁,又徒汉中氐人至略阳(今甘肃天水)。两晋、十六国时,氐人曾建立“仇池”、“前秦”、“后凉”政权。魏晋以后氐人在与汉族的频繁接触中,转习农耕,最终融于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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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人

  羌人,古族名。又称西羌。最早载于甲骨文卜辞,意指西方牧羊人。商周时已遍布今陕西、 甘肃、青海、新疆南部和四川西部一带,部分入中原定居。商末曾随周武王伐纣。秦汉时部落众多,有先零、烧当、卑湳、卑禾、婼、参狼、钟等,在今四川境有白马羌、牦牛羌(越羌)。东汉,"西羌"专指羌人中内迁定居于陇西诸郡的一支。魏晋南北朝至唐宋间,有宕昌、邓至、白兰、党项诸羌。居住分散,多以游牧为主。但与汉人杂处者,则早在战国、秦汉时已逐渐定居农耕。羌人部落首领多受历朝册封。建立过后秦政权。宋时党项羌建立西夏政权。宋以后逐渐分化并与周边各族融合。现分布在四川岷江上游的羌族是古羌人的一支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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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胡内迁

  从东汉末年以来,中国西部和北部周边的各少数民族开始不断地向内地迁徙。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汉王朝的军事征服以及他们为弥补中原兵力和劳力不足而对各少数民族的招诱。与此同时,周边各少数民族势力的消长变化也引起一些民族迁徙。魏晋之际,在北方汉族人口锐减的情况下,胡族内迁形成高潮。在这过程中,内迁的民族主要包括匈奴、羯、鲜卑、氐、羌等,历史上泛称为“五胡”。西晋统治时期,中国北部、东部和西部,尤其是并州和关中一带,居住着许多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西北诸郡皆为戎居”,关中百万余口,“戎狄居半”。在汉族的影响下,这些内迁的外族逐渐由游牧转向农业定居,胡汉文化相互影响渗透。但在交融的同时,胡汉亦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并州的匈奴人成了汉人的奴婢,而不少汉人也相继沦为胡人奴婢。这些奴婢常常被迫服役,当军作战,更有甚者被地方官员押往他乡出卖,因而激起了境内各民族的反抗;而各族上层人物亦往往利用本族人民,实行割据。西晋以后之五胡乱华、永嘉之乱亦肇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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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改革

  孝文帝拓跋宏即位时(471年)才只有五岁,由他的祖母冯太后辅政,孝文帝改革主要由冯太后主持。这次改革的大事有六项,其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都是很强的。

整顿吏治

  北魏前期,地方行政区划为州、郡、县三级制。其长官州为刺史,郡为太守,县为令长(亦称县宰)。但吏治混乱,地方守宰不论治绩好坏,任期都是六年。这时没有俸禄制度,官吏到任以后,任意搜刮人民。

  这次改革,首先整顿吏治。规定守宰的任期要按治绩的好坏决定,不固定年限。又制定俸禄制度。俸禄统一由国家筹集,按品第高低发给官吏:不许官吏自筹。为了杜绝贪赃枉法,又制定了惩治贪污的办法。凡贪污帛一匹及枉法者,一律处死。就在这年秋天,朝廷派出官吏到各地巡察,检举犯法的守宰,有四十多人因贪赃被处死。经过这样的整顿,吏治改善,贪赃枉法之事大大减少。

均田制

  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亦无从征调。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七十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桑田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不宜蚕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

  二、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三、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一头,受田三十亩;每户限受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

  四、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后代谓此“公田”为“职公田”或“职分田”。

  均田制名为均田,实际是基本上保持原有的土地占有不均的状况不变。因为大族地主除了继续用隐瞒土地的手段以对付官府之外:他们又拥有众多的奴婢,还有耕牛,按均田制的规定,应分到许多土地。这样,足以保住他们的产业。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三长制

  继实行均田制之后,于486年,又下令实行三长制。三长就是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这是用来代替宗主督护制的基层政权制度。这是符合中央集权制要求的新的制度。三长要挑选乡里中能办事而又谨守法令的人担任,其职责是掌握乡里人家的田地、户口数量,征收赋税(户调),调发徭役,维持治安。废除宗主督护制和实行三长制,是对世家大族地主的一次沉重打击。所以有不少守旧派反对。冯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冯太后的态度是坚决的。

户调制

  废除九品混通制,实行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岁以上未娶妻的,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能从事耕织的壮年奴婢,八口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出一夫一妇之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同。这一新的户调制度的实行,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对于自耕农来说,户调减轻了很多;对于大地主来说,由于户调征收到奴婢和耕牛,虽然比率较低,毕竟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迁都洛阳

  公元490年,冯太后死,孝文帝亲政,继续进行改革。公元494年(太和十八年),把都城由平城迁到洛阳,改变了过去对中原遥控的形势,有利于统治整个国家;也解脱了一百多年来在平城形成的鲜卑贵族保守势力的羁绊和干扰,有利于继续进行改革。迁都本身虽不属于制度的改革,但却是孝文帝改革的总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改易习俗。

  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开始第二期改革,改革的重点,是改变鲜卑族内迁者原有的生活习俗,促进鲜卑族积极接受汉文化。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易鲜卑服装为汉服棗公元495年十二月,孝文帝在先极堂会见群臣时,“班赐冠服”,这是易鲜卑官服为汉官服的具体实行。

  二、规定在朝廷上使用汉语,禁用鲜卑语棗称鲜卑语为“北语”,称汉语为“正音”。孝文帝曰:“今欲断诸北语,一从正音。”三十岁以上的鲜卑官吏,在朝廷上要逐步改说汉语。三十岁以下的鲜卑官吏在朝廷上要立即改说汉语。如有故意说鲜卑语的,要降爵罢官。

  三、迁洛阳的鲜卑人,以洛阳为籍贯,死后不得归葬平城。

  四、改汉姓,定门第等级棗改变鲜卑贵族原有的姓氏为汉姓。所改汉姓,以音近于原鲜卑姓者为准。拓跋氏为首姓,改姓元氏,为最高门第。丘穆陵氏改姓穆氏,步六孤氏改姓陆氏,贺赖氏改姓贺氏,独孤氏改姓刘氏,贺楼氏改姓楼氏,勿忸于氏改姓于氏,纥奚氏改姓嵇氏,尉迟氏改姓尉氏,这八姓贵族的社会地位,与汉族北方的最高门第崔、卢、李、郑四姓相当。其他稍低一些的贵族姓氏亦改汉姓,其等第与汉族的一般士族相当。孝文帝还设法使皇族和鲜卑贵族与汉族的主要士族通婚,以此为光荣。

改革的意义

  孝文帝改革曾遭到鲜卑贵族中的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反对者中有太子恂、东阳王拓跋丕父子及大批的贵族。许多贵族还在平城发动叛乱,这些叛乱都被坚决镇压下去了。

  孝文帝的改革,是在我国北方各族人民长期的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的影响、推动下进行的,也是北方民族融合和鲜卑族拓跋部封建化的必然结果。改革的意义是重大的。

  一、整顿吏治,始班俸禄,严惩贪赃枉法,对于消除百余年来的官吏、守宰鱼肉人民之积弊,改造封建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二、实行均田制、三长制和改革户调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士族门阀地主,抑制了他们的恶性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招引广大劳动人民回到土地上来,开垦荒地,恢复发展生产。三、提倡鲜卑族接受汉文化,推动了北方民族的融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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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改革改革的背景

  建立北魏的拓跋部是一个文化较低、社会发展落后的部族。在它的统治之下,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其政治特点。

  北魏政府和官僚、地主及商人一起,对各族人民进行了残酷的经济掠夺。北魏建国初规定:“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实际上农民的负担远不止此。由于征收户调是九品混通,宗主督护在评定户等时,“纵富督贫,避强侵弱”,从而把大部分租赋负担摊到一般百姓身上。北魏初期,官吏没有俸禄,他们全靠贪污和搜刮来维持自己的奢侈生活,这又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北魏统治者对各族的民族压迫则更为残酷。它把大量汉族和其他族人民变为奴隶和杂户。又往往驱使汉族和其他族人民为步兵在阵前冲锋,鲜卑骑兵在后面督阵,如果步兵不前进,便被骑兵踏死。

  在统治阶级内部,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这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因为民族的差异,使拓跋贵族存有戒心。如清河大族崔浩在巩固北魏统治上出过大力,后来因与拓跋焘意见不同而被杀,与崔浩有姻亲关系的汉族门阀也都遭灭族之灾,被杀者达二千多人。这种矛盾也影响了北魏政权的稳定。
北魏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迫使各族人民不断地起来反抗。其中规模较大的是盖吴领导的起义。这次起义对北魏统治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471年(延兴元年),魏献文帝拓跋弘把帝位传给五岁的儿子元宏,是为孝文帝,由其祖母冯太后执政。

  冯太后执政时期,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更是此起彼伏,接连不断。而镇压的措施又接连宣告失败。针对这种情况,北魏政府觉得必须改弦更张,设法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魏孝文帝时期的均田、变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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