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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备课参考 -> 高三历史 -> 高三下学期 -> 第三章 封建国家的分裂和民族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经济制度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6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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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代北曾推行过"计口受田"制;485年(太和九年),北魏政府在以往的基础上颁布了均田令。均田令的主要内容是:

   (1)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及身死还田。

   (2)男子每人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终身不还。在二十亩桑田上必须按规定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原来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多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分额。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十亩,妇人五亩,还受法和露田一样。

  (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还受依奴、牛有无而定。

  (4)土广民稀之处,任力耕垦,不受限制。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而不愿迁移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不足者不给倍田;又不足从家人田中减量分给。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

  (5)官吏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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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制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渐遭到破坏。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次年,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
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灭吴以后,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

占田制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占田制影响

  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较,户调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因为曹魏的田租是校亩计征,占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征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占足规定的课田数额,都必须按法定的课田数交租。

  不过,在占田制的规定中,也有一些积极因素。首先,与屯田制下农民相比,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特别是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晋书·食货志》云:“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均平,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这虽有夸大之处,但多少反映出占用制实行后,太康年间的繁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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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族田庄

  在南方经济的发展中,南、北士族地主都采取田庄形式进行生产。其中北方士族南迁时,都带来大量部曲和佃客,唯一缺乏的是田地。因此,他们到处“求田问舍”,不择手段地谋取土地。如刁逵在京口一带掠夺土地达万顷。与此同时,南方士族地主也进一步扩张自己的经济力量。

  士族地主在他们占领的平原和山泽上建立田庄,当时称为“墅”或“园”。如会稽士族孔灵符在永兴建墅,“周围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谢灵运在始宁的墅有南北二山,山上有五个果园,沿水渠两岸有大批良田。

  农业在士族田庄经济中占主导的地位。田庄中有大量的耕地,又有河湖水渠等水利灌溉系统。在耕地上种有稻、麦、粟、桑、麻、蔬菜等作物。仅次于农业的是园林业,经营竹木果树等。

  此外,还有养鱼业和畜牧业,并从事纺织、酿造、制造生产工具等多种手工业生产。由于从事多种经营,使士族地主田庄具有自给自足的性质。

  田庄里的生产者,主要是佃客、部曲和奴隶。士族地主对他们的剥削和压迫是残酷的。但它把大量劳动人手组织起来,在山区水滨进行垦植,特别是在东晋和南朝前期,士族地主还关心生产的时候,地主田庄对江南地区的开发是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以后,由于门阀土族日益腐朽,田庄也就成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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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时期曹魏的屯田

  屯田制自古有之,并非曹操首创。但曹魏屯田的规模和作用之大却是空前绝后的。关于曹魏兴办屯田,史书皆有记载:

  是岁(建安元年),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三国志》)

  公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魏书》)

  起初招募人民屯田时,人民一怕得不到实惠,二怕军事编制的束缚,因此多有逃亡之举。于是曹操采纳了袁涣的建议,即变强迫为自由应募,新政策受到了百姓的欢迎,屯田得以顺利进行。

  近代史家把曹魏屯田分为军屯和民屯,二者都是战争时期的产物,为供应军粮而兴办,必要时参加民屯的劳力同样需执戈对敌。不同之处在于,屯田民主要从事农垦生产,而军士以攻防为主。从时间来看,民屯始于建安元年(196年),军屯始于建安之末,所以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屯。

一、民屯组织

  曹操时代,屯田事物主要由各郡国典农官主持。大的郡国设典农中郎将,小郡设典农校尉。典农官独立于郡县之外,是专为供应军粮而设的机构,雍正年间的军机处与之颇为相似。若遇有重要事项,如屯田地点的选择及处理农民逃亡等,则由屯田官直接向操请示办理。此外,曹操领导下的司空和丞相府也对屯田官起领导作用。

二、征税办法

  曹魏统治者向屯田民征收租税的办法,是枣祗倡导的“分田之术”,即官府提供土地,收获的谷物按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样的剥削办法达到了积粮供军的效果,百姓虽然吃亏,但能有一个安定的生产环境,他们已经跟满足了。

三、屯田的作用

  首先,按照经济学的说法,建安屯田使有限的生产资源得到了高效率的分配使用。汉魏之际,广大人民饥寒交迫,所谓“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就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一方面大量流民食不果腹,一方面大片荒地无人开垦,而屯田制则可以把这些劳动力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生产,从而充分利用了既定的生产资源。再者,建安屯田解决了军粮供应问题。军阀混战,归根到底打的是粮草。曹操军团积极地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实行屯田制度,不但粮草供应有了保障,而且大大减轻了农民运粮的沉重劳役负担。
建安时期之后,民屯多有演变,到了曹魏末年,这项制度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于是司马炎于魏咸熙元年(265年)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实际上就是下令废止屯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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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改制后农业和手工业

  孝文帝改制后,由于立长校户,政府控制的编户增加了。到孝明帝神龟年间,户口数目比西晋太康元年增加了一倍多,大约有五百多万户,三千多万口。

  吏治的改善,负担的调整,农民可以从事生产,农业有所恢复和发展。此后,直到神龟末年,政治虽然逐渐腐败,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但官府的仓库还是装得相当充实的。

  北魏的畜牧业原本就很发达。孝文帝时期,又在河南设牧扬,养战马十万匹。如契胡尔朱荣的父亲尔朱新兴有"牛羊驼马,色别为群,谷景而已"。

  手工业也有所进步。绢布产量增加,绢价下降。魏初,每匹绢千钱,孝文帝以后降到二三百钱。榨油、酿酒、造纸、煮盐、冶铁等部门也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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