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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的发展和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6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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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非党的关系

  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在我们国内,在抗日反蒋斗争中形成的以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为主的许多民主党派,现在还继续存在。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一切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的民主人士,我们都要团结。象卫立煌、翁文灏这样的有爱国心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我们应当继续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是那些骂我们的,象龙云、梁漱溟、彭一湖之类,我们也要养起来,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中国现在既然还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就不会没有各种形式的反对派。所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虽然都表示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就是程度不同的反对派。在“把革命进行到底”、抗美援朝、土地改革等等问题上,他们都是又反对又不反对。对于镇压反革命,他们一直到现在还有意见。他们说共同纲领好得不得了,不想搞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宪法起草出来了,他们又全都举手赞成。事物常常走到自己的反面,民主党派对许多问题的态度也是这样。他们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常常由反对走到不反对。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消灭就是那么不舒服?我看很舒服。共产党,无产阶级专政,哪一天不要了,我看实在好。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这个道理,过去我们已经说过多次了。

  但是,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现在非有不可,而且非继续加强不可。否则,不能镇压反革命,不能抵抗帝国主义,不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起来也不能巩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决没有象有些人说的那样“已经过时”。无产阶级专攻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但是,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机构庞大。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

  话说回来,党政机构要精简,不是说不要民主党派。希望你们抓一下统一战线工作,使他们和我们的关系得到改善,尽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节选自毛泽东《轮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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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

  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

  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

  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节选自毛泽东《论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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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碑

  在银川市西门口的十字街心矗立着民族团结碑。这里原来是银川西门城楼,为土木结构,古老而阴森。随着四周楼房次第拔地而起,破烂不堪的城楼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被拆除,成为繁华大街上的烟云记忆了。民族团结碑是1984年在西门城楼的地基上建成的。碑身高约20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造型别致,主体由两根分别为淡红色与淡绿色的平行的方形水泥柱构成,顶端相连,呈半圆形;两柱间中空,宛如一座狭长的拱门。拱门顶部两柱内壁,各有一女性塑像,象征回族和汉族,两个塑像各伸一手共同托住一个红蓝相间的球,象征民族团结。碑的半圆形顶上,立着一只不锈钢铸的凤凰,高约3米,头朝东方,翔栩如生,它是银川的标志。

  关于银川城的来历,有一个美丽的民间传说,说的是远古有一只象征幸福吉祥的凤凰,从江南飞到塞北。它给愁云笼罩的六盘山换上翠绿的衣衫,将满头白发的贺兰山变成青山,使宁夏川成为肥田沃土,牛羊遍地的塞上江南。为了抵御外来侵略者,保护这里的人民,凤凰自己变作一座城池,这就是银川城。据说老城的鼓楼就是凤凰的头,西塔(承天寺塔)和北塔(海宝塔)是它健壮的双腿,流经老城与新城之间的尹家渠则是它的血脉,浇灌着郊野的良田。所以,银川又别称为凤凰城。民族团结碑的设计者采用这个民间传说的意思,在碑顶上塑立一只凤凰,作为凤凰城的标志,象征银川回、汉等各族人民的团结友爱和他们幸福美满的生活。民族团结碑静静地立在蓝天下,给人一种和平、安宁、美好的感觉。碑顶的凤凰在阳光中全身闪亮、展翅欲飞的姿态,不正是银川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飞翔的形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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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二年八月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九五二年八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

第二章  自治区

  第四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

  (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

  (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

  (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

  第五条  依据当地经济、政治等需要,并参酌历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汉族聚居区的政权机关,采用全国一般的现行制度,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区内汉族人民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第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区域界线,应依据本纲要第四 、第五两条的情况,作适当划定。在开始建立自治区时不及适当划定者,得作临时处理,以后再加调整。

  第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地位,依其人口多少及区域大小等条件区分之。

  第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由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之。

  第九条  关于各民族自治区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相当于县以上行政地位者,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凡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者,并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三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

  第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决定于各该自治区的行政地位。

第四章  自治权利

  第十四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第十五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

  第十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适当措施,以培养热爱祖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

  第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内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第十九条  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

  第二十条  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

  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得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凡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区单行法规,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以上列举的自治权利,原则上适用于一切民族自治区,其适用的规模,与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第五章  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一切人民,不问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并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对聚居于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应依据本纲要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们实行区域自治。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对有关自治区内其他民族的特殊问题,须与各该民族代表充分协商。

  第二十九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教育和引导自治区内人民与全国各民族实行团结互助,爱护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章  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并帮助其实现。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足够地估计各民族自治区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又适合此种特点和具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介绍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已经实行区域自治者外,凡革命秩序初步建立,各阶层人民愿意实行区域自治时,即应着手实行区域自治,并设立筹备机构或应用现有的适当机构,进行关于召集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纲要第八条关于民族自治区的名称和第十三条关于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所称特殊情况,由省(行署)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与此相当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或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处理之。

  第三十八条  汉族地区城市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实行区域自治的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本纲要的基本精神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纲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条  本纲要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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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

  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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