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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隋唐制度的革新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6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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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时代的隋唐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史、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为中书、门下和尚书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

  门下省负责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

  尚书省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等。六部与地方诸州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

  唐初,以尚书省长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共议国政,行使宰相的职务。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书令,以后此职虽设而不任人,左、右仆射遂为实际的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同为宰相。后因三省长官品位崇高,不轻易授人,中书令、侍中也不再常设。官虽不设,宰相却不可缺员,唐太宗特置参议得失、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号,高宗以后这些名号逐渐统一、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凡以本官加带此类头衔的官员,即为宰相。但这些作宰相的人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唐朝宰相平时讨论军国大事的场所是政事堂,即宰相的总办公处。政事堂开始设在门下省,后来迁到中书省,唐玄宗时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会议协助皇帝决策国家大事。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参知政事”“参预朝政”等衔,后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

  宰相权力分于三省,宰相又由品位较低的官员充任,并且协同议事;各省分工合作、互相监督,提高了办事效率,封建统治机构日益完善。三省六部制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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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

  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从隋唐创立科举制度,直到晚清废止,实行达一千多年。一个有着上千年生命力的制度,肯定有其存在的深层原因。而其最终被历史所淘汰,亦肯定有其被淘汰的内在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科举制度历史作用及其局限的分析,探讨其中的奥秘所在。

  许多论述科举制历史作用的文章,都把着眼点放在科举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上面。科举制初创时起,就有不少人强调科举制的“得人”。《新唐书·选举志》就以进士科为代表,说:“大抵众科之目,进士尤为贵,其得人亦最为盛焉。”后世史家不辨其理,往往也沿着这一条思路展开论证,甚至可以罗列出一大批科举出身的卓越人才,以支持自己的论点。但是,如果再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举出一批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并不能说明科举制度就优于其他选拔官吏的制度。因为通过其他途径做官的,照样有不少出类拔萃者。在这里,个案没有说服力。从逻辑上来推论,要说明科举制度比其他制度在选拔人才上具有优势,不在于你能举出多少事例,而在于你对科举出身者和非科举出身者各自的优秀人才比例有无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但是,由于历史资料的限制,要对科举出身的官吏进行统计,就已经十分困难,而要对非科举出身的官吏进行统计,那更是难上其难。所以,从选拔优秀人才的角度探讨科举制的历史作用,在现有资料条件下几乎是难以进行的。退一万步说,即使能够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也丝毫无助于疑难的解决。隋唐以前,没有实行科举制。但我们根 本无法证明,在实行科举制以后,官吏队伍的优秀比例要比实行科举制以前大。谁也无法肯定,唐宋元明清的优秀官吏就比战国秦汉的优秀官吏多。因此,用科举制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来说明其历史作用,在学术研究上是缺乏可靠性的。 笔者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即:科举制的历史作用,不在于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而在于其对中国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从这一角度来研究,不敢说就能十分圆满地解决上述难题,但起码可以从另一条途径启发研究者的思路。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能否长期存在下去,首当其冲的,是能否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统治者的重视的前提。科举制正是在这一点上,表现出了其优于其他选官制度的作用。

  从满足中国封建政治统治需要的角度出发,科举制的历史作用,首先表现在它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具有极大的亲和力,高度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成熟以后不断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众所周知,科举制与隋唐以前实行的军功、察举、辟除等制度相比,有一个十分明显的区别,就是科举制的自上而下方式。军功制的实施,有赖于自下而上的军功考核汇报;察举制的实施,有赖于自下而上的层层推荐;辟除制的实施,是把用人权直接交给了下面。而科举制则大不相同,它的标准完全由中央确定,用人完全由中央取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拔官吏方式。地方上的用人自主权被中央主持的科举考试完全剥夺。

  当然,科举制在具体实施中,也是从下到上执行的。在唐代的科举中,是先“乡贡”而后“省试”;一直到明清,也是先“乡试”而后“会试”。但是,这种先下后上,只是一个先后次序问题,而不是选官的主动权自下而上的问题。唐代的“乡贡”,已经完全不同于察举制下的推荐,更不同于辟除制下的自行任免,地方官不过是奉命行事,按照中央规定的具体选官标准进行预选而已。明清的“乡试”,实际上已经成为全部由中央操办的全国统一的分区考试。这种统一的选官标准和方式,排除了地方官吏对政策的解释权力。相比之下,汉代实行的察举制和辟除制,与中央集权的背离是显而易见的。在察举和辟除制下,即使中央有关于用人标准的规定,解释权却掌握在地方的举主手里。从法学的意义上讲,谁拥有法律的解释权,谁就具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因此,汉代在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体制后,用人权力却通过察举和辟除落到了地方大员手里。汉末出现的地方割据,不能不说与察举制和辟除制造成的“门生故吏遍天下”式地方势力集团有密切关联。后世史家认为,察举和辟除造成了地方长官和属吏之间的宗主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各媚其主,而不知有天子”(王夫之: 《读通鉴论》)。科举制则完全不需要地方官员解释,也就不存在地方官员的用人权,中央集权的精神,在科举制创立以后得到了彻底体现。科举制度下产生于地方的“乡贡”、“举人”,谁也不会认为自己的“贡”、“举”是出于某一地方官的恩典。更重要的是,即使读书人取得了“乡贡”头衔或初级功名,也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决定取舍。这样,地方官员的选人权力就完全被科举制剥夺殆尽,官吏的产生方式同中央集权的要求十分相应,不可能再通过选官造成妨碍中央集权的地方势力。地方大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结成私党,那则是科举制度以外的问题,如唐代藩镇的“入幕”,清初吴三桂的“西选”,正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正因为科举制度高度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所以,得到了隋唐以降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在科举制创立之初,李世民曾有一句名言。他看着新科进士从门中鱼贯而入,得意地说:“天下英雄尽入吾□中矣!”显然,李世民的眼里,不仅仅看到了新科进士是人才,而是看到了原来“各为其主”的英雄现在都拜倒在天子脚下。如果仅仅看到几十名鱼贯而入的新科进士,那远远达不到“尽”天下英雄的地步。唐太宗如是之言,说明他看到的不止是新登科的进士,而是看到他已经掌握了一种驱尽天下人才为专制集权的中央效命、为皇帝尽忠的最佳方法。所以人们才称:“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可见,科举的最大成效,并不全在于“得人”,而在于是一种“笼络英彦”、适应中央集权需要的“长策”,即符合最高统治者要求的用人制度。理解了这一点,也就清楚了宋代以后的统治者为什么要把取士权通过殿试的方式牢牢掌握在皇帝手里,把“英彦”变成“天子门生”。而且在国家危亡之秋,一方面抱怨书生无用,另一方面又坚持实行科举制度死不放手。很明显,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并不是看科举出身者的才能,而是看科举出身者对中央王朝和皇帝个人的忠诚程度。一直到清 代,科举坚持了“心术”领先、才能其次的原则。“先用经书,使阐发圣贤之微旨,以观其心术;次用策论,使通达古今之事变,以察其才猷。”(《清史稿·选举志》)以经学家自居、重视学术的康熙皇帝,对“心术”和“才学”的关系极为明白,他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精明干练的雍正,也曾经说过:“读书所以明理,讲求天经地义,知有君父之尊,然后见诸行事,足以厚俗维风,以备国家之用,非仅欲其工于文字也。”(道光朝修《科场条例》)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科举制能够得到历代皇帝的青睐,盛行而不衰,不在于其得人不得人,而在于其对政治统治的维护。显然,究竟是由于进士科能够“得人”,进而才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呢?还是由于统治者的重视,进士出身者一般都能身跻高位而显得其“得人”呢?笔者认为,从历代对科举制度的批评来看,从科举制度的实施方式以及与此相关的铨选、考课和陟迁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后一种情况更接近历史实际。认为科举制度由于其“得人”才得到了统治者重视的观点,恰恰颠倒了因果关系。

  任何政治统治都必须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支持。选拔官吏制度能不能长久实施,还要看其能不能得到和扩大对政权的社会支持度。在这一点上,科举制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从科举制创立之初起,就着力于打破官僚贵族世家倚仗门荫资历对官位的垄断,为庶族中小地主以至出身寒微的平民开辟了入仕途径,从而大大扩展了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在汉代的察举、辟除制下,选拔出的官吏一般都出自地方名人,能够入选者必须以地方长官了解和信任为前提,否则,察举和辟除就无法操作。这种制度的局限,使得统治者的入选面十分有限,选官的范围实际上只限于地主阶级中的头面人物。不要说平民,就是普通的地主,如果不是在地方上非常知名,能够当官的机会实在渺茫。这种状况,对于统治者取得社会支持,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在两汉,像朱买臣那样靠打柴放牛读书而进入官僚队伍的,只是极少的例外。两汉察举最主要的科目是孝廉,据有关学者统计,两汉所举孝廉可考者,官贵和富豪子弟要占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参见黄留珠著《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更是以家世定品,以门资入仕,寒族庶士无由登进。平民百姓进入官僚队伍的希望极小,对于加强封建统治,维持并保证社会安定,没有多少益处。科举制实施以后,这种选官范围过小的局面有了重大变化。凡是有条件读书者,都有了进入官场的机会。在科举制下,从唐代到清代,对于应考者的身份限制不多,除了作奸犯科、刑徒奴婢、州县胥吏、倡优艺人外,绝大多数人都在法律规定上具有参加考试的权利。从而可以使 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而且几乎全部都是能够为政权提供社会支持的人,通过科举这一途径,把自己变为统治队伍的后备军,进而把对封建王朝不满甚至反抗的潜在因素,转化成对其效忠服务的因素。特别是从宋代开始,通过殿试手段有意识地在考试录取中偏重贫寒,使其扩大社会支持度的作用更加显著。正如宋太祖所言:“向者登科名级多为势家所取,塞孤贫之路。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前弊矣。”(《续资治通鉴》卷八)时人认为:“圣朝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燕翼贻谋录》)明确道出了这一作用。

  从唐代开始,由于统治者对进士特别优待,在官吏升迁途径上大开绿灯,所以,从盛唐起,尽管有不少人对进士的品行颇有非议,认为进士“浮文而少实”,甚至有指责科举是“长浮薄之风,启侥幸之路”(见《旧唐书·贾至传》,《李德裕传》)。但整个社会风气,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对进士科极为崇尚。《封氏闻见记》称:进士出身者,“十数年间,拟迹庙堂”。中唐以后宰相,多为进士出身。两宋和明清,进士出身者更是在官吏队伍、特别是高级官吏中占据了绝对优势。“上有所好,下必盛焉”。在唐代,就有了“缙绅虽位极人臣,不又进士者,终不为美”的社会风尚(《唐摭言》),引导着众多的读书人为此孜孜追求,苦读终生,老死寒窗,造就了大批的政权支持者,而且还得到源源不断的补充。

  科举制对统治基础的扩大,不能只着眼于选出了多少官吏,而要着眼于吸引了多少人踏上了读书求官之路。有唐一代,每年进士只不过录取几十人,两宋明清,三年科考中进士者也不过数百人。但是,何止成千上万的学童,从接受启蒙开始,就受到了“书中自有黄金屋”之类的教育,他们自然是政权的衷心拥护者。当然,屡考不中的白发童生,也会发出怨叹。但他们所抱怨的,是自己时运不济,顶多是抱怨考官不识自己的锦绣文章,而极少抱怨制度不合理。统治者十分明白科举制度的这一妙用,乾隆年间当过会试副主考的裘日修说得非常清楚:“况天下之大矣,不以一途束之,则心思材力皆将妄有所用。今尽纳于八股文之途,其得者大小各有所就,其不得者亦必绳趋尺步,争相濯磨,于是民气静而士无庞杂。”(《乾隆三十一年会试录》)说穿了,统治者通过科举,追求的正是“绳趋尺步,争相濯磨”,“民气静而士无庞杂”的稳定局面。所以,直到晚清,戊戌变法要废除八股考试时,相当数量的士子不认为变革是好事,而认为是断了自己的前程,群起而攻之,视主张变法的康有为为“叛徒”。梁启超记录当时的情景说:“愚陋守旧之徒,骤失所业,恨康有为特甚,至有欲聚而殴之 者,自是谣诼大兴,亦遍于天下。”(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一种制度到了弊端百出、非改不可的地步,居然还有这么多的衷心拥护者,从反面告诉了我们科举制“深得民心”的历史效用。

  有效的政治统治,不仅要有足够的社会支持面,而且要能够造成稳定的社会环境。科举制在保持社会稳定方面,也有它特殊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科举制实现了政治统治和社会教育的密切结合。

  科举制的长期实施,使得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合为一体。在唐代实行科举制以前,教育制度主要也是为培养官吏服务,“学而优则仕”。但是,教育和选官是两个制度体系,二者不存在必然的衔接关系,读书可以入仕做官,也可以单纯为了修身养性,选拔官吏亦不以是否受过学校教育为先决条件。科举制实施以后,选拔官吏的对象必须具有“生徒”资格或相当于“生徒”。隋唐时的科举,凡没有生徒资格者,必须先经过州县考试,实际就是对通过州县考试者承认其相当于生徒水平。宋代以后,则参加科举考试者必须具有官办学校的生员身份。这样,学校教育成为法定的选官前提,教育制度和选官制度都不能脱离对方而独立存在。

  教育制度和选官制度的一体化,在更深层次上,即文化层次上,实现了社会思想与统治思想的完全融合。进入这个体制的读书人,无论是否能够进入官场,其思维方式和奋斗目标,不在于通过读书求“知”,而在于通过读书求“达”。思想的高度统一,而且是统一到统治思想上来,极大地保证了社会稳定。宋代以后,读书人绝少出现“异端”,一直到近代,才出现了极个别的像洪秀全式的科考失意者扯旗造反,而且这种造反的思想基础并不是源于本土,如果没有西方传来的“拜上帝教”,洪秀全很有可能终生抱恨闱场而想不到创造一个追求人人平等、天下皆兄弟之辈的“天国”。

  科举制的稳定社会作用,不仅表现在思想统一上,而且通过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的结合,造成了一个庞大的、介于“官”和“民”之间的士绅社会集团。他们充当着官府和民间的中介,由于他们和民间有密切接触,所以,他们往往充当百姓的代言人而给官府施加有限的压力,促使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的要求,把社会矛盾控制在“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反过来,士绅集团的在思想倾向上,又能够与政权保持一致。他们的最大愿望,是改善统治而不是破坏统治,是补天而不是砸天。即使他们认为旧王朝“气数已尽”,他们也会用自己的力量扶持一个新王朝。大顺政权的牛金星,满族入关时的范文程,所起的都是这种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科举和教育的结合,对于在封建文化所允许的范围内改善官吏队伍结构,提高官吏个人素质,也有着明显作用。一般情况下,科举出身的官吏,其功名来自不易,所以比较注重个人前程。唐人对此就有相应的评价,曾任宰相的刘晏曾比较以科举出身为主的“士”和非科举出身的“吏”说:“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文献通考》卷三五))宋代王曾在回答宋仁宗关于流内官(科举出身者居多)和流外官(均为非科举出身)区别的提问时说:“士人入流,必顾廉耻;若流外,则畏谨者鲜。”(《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清代也有类似的评价。“自念读书考试历数十年之辛苦,偶一得官,一旦以贪去职,则所得不若所失之大。”(《同治中兴京外奏议约编》卷二)可见,科举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官吏的文化素质,而且有利于对官吏的操守品行素质形成相应的约束,从而促成官吏队伍的稳定和统治行为的稳定。

  从整体来看,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确实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历史局限。我们不难发现,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历史局限是一个整体,简单地分解其优劣,公式化地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难免会失于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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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宰相

  宰相,或称丞相,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官职。作为封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首长,成为皇权的伴生物,与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有着密切关系。

  ①宰相这种官职,是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但此时名称不固定,职权也并不显赫。到战国末出现了“宰相”这一专称。到秦统一后,秦始皇建立了正规的丞相制度,丞相“掌承天子、助理万机”,既是国务总官,又是皇帝家务总管。同时设立御使大夫为副丞相。汉承秦制,仍设立丞相。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在设立丞相的同时又宠任外戚与近臣,组成与丞相相对应的“内朝官”,丞相权力受到一定削弱。这种情况延续到魏晋南北朝。

  ②隋唐到宋,宰相制度发生了变化。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分掌决策、审议和政务,三省同为宰相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间,宰相由多人担任,不仅三省正副长官为相,只要被皇帝授于“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者都是宰相。有时宰相达10多人。三省制的建立,使相权分割,减弱了对皇权的威胁。

  ③明初仍没宰相,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加强的需要,朱元璋利用丞相胡惟庸谋反案,废丞相,析丞相政分归六部,六部直属皇帝,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没有宰相的时代。此后,适应处理政务的需要,先后创立了内阁和军机处,内阁和军机处首长虽无宰相之名,但实际上成为宰相,只不过其职权与前相比有了削弱。

  纵观我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相权和皇权一直处于矛盾和共存中,君主怕相权危及皇权,常用宦官奴仆控制宰相,相权被削弱;宦官、奴仆却成了宰相;君主为加强权力,又千方百计地削弱相权,从而导致宰相制度不断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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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夏商周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汉实行编户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北魏实行租调制,其中调是户税,以农户为单位,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隋仍沿用租调制,并出现“庸”。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唐后期实行两税法,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实行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是大学主张居正时赋税制度的一大改革。清初实行地丁银制度,废除了长期以来的人头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松弛下来。

  纵观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沿革,可发现如下规律: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变为以田亩为主,唐的两税法是其转折点;②由农民必须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③由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明朝的一条鞭法是其转折点;④征税时间逐渐固定,以两税法为标志;⑤税种由繁多趋向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总之,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规律,明显体现出封建经济的发展进步,也体现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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