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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任安书》中提到的古代五种刑罚释义
一、杖刑。古代刑罚之一。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中国上古五刑之一,为将人头发全部或部分剃掉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主要流行于中国古代夏商周到东汉。
二、髡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髡刑是以人格侮辱的方式对犯者所实施的惩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孝之始也!所以剃光了是对他的一种羞辱。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流行;因为佛教徒是剃光头的,而且又不结婚,是大不孝行为,所以当时的人蔑称他们为“髡人”。 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宫刑者,以髡代宫,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时,失去了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须发的刑罚。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此类刑罚采取的是将罪犯的发须强行剃除,使罪犯处于一种明显的非正常状态,并因此感受到痛苦。
三、钳刑。用铁圈束颈、手、足的刑罚。
四、肉刑。广义的肉刑,指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刵(割耳)、膑(削去膝盖骨)、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起源于“杀人者死,伤人者创”的原始同态复仇论。至夏商周成为国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说,秦及汉初相沿不改。
狭义上的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所谓“治古”,指的是尧、舜太平盛世。《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这是说,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剕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基本停用。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未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五、腐刑。又叫“宫刑”“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也许是最早的无菌室概念),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这就是说,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另一种说法是,宫刑的人像腐朽的人不能开花一样。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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